APP下载

不质询现象引起的思考

2009-12-29庞清涛

人大研究 2009年4期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特殊权力,也是促进“一府两院”纠正失误的一项特别监督措施。长期以来,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质询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甚至被束之高阁。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愿行使。质询是一种刚性监督手段,难免带有尖锐的批评和指责,而且涉及具体的人和事。一些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碍情阻面,顾及关系,工作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对一些需要提出质询的事项却不愿提出,致使一些应当形成的质询案在源头上就夭折了。
  二是不会行使。质询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吃透法律精神,不研究法律程序,就行使不好这项权力。目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质询制度,从理论上探讨我国质询制度的实现途径比较多,而从实践上进行科学规范以及形成具有操作性的范例比较少。
  三是不易行使。法律对质询的规定比较原则,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对如何启动质询程序,哪些问题可以质询,质询答复不满意如何处置,“再次答复”不满意怎样处理,以及应遵循的原则和必要的约束措施等缺乏具体的规范,在实践中不易操作,更难落到实处。
  如何突破质询案难以形成的瓶颈,克服不质询现象,应作为强化监督力度的内容之一,引起高度重视。笔者认为,一方面,应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以配套法规的形式尽快出台有关质询的具体程序,推进质询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要强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意识,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质询权的行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