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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实现平等选举权的维度

2009-12-29郑明怀

人大研究 2009年4期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但现行《选举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十六条则规定农村人口的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一人一票,表面看来,公民的投票权是平等的,但在平等的背后则掩盖了每一票价值的不平等。“四分之一条款”不仅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宗旨格格不入,削弱了农民的权利,也损害了选举制度的权威,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废除“四分之一条款”,有利于推动中国法治、宪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有利于改进人大制度,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有利于加强政府权威;有利于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
  
  一、“四分之一条款”的演变
  
  1953年2月11日,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