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人大代表“权利”与“权力”的几点思考

2009-12-29金圣海

人大研究 2009年4期

  “权利”与“权力”在西方国家可能没有太大的讨论价值,因为他们主张人权至上,人们的“权利”意识很强,一般而言“权利”也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而“权力”则主要用于管理国家,强调其服务性,服务公民、服务社会、服务于“权利”,没有明显的强势地位。但就我们国家现实的状况而言,虽然民主化进程得到了快速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越来越健全,但是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权力”在实践中的位置还远远高于“权利”,人们热衷于“权力”,以拥有“权力”为荣。而且不可否认,在实际生活中,“权力”可以给其拥有者带来好处。笔者就人大代表的“权利”与“权力”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权利”与“权力”的含义和区别
  
  (一) “权利”与“权力”的含义
  “权利”与“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个轴心。“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加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在民主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人人生而平等,有很多不可剥夺的“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受法律平等保护等等。而关于什么是“权力”,目前还没有准确的、大家普遍认可的定义。有的人认为,“权力”是身份、地位的象征,是用来管人、下命令的。有的人认为,“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有人认为,“权力”是特定管理主体组织管理对象在实现组织既定目标的过程中对管理对象理念、行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管理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团。还有的人认为,“权力”就像是人类的思想不能与生命分割一样,是与管理者不可分割的。如果一个管理者获得的只是职位,而没有“权力”,就只能是一种象征,只是表现了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却没有强制力量。反过来说,没有管理者也就没有了“权力”。因此,只有当”权力”与管理相结合的时候,当支配力量与强制力量共同发生作用的时候,我们才能感受到“权力”的存在和“权力”的力量。笔者认为,“权力”是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通过法定的程序授予社会管理者而形成的,是由大家认可的特定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使的,用来管理社会、维持秩序、实现既定目标的强制力和支配力。在专制社会,“权力”拥有者鼓吹“权力”天授,与生俱来。在民主社会,人们普遍认同“权力”在民。
  
  (二)“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存在于广大公民之中,公民出让其拥有的部分“权利”,汇总起来通过法定程序形成“权力”;“权力”由法律来确定,是凝结在法律中的人民“权利”。同时,“权利”与“权力”又有明显的区别。从法律层面上分析,笔者认为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来源不同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意义上的“权利”(right),是基于人的出生而存在的。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一条就写明: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76年《美利坚独立宣言》中也有类似的表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现代社会里,法律意义上的“权力”(power),是基于人民的授权而存在的,没有人民的授权就没有“权力”的存在。美国宪法首先在前言中说明,合众国人民制定宪法。接着通过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分别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赋予国会、总统和法院。在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 两者的性质不同
  “权利”是相对于个人、法人、部分人群而言,是私法上的概念,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是依法可以行使的权能和享受的利益,其范围非常广泛,其推定规则为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的,皆可视为是公民的“权利”。如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民事权利等等。“权利”虽然由公民个人享有,但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限。“权力”则是公法上的概念,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是法律授予的、具有强制力的一种势能,一般体现公共利益,一定要由法律来配置,赋予具体的、特定的职责范围来约束和确定,其范围具有严格的特定性,其推定规则为凡法律未明确授权的,皆不可为。也就是说,行使“权力”,如无明确法律条文为依据,即视为越权。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权力”虽然是由特定的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使,但“权力”为人民所有,必须为公众服务,维护公众的利益。
  3. 两者与法律“义务”的关系不同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概念,两者相互依存。某人有“权利”,必有他人尽相对应的义务,否则“权利”就无从实现;相反有人尽了义务,必有他人享受到“权利”。“权利”属于公民、法人自由处分的范畴,“权利”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权利”的实现方式,无严格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