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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赠女三十万,继父索款不成起纷争

2009-12-29林之松

伴侣 2009年19期

  母亲生前赠女三十万
  
  现年58岁的乔玉良是江苏省苏州市人。1995年11月,离异的乔玉良经朋友介绍,与同样离异的万红梅女士登记结婚,重新组成家庭。当时,万红梅年仅12岁的女儿凌珊也随母亲一起搬进了继父乔玉良的家中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
  乔玉良早年离异,长期的孤单生活让他十分渴望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慰藉。组成新家庭后,乔玉良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和久违的亲情,对妻子万红梅疼爱有加,对继女凌珊视为己出,呵护备至。为了给女儿的将来一个保障,2003年,乔玉良和妻子商量后,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两全保险,每年投保费为2万元,妻子万红梅为投保人,继女凌珊为受益人。让乔玉良夫妇感到十分欣慰的是,凌珊十分懂事,勤奋苦学,以优异的成绩顺利地完成了中学、大学学业。大学毕业后,乔玉良又央亲托友,帮继女凌珊找到了一份十分满意的工作。
  可是,正当全家人沉浸在美好而幸福的生活中时,一个噩耗从天而降,打破了家庭的和谐与融洽。
  2007年2月,万红梅因身体不适,经医生诊断,身染绝症,且时日不多了。生病后,万红梅最舍弃不下的就是女儿凌珊,她决定在自己死之前,对女儿的将来作一个安排。为此,万红梅除留下少数现金应付基本治疗外,分批将家中的现金存入农业银行与中信银行,连同家中原有的存款,存单共11张,数额达26万余元。
  2007年5月10日,病床上的万红梅拉住女儿的手,吃力地说道:“妈妈的身体妈妈知道,说不定哪天就走了。妈妈在中国银行苏州市城中支行租了一个保险箱,从现在开始就交给你管理和处置。”万红梅喘了喘气,继续说道;“妈妈现在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你了。在妈妈走前,很想看到你结婚成个家,那样妈妈走得也会安心。”万红梅临终的交待和期望,让女儿凌珊肝肠欲断,忍不住抱住妈妈泪流满面,轻轻地点点头。
  万红梅的身体每况愈下,为了满足母亲的临终愿望,在继父乔玉良的辛苦操办下,2008年5月初的一天,凌珊和男朋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2008年5月25日,万红梅再次将女儿凌珊叫到床前,交给女儿一份“赠予书”,表示将其“本人名下全部存款与保险”赠与女儿凌珊。
  2008年8月23日凌晨,万红梅终因医治无效,抛下相濡以沫的丈夫和牵挂舍不下的女儿,永远地走了。
  
  继父索款不成起纷争
  
  处理完妻子的后事后,考虑到不能因为妻子的遗产影响自己与继女的亲情,乔玉良决定先把家中财产清点一下。然后就妻子的遗产分割和继女协商解决。可是,让乔玉良没有想到的是,家中11笔近26万元的存款,以及妻子工资卡上近4万元工资悉数不见了,在银行的取款记录上留下的取款人签名全是继女凌珊,且取款时间均在妻子万红梅去世之前。
  凌珊为何能取走自己和妻子的所有存款?难道妻子和继女早就串通好了?不,这是不可能的!凌珊虽然不是自己亲生,但这十多年来,自己视凌珊为己出,和妻子共同抚养凌珊长大成人,完成学业,并帮助凌珊成家立业,无论在学习上还是生活上对凌珊都倾注了作为父亲所有的关爱,尽到了一个父亲应尽的职责。妻子生病期间,自己也是无微不至地护理。妻子和继女是不应当这样无情地对待自己的。乔玉良想到这里否定了自己的猜疑,决定向凌珊问个清楚,希望凌珊归还所领取的钱款。然而,让乔玉良无法接受的是。凌珊告诉乔玉良,所有财产,都是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同意返还所取的钱款。对于凌珊所说的事实,因万红梅已经去世,乔玉良无法证实。不管凌珊说的是否是事实,对于凌珊的做法,乔玉良认为无论在道义上还是法理上都太过分了。乔玉良与继女凌珊之间唯一的感情纽带本来就因妻子的离去已变得有些脆弱,最终因取献事件瞬间崩裂了。
  2008年10月30日,在几次与凌珊商量归还钱款不成后,乔玉良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继女凌珊推上了被告席,希望法院能还他一个公道。
  乔玉良诉称:我和万红梅于1995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凌珊是万红梅再婚前子女,随我们共同生活,我与凌珊系继父女关系。我与万红梅再婚时,凌珊年仅12岁,我们夫妇呕心沥血养育凌珊至大学毕业。2003年,我们夫妇购买了中国人寿两全保险,每年投保费为2万元,万红梅为投保人,凌珊为受益人。2007年2月,万红梅患病,经一年半医治无效,于2008年8月22日去世。我在料理完丧事后,发现我和万红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人民币26.7万余元全部被凌珊取走,同时凌珊还取走了万红梅的退休工资人民币3.6万元,合计人民币30.3万元。我曾多次向凌珊索要属于本人的财产份额,但均遭拒绝。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凌珊立即返还属于本人的财产份额人民币15万元。
  凌珊辩称:本人的确接受了母亲万红梅赠与的财产,但是,其中的人民币3万元全部用作母亲购买营养品以及悼念活动,本人也因为母亲办丧事交给继父乔玉良人民币5万元。因此,本人实际接受的财产只有21万余元,用于本人的婚事。继父向本人主张的人民币15万元是母亲名下的存款,母亲已经将这部分财产赠与给本人,以作本人结婚陪嫁之用,该赠与已经成立,合法有效。继父无权要求返还。而且,继父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远远超出母亲所赠与部分,继父与母亲共有的存款、股票以及母亲生前所有的衣饰尚在继父处,上述所有财产都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应仅仅分割母亲赠与给本人的财产部分。现母亲已经去世,继父与母亲万红梅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继父以母亲万红梅处分财产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本人返还,缺乏依据,继父应当在家庭财产份额确定后再向我主张权利。分割共同财产应考虑财产来源、夫妻各方的贡献等因察,不应等额分配。据此,凌珊认为,其占有讼争财产属合法占有,请求法院驳回继父的诉讼请求。
  
  单方赠与过“度”被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红梅与乔玉良系夫妻关系,本案讼争财产系万红梅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乔玉良与凌珊双方对此无异议,应予认定。凌珊提出,万红梅对于财产的贡献较大。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凌珊提出,其接受了万红梅的赠与并取走了上述存款,但是将其中的人民币5万元交给了乔玉良,人民币3万元用作为万红梅购买营养品及办理丧事,但是乔玉良对此不予认可,凌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万红梅将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凌珊,数额达人民币30余万元,超出了一般家事代理的范围,应与乔玉良协商一致。但是,万红梅的上述处分行为并未得到乔玉良的书面认可。凌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乔玉良对此表示同意或事后追认,因此,凌珊认为乔玉良对此是明知且表示默认的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凌珊与乔玉良、万红梅身份关系具有特殊性。凌珊系乔玉良与万红梅的女儿,与乔玉良、万红梅为同一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内部事务以及乔玉良夫妻关系的知悉程度较他人应更加深入,对于万红梅处分财产是否经过乔玉良同意的情况也更为了解。因此,在家庭成员内部,代理的认定条件应当更为严格。本案中,凌珊主张万红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缺乏证据支持。虽然父母赠与子女财产以操办婚事是本地传统风俗,但是,这一风俗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具有强制性,现凌珊已经成年并已参加工作,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乔玉良要求凌珊返还财产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乔玉良以否认万红梅处分行为效力为依据,要求凌珊返还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夫妻一方处分非因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与另一方协商。万红梅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未取得其丈夫乔玉良的同意,而且凌珊接受赠与为无偿受赠。因此,乔玉良要求凌珊返还受赠财产并无不当,而且其要求凌珊返还财产的份额也没有超出受赠财产总额,应予支持。对于凌珊提出的乔玉良与万红梅尚有其他共同财产未经处理的意见,本院认为属双方之间的继承纠纷,凌珊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理涉。
  2009年3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凌珊一次性返还给乔玉良人民币151410元。
  本案中,万红梅处分夫妻共有财物,数额达30余万元,显然不是日常小事,也非因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其对这笔巨额财产的处理,自然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况且,万红梅没有征求丈夫乔玉良的意见。也谈不上夫妻双方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情上。超过了日常生活的需要的“度”:于理是,不该背着丈夫私下赠与;于法上,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定乔玉良的撤销请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作为乔玉良,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要求继女凌珊返还全部财产,但乔玉良从亲情角度出发,只要求返还一半财产,这是乔玉良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法院自然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