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流经济背景下国外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2009-12-29詹凯朱洁
中国市场 2009年2期
[摘要]在物流经济背景下开展助学贷款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扶持贫困的重要举措,但其违约风险过高却阻碍了助学贷款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在总结国外助学贷款制度尤其是美国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点,提出了防范与规避助学贷款风险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助学贷款;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F0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2-0062-02
由于贷款是一种金融产品,助学贷款则是一种带有政策性的金融产品,属于物流范畴,所以它带来的经济问题必须置于物流经济背景下加以研究。助学贷款是许多国家都普遍采纳的、针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助学方式之一,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高等教育规模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助学贷款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助学贷款违约率较高。助学贷款风险防范与规避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课题。本文在总结国外助学贷款制度尤其是美国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点,提出了防范与规避助学贷款风险的具体措施。
1 物流背景下的国外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制度
1.1美国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在物流经济非常发达的美国,助学贷款风险防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学生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和多种优惠减免措施。学生毕业后如果没有找到工作,或者生病、受伤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还款;二是对银行和经营学生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利用经济杠杆让它们主动去收回贷款。美国联邦政府规定,虽然政府为学生提供95%的担保,但如果发生拖欠,银行和经营学生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己要承受一定的损失,这就提高了银行追讨债务的积极性;三是对于高校,《美国高等教育法》1992年的修正案规定,如果高校贷款拖欠率太高,教育管理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查,暂停该校学生的贷款申请资格。如果拖欠1年达到40%或者连续3年达到25%,该校学生将失去获得贷款的资格,这将严重危及学校的生存。
在违约处理上:学生贷款发生拖欠,银行等部门将拖欠情况汇报给信用局,此外,拖欠学生还将受到以下惩罚:一是失去申请延期还款及债务免除的资格;二是拖欠账户会转给专门的追款机构并由其进行追讨,拖欠者需要缴纳滞纳金、罚息和追讨过程所发生的费用;三是授权税务部门从个人所得税返还款中扣款,授权用人单位扣除一定比例工资充抵拖欠款;四是将拖欠者名单在媒体上曝光;五是对恶意拖欠者的最严厉惩罚是诉诸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拖欠者负担审判费、律师费等。
1.2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新加坡“学费贷款”可以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一次偿还,也可以按月分期定额偿还。马来西亚的“可减免贷学金”规定借款学生必须在毕业后的第六个月,或者找到稳定工作后开始还款。如果六个月到期,尚未找到稳定的工作,也需先开始还款。澳大利亚的贷学金每年归还起点与毕业生的工资收入高低挂钩,还款的起点标准是全国平均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毕业生当年的工资收入低于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可以不必在当年还款,而是顺延到下一年再还,每年的归还比例按工资收入高低,归还工资收入的2%-5%。
为了降低拖欠率,上述三国在贷学金回收方面都采取了有效的管理措施,并且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除了由政府、银行、学校负责贷学金的管理以外,社会其他部门和机构也参与了贷学金的管理回收。目前,澳大利亚开始由税务机关参与其贷学金的管理。新加坡的“中央准备基金贷学金”的管理是由半官方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马来西亚负责劳动人事管理的“公共服务部”也加入了贷学金发放和回收工作。这样一来,贷学金的管理工作依靠了社会其他机构、部门的力量,既节约了政府的成本,又提高了贷款回收工作的效率。
2 国外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及规避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在市场经济模式物流经济背景下,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针对助学贷款风险构成,我们就如何正确进行助学贷款风险防范与运用,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重视助学贷款立法工作,增强学生还款的法律约束力。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助学贷款法》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硬约束,规范助学贷款的权利与义务,强调法定的贷款回收授权,化解违约风险。
(2)进一步丰富助学贷款的形式。首先,政府改变单一型贷款品种,转而提供多元化的贷款品种,比如政府贴息信用助学贷款、低息抵押贷款、一般商业教育贷款等以满足不同情况学生的需要;其次,银行要采取更为灵活的还款计划方案。例如美国学生贷款营销协会根据学生在不同经济环境下现金流的特点提供多种还款计划。标准还款法:整个还款期内按月归还本金和利息;递增还款法:还款初期还款金额较低,逐步递增偿清所有款项;收入敏感性还款法:每次还款金额为借款人月收入的一定比例;贷款合并:多项贷款合并后,每次只需进行一次偿付;提前还款:整个贷款期内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前偿付的所有贷款,无须罚金。
(3)完善助学贷款管理机制,理顺银行、助贷管理部门及高校之间的经济关系。建议以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基础组建专业银行,专营助学贷款、教育储蓄等业务。助学贷款作为政府政策性教育投资业务,由政府全额拨付本金、提供担保和贴息等;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接受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的领导。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由政府牵头,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组成;高校学生贷款管理机构接受上级助学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按《银校合作协议》及时、足额发放助学贷款。
(4)允许社会机构参与贷学金的管理。除由政府、银行、学校负责贷学金的管理以外,允许社会其他部门和机构参与贷学金的管理回收。这样可以提高贷款回收的效率,降低贷款拖欠率。例如,马来西亚就通过公共服务部,采取了扣除借款者的月工资,或者将还款转入公共服务部特设账户的方式来抵还贷款。澳大利亚利用税务局,将贷款与“收入所得税”挂钩,按收入比例在收入所得税项中扣除抵还贷款数目的金额。由于税务机构遍及全国,信息管理实现了电脑网络化,无须增加更多的管理人员,因此拖欠率和管理成本都较低。
(5)运用多种市场金融手段分解和转化助学贷款风险。建议政府逐步实现助学贷款证券化,开放学生贷款二级市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助学贷款打包成资产组合,以证券和票据形式出售,进入市场流通;成立由政府资助或担保的助学贷款回收公司,经营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回收工作;允许企业和私人建立助学贷款基金(大学生助学基金会),为助学贷款提供风险补偿来源;将助学贷款与保险业务相结合。
(6)建立和健全国家个人征信系统,杜绝和遏制违约风险。建议仿效美国有关制度,尽快将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公安部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使银行信用记录与个人社会生活更加紧密相连。这对于个别人的恶意欠费行为可以起很好的预防作用;通过立法手段,完善对于严重违约人的信息公示制度,使助学贷款违约者的信誉在今后的求职、借贷、出国和各项生活中将受到影响,使学生感受到信用违约将终身受到人格信誉上的惩罚,从制度和硬件上提供信用保证,杜绝和遏制违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