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边疆新农村所存问题及建议
2009-12-29马登杰
中国市场 2009年13期
[摘要]新疆的农民问题、农村问题一直与民族问题、边疆稳定问题、祖国统一问题联系在一起。推进边疆地区的新农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体现,既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新疆农牧民的温暖,又能有力打击“三股势力”对祖国统一大业的侵扰。
[关键词]边疆农村;科学发展;稳定
[中图分类号]D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09)13-0074-02
1 新农村建设是新疆农村工作的长期任务
当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期,但同时面临多种不利因素和制约条件。其中,城乡差距的刚性存在是最迫切和最艰巨的任务。该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决定着新疆新型工业化进程、决定着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决定着边疆稳定和统一等重大问题的最终解决。
当前新疆城乡差距的主要表现有:
(1)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例如,灌溉水利用系数仅0.413,低于全国0.45的平均水平;尚有574万农村人口饮水远未达到安全标准;供热、排污系统在绝大多数乡镇几乎就是空白。
(2)农牧区各项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滞后。新疆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均不同程度地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东部发达省区相距更远。其中文化、教育设施的落后直接阻碍了新疆农牧民综合素质的提高,严重影响了广大农牧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农牧民收入水平较低。据统计,2005年,新疆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低773元,在全国位居倒数第六位。其中低收入贫困人口数量达224万人。
以上问题的存在及继续恶化,势必导致如下恶果:
(1)削弱了民族和谐共荣的认同感。广大的农牧区多是少数民族集居地,城乡差别必将导致一定程度的民族分化情绪,并极有可能为少数敌对势力利用。“东突”势力多繁衍于落后贫穷的农村即可证明这点。
(2)制约了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加大了农牧民的生产成本,增加了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得农牧民在市场经济中从一开始就处于弱势地位。另外,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导致消费低下,无法拉动内需、无法启动和拓展农村消费市场,致使农村整体经济增长乏力。
(3)衍生诸如“新疆病”等治安问题。农牧区教育的落后导致了一大批低素质的农村文盲和半文盲,尤其是少数民族青少年。抱着对城市现代生活的向往,他们往往分布于全国各大中城市,由于语言、习俗、宗教等方面的差异,就业困难。为生计所逼,很多民族青少年走上了抢劫、偷窃的犯罪道路,滋生了无法回避的“新疆病”。
综上,我们认为,新农村建设将是新疆自治区农村工作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甚至可以说,边疆新农村建设将是新疆和谐社会建设和民族共同发展的突破口和试金石。
2 新疆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存在的三大关键问题
2.1执政行为问题
(1)执政理念被动。各级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在等待上级政府出政策、出钱,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不足。
(2)执政动机功利化倾向加剧。表现在新农村建设中短期行为比较突出,诸如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搞政绩工程等现象屡屡出现。
(3)执政能力有待提高。从总体上说,我区现在乡村两级领导的执政能力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对农村和农业问题的深层次研究不够;驾驭农村经济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不强;政策水平不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不强;基层人才流失问题严重。
2.2农民素质问题
农牧民是建设社会主义边疆新农村的主体,新疆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广大农牧民素质的高低。客观地说,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农牧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技能总体较差。主要表现就是:传统小农意识根深蒂固,缺乏市场经济观念;思想保守,因循守旧,易于满足,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等、靠、要的观念十分强烈等。这无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大障碍。
2.3制度环境问题
(1)受历史条件和地理位置的影响,在全国经济迅猛发展的浪潮中,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很低。新疆农村经济发展游离于全国经济发展的边缘,其影响力和竞争力十分有限。加上人流、物流、信息流落后于发达地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极其脆弱。
(2)新农村建设的事权划分尚不明确。目前,还没有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确立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农牧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权责。形成了“中央画蓝图,省市出政策,乡镇盼资金,农民等着看”的失调局面。
(3)现行财权格局亟待调整。在事权不明确的同时,各级政府财权呈失衡状态,财权和事权人为割裂。特别是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没有把边疆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疆域因素、气候因素、地理因素、民族因素打人分配框架之中。
3 建设边疆新农村的现实建议
3.1尊重农牧民主体地位,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
(1)广泛听取民意,尊重农牧民意愿,围绕农牧民需求和好恶开展工作。要强化民主商议,不搞强迫命令;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把农牧民的兴趣吸引到对自身关注的事业中去,形成共治局面。
(2)加大对农牧民教育培训。建设新农村,必须先培育一代新农民。要充分利用和整合农村、城市的教育培训资源,根据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力市场变化和用工单位的需求,认真组织好农民务农技术培训。
(3)要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改革,要建立真正的农牧民所有和农牧民所治的社会组织,以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3.2稳定扩大投资规模,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根据新疆实际,多渠道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加强村庄整治,努力改善村容村貌。
(2)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改善和明显改变贫困乡村基础条件、生存环境和生产设施,形成多元化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机制。
(3)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建立“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机制;根据“多予、少取”的方针,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实行自治区对乡直接转移。
(4)集中财力解决影响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公益性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事业)。政府应通过预算建立专项基金或发行专项国债,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能再让农民“自费革命”了。
3.3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努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和要求,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拓宽农业发展领域和途径,提升农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把经济增长真正转移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有效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加大科技成果推广普及力度,提高科技成果的覆盖率和转化利用率。
3.4建立和谐的中央政府与新疆民族地区的财政分配关系
(1)调整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在中央政府与民族地区政府之间划分事权、分割财权,要切实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使之区别于一般地区。特别要从民族团结、边疆稳定、领土完整等政治角度出发,承揽与之相对应的事权,并通过收支划分保证财力支撑,使得民族地区得以实现与其他地区享受基本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2)逐步建立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保障民族地区的财政自治权的前提下,制定《民族自治地区转移支付暂行条例》,逐步建立以因素法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尤其要考虑民族因素、贫困因素、边境因素、地理气候因素。
(3)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框架下,继续完善分税制。赋予民族地区税收管理权限,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在自治区内实行的特殊优惠税收政策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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