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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2009-12-29陈立娥

中国市场 2009年13期

  [摘要]法治与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通过阐述法治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特别是在制约国家权力、化解社会矛盾、统合民众理念、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得出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关键词]法治;和谐社会;基础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09)13-0040-0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的形成和维持,都与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关。特定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特定的法律治理模式,而法律治理模式同时也强化着特定的社会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其实是社会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现代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的多元和社会关系的多元,因此科学的法律治理模式也就是法治在促进现代中国达到和谐社会将起到基础的作用。
  
  1 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概念
  
  1.1何谓法治
  法治,作为人类一种美好的政治理想和追求,古往今来一直是思想家和法学家探讨和争论的问题。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到近代启蒙思想家再到当代各种哲学和法学流派,他们创立的各种法治学说和法治模式极为丰富,但一切法治思想或理论都是基于“何以需要法治”、“何为法治”和“法治何以可能”等问题的解答而创立。但明确提出法治主张,并系统阐述法治理论的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最早给法治界定内容,“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定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并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1.2何谓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由人参与的社会中,无势均力敌的对抗性矛盾的良好的对立统一状态,体现在人的身心、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运动过程中,具有有序性、协调性和稳定性的成熟表现,是社会发展的美好阶段。”追求、崇尚和谐,是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是中国哲学的根本范畴,也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社会、政治理念。在西方,从古希腊时代起,和谐就成为一种最高的社会理想追求。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最早提出“整个天是一个和谐”,他认为和谐的内涵包含着对立与统一。大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想了他的和谐社会,他把国家设想出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理性、意志、情欲)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这三个等级能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分行事,便算得到了自然的和谐,即实现了正义理想国。而“和谐社会”这一用语则是由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首次提出的,他主张通过由富人捐资组织的“试验性”股份公司制协作社,把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社会改造成和谐社会。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理论中的有益思想,设想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未来和谐社会模式,这种社会模式无疑是指高级的和谐社会。
  
  2 法治与和谐社会的相互关系
  
  和谐社会既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无论是人与人的和谐还是人与自然的和谐,都与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
  2.1法律是追求社会行为和谐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的产生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中国古代的法字,写作“潼”,具有裁判人间纠纷、惩办人间邪恶、维护人间公正的含义,体现了解决社会矛盾的意思。在西方,洛克认为,自然社会中人们缺少明确的法律,缺少裁判纠纷的裁判者,缺少确保判决执行的权力。每个人自己充当自己的裁判官,就使判决难以执行,‘纠纷无法解决,而且造成矛盾和混乱,所以就需要法律。
  2.2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的内在需要
  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要求有法治作为其坚实的基础与强大的支柱。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承认个体独立性质的社会。各种不同的个体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并确保和而不同,就必须要有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法律正是这样的法则。和谐社会是“元素互补”的社会,是各个社会元素之间结构互补以至功能互补的社会。这一社会需要法治来协调各种社会元素,促使社会的各个元素之间形成良好的互补状态。和谐社会是“相互协调”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一个整体与另一个整体之间很好协调的社会。
  2.3法治是和谐社会特征的必然要求
  社会的民主政治必须以法治作为其基本内涵。人民要当家做主,就必须运用法律来记载自己的意志,并以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以此来确保人民意志得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治加以特别维护。公正是社会永恒的理想,要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有强制力制裁邪恶,克服偏私。社会的诚信友爱必须由法治加以保障,充满活力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有法治加以维护,法的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是社会和谐有序的根本标志。基于人们对于美好社会生活的追求,自从人类进入法律社会以来,法律就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社会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有法治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整。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良好认知的产物。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依法调整在自然问题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是一种良好的愿望。
  
  3 法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西方国家的法治,大多是来自于人民自下而上的推动,而在中国则表现为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这种政府推动型的法治,同样也应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否则就可能异化法治,出现法治的“非正当化”现象。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法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已逐步被全社会所认识。
  3.1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主权在民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国家公权的制约和限制。法律是社会中合理分配权力、合理限制权力的一种工具。如果法律成功地完成了这一任务,那么它对社会凝聚和生活安全便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法律以明确的规范,确认各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职能、范围,对权力行使规定法律责任条款,尤其对滥用权力、越权、扩权等行为,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和要承担的后果,从而保障主权在民。
  3.2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表现为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化解矛盾,保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一般矛盾纠纷,通过诉讼、调解和仲裁等各种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解决,从而化解人们之间的怨气,避免矛盾激化。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法律给予特别的关注和支持,由国家和组织的帮助加以解决。对于刑事犯罪活动,法律通过规定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惩治。当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发生分歧和冲突时,通过公平、平等、公正的法律程序,双方各抒己见,使各自所主张的价值与利益得到考虑和权衡,从而消除误解,达成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3.3崇尚法律精神,统合民众理念
  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和谐的发展,应当有一种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的意识形态。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作用下,人们自觉不自觉地遵循着一套共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这是社会具有凝聚力、保持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法治包含了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主要思想品质和元素。在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在伴随着原有秩序的松动而出现伦理价值亏空、是非观念多变的情况下,法治由于其满足了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多元、开放和宽容等基本的思想品质和元素,而可以成为社会大众共同的理念和追求。
  3.4规范人的行为,保护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行事原则。法治的理性在于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一致性,体现为可预期,从而规范人的行为。法律是确定的而且是公开的,人们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对自身的行为有着理性的预期,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品质。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法治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突出的作用。按照改造与保护相统一、获取与贡献相统一、利用与尊重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健全自然保护法规,并依法整治。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人们认识问题的能力各有不同,其自律性更有巨大的差异性,不同群体也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造成了人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如果没有一种令人信服的强有力的控制社会的途径和手段,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使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社会是难以达到和谐的。可见,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法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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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