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一方擅改孩子姓氏侵权吗等
2009-12-29
伴侣 2009年3期
离异一方擅改孩子姓氏侵权吗
问:
我与前妻3年前协议离婚,儿子随她一起生活,我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今年,前妻重新组成了一个家庭,上个周末,儿子来我处玩时,我发现前妻在我不知晓的情况下,把儿子的姓氏改成了他继父的姓氏。请问:我前妻的做法对吗?我能否以不给孩子抚养费,要求她将儿子的姓氏改回来,以此来维护我的权利?
薇薇解答: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与前妻协议离婚,按照要求是必须按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你不能因前妻变更了儿子的姓氏,而拒绝给儿子支付抚养费。也就是说,你想通过拒付儿子抚养费,要求前妻更改儿子姓氏的做法,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已确定的姓氏,既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也侵犯了对方对子女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
前公婆把孩子带回老家,是否侵犯我的探视权
问:
去年6月经法院判决我与前夫离婚,2岁的儿子由前夫抚养。离婚后,我每个星期都要到前夫处看望儿子,前夫对此很配合,小家伙与我感情也很好。上个星期,儿子告诉我:妈妈,爷爷奶奶来了,我要到四川上幼儿园啦。原来,前夫即将再婚,公婆担心孙子受后妈虐待,决定将他从北京带到四川老家去,由他们亲自抚养。四川与北京相距遥远,如果儿子真的去四川长期生活,我探视儿子会变得十分困难,不要说一个星期看望他一次,就是3个月看望一次也很不方便。请问:前公婆把儿子带回老家抚养,是否侵犯了我的探视权?
薇薇解答: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分道扬镳,必然使子女生活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里,这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是一种巨大的伤害。而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可使其充分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增进与子女的了解,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进而最大限度地弥补离婚给子女造成的伤害。孩子偶尔回老家与爷爷奶奶小聚,共享天伦之乐,于老人、小孩无疑是好事。但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宜将孩子长期托付给爷爷奶奶隔代抚养。因为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从你的情况看,你前公婆欲隔代抚养孙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况且,在隔代抚养的情形下,老人一般更容易娇惯孙辈。另外,北京的教学条件也普遍好于四川。因此,你的前公婆将你儿子带到四川抚养,明显不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还等于变相剥夺了你探视儿子的权利。必要时,你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你直接抚养儿子。
丈夫伪造妻子签名卖房是欺诈吗
问:
婚后,我与丈夫购买了一套73平方米的住房,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近日,丈夫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将房子卖给了第三方,并伪造了我同意出售的签字证明,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我得知此事后,表明自己从未同意出售该房屋,并要求房产中介公司立即退还房产证、撤销合同,但遭到买主和房产中介公司的反对。请问:丈夫伪造签名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如果打官司,我能否将房产中介公司和买主一起告上法庭?
薇薇解答:
你丈夫伪造你签名的行为对于买房人来说,属于欺诈行为,对于你来说,属于侵害妻子共同处分权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处分房屋,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均无权处分。房产中介公司及买房人,未对你的“同意出售证明书”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因此你丈夫的卖房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你有权将房产中介公司及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你丈夫的行为显然是违背了夫妻间这一最起码的准则。建议在处理类似财产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到自己另一半的感受,尽量和对方商量达成统一后再作决定,避免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