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薇婚恋法律在线
2009-12-29
伴侣 2009年17期
婚前投资婚后所得收益是个人财产吗
问:
我和丈夫是前年结婚的。6年前我以个人的钱款买了一定数量的股票,一直捂着未动。股市进入牛市时,我净赚了15万元。丈夫替我高兴之余开玩笑说:“这15万元也有我的份,将来如果离婚,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是开玩笑,但是我很当真,想弄清楚这15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指教。
薇薇解答
婚姻法第11条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进一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之含义并无明确界定,因此,对“投资取得的收益”的归属问题,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一方婚前或婚后仅供一方所有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收益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3)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黄金或古董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你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赚的15万元,不能认定为“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符合“万变不离其踪”的财产分割原则。
婚前购买婚后发证的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
我婚前买了一套楼房,房款交了,房屋的钥匙也拿到了,但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直到结婚2年后,我才拿到了房产证。最近妻子和我闹离婚,我同意离婚,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她提出房屋所有权证是婚后发的,房屋应为婚后所得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觉得问题出在开发商,我的房子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请问这房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薇薇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你妻子主张的房屋,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是婚后发给的,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是婚后才取得的。由于房款是婚前交的,房屋的钥匙是婚前拿到的,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从交付房款拿到钥匙的那一刻起,房屋所有权就已经是你的了。至于物权法第9条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它只是对这种所有权转移的确认。登记行为是一种公式行为、确认行为,而不是创造所有权权利的行为。房屋买卖和房屋产权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存在。因此你妻子以房屋产权证是婚后取得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主张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前夫不让我看儿子怎么办
问:
我和丈夫一年前离婚了,10岁的儿子同丈夫一起生活。我回娘家居住。一年来,前夫一直拒绝我去看儿子,我只有去学校才能见到儿子,就这样还得瞒着前夫,不然他就会打骂儿子。有一次,儿子实在太想我了,就一个人坐车跑到了我母亲家。前夫听说儿子来找我了,大发雷霆,狠狠地打了他,还放出话来说:“你要是再敢去找你妈,我就打断你的腿。”请问我该怎么办?
薇薇解答:
你前夫这样做是违法的。我国婚姻法中有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一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不仅是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因跟哪一方生活而消失。父母虽然离婚了,但父子关系不变,母子关系也不变。未跟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你要求看望儿子,就是行使自己的探视权,你前夫应该配合支持,而不是千方百计加以阻拦。所以,你前夫这样做实际上是侵犯了你作为母亲对子女的探视权,同时也刘夺了你儿子作为未成年子女接受另一方抚养和教育的合法权益。
最直接的办法是向法院起诉,但这样容易引起你前夫的对立情绪,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所以,最好是先向所在地居委会或青少年维权中心等寻求帮助,看能不能做通他的思想工作。如果不行,再起诉也不迟。
夫妻可否约定所得财产按份所有
问:
我丈夫是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在和我结婚之前,他经历了2次婚姻,分手时都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引发了诸多矛盾。为了避免婚后因财产双方发生不愉快,我们结婚时作了企业收入按份所有的约定。我想问一下:夫妻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按份所有吗?我们的约定是否有效?
薇薇解答: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既是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因素。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夫妻对财产的共有是一种不分份额、不分贡献的典型的共同共有。这里的约定是婚姻当事人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达成的协议。婚姻当事人可以根据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按份所有不过是各自所有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形式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你们的约定是有效的。
放弃的继承权能收回吗
问:
李某在某企业工作,父母于2000年和2008年先后去世。他有一个哥哥。一直在南方做生意。早在2000年,李某的父亲去世时,哥哥就对李某表示,如果有一天母亲也不在了,他放弃继承父母留下的所有遗产,财产一律由弟弟李某继承。2008年李某的母亲去世时,李某的哥哥回来料理丧事时再次向弟弟表示,这些年他在外做生意收入不错,父母的遗产就都归弟弟李某了,并且立了一张放弃遗产继承的字据。哥哥走后,李某把父母留下的房屋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父母留下的存款也被他支出买了汽车。可不到一年,李某的哥哥突然找到李某,说自己做生意被人骗了,损失惨重,欠了不少外债,打算收回放弃遗产继承的字据,重新与弟弟分割父母的遗产。李某不同意,为此二人闹翻了脸,哥哥要上法院起诉。请问哥哥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薇薇解答: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的,不予承认。李某的哥哥在父母遗产处理后,对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决定反悔,不能得到法律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