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风险放大效应研究
2009-12-28马原
马 原
作为科技发展的一个表征,新媒体为我们构筑了一个更为方便快捷的舆论监督传播网络。然而,公共事件发生时,新媒体在充当舆论监督利器的同时,也导致了社会风险次级效应的发生。这种次级效应直接导致了社会风险的放大,从而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影响。
现代社会的“媒介化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媒体本身的失实报道,引起社会恐慌,从而制造风险;另一方面传播的事实是既有的,但人为地扩大或缩小了风险的真实程度,媒体失去预警功能,转为风险推动者。在这一点上,新媒体也不例外。新媒体传播的无尺度化和不规范化特征使它在舆论监督过程中逐渐衍生出一种“媒介化风险”,直接导致了社会风险的次级效应,即社会风险的放大效应。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新媒体间接成为了社会风险放大的助推器。
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风险放大效应
表现及其危害
就新媒体环境催生舆论监督的社会风险放大效应而言,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媒体舆论监督失衡,盲目放大风险危害,引发更大范围的社会恐慌。这一点在2008年的“蛆柑事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蛆柑事件”的发展进程来看,10月5日到10月20日之间的信息并没得到广泛关注,直到网络论坛的加入。对这一事件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此次风险传播关键是缘于手机短信传播出现了集体性失范。一方面,此次事件中的手机短信如果作为一种信息的传播来看,它对客观事实的编码是不完备的。“告诉家人和同事、朋友暂时不要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这样的一条缺乏基本事实信息要素的短信广泛传播很容易使受众进行错误译码,从而出现了对客观现实的放大;另一方面,手机短信的传播模式是马尔可夫链的一个例子,即某人在获得信息的时候,就给他的亲友建立了一种获得信息的概率。在这个人认为此信息足够重要,而且对于对方而言有获知的价值时,他就有可能将这条信息转发给对方,从而使马尔可夫链条建立。短信传播有一定的“强迫”性,这种点对点的传播具有高度的针对性,是目前为止各种传播手段中,最有效率的传播手段。这种高效率的传播手段,由于是在人们没有对信息进行提前把握的状态下发生的,很容易产生猜测,进而产生谣言,导致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危机。
二、新媒体舆论监督变异,盲目放大问责事件当事人,侵犯个人隐私。新媒体舆论监督的案例中,从“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到后来的“恶毒后妈事件”,“人肉搜索”成了关键词。新媒体舆论监督的“人肉搜索”机制使社会公众的盲目性放大,导致新媒体暴力事件的产生。分析“人肉搜索”机制,我们不难看出公众在参与“人肉搜索”,实行舆论监督到后来实质上演化成一种越权行为的过程中,当事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正当权利多次受到“舆论”的严重侵害。如何在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寻求民众诉求与监管政策之间的谐振共鸣,既是有关部门面临的紧要课题,又需要每位公民的理性参与。
三、新媒体舆论监督过度,盲目放大事件本身,忽视媒体的引导责任。众所周知,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媒体的舆论引导的责任。然而,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时常盲目放大事件本身,往往只注重批判而没有履行好媒体的规避风险的舆论引导职责。“三鹿”事件爆发后,各大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新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曝光,的确促进了事件的澄清,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但是网络评论和批评矛头从最初的“三鹿”集团到后来扩展到一个行业、一个政府、一个国家。对三鹿问题的反思,对行政不作为的质疑,对免检制度的怀疑,对商业道德缺失的痛心疾首,对公众安全感的担忧,对国家国际形象受损的巨大惋惜,网络媒体一夜之间担当起了忧国忧民的重担。我们要明确的是,媒体不应仅仅在突发事件来临的时候才肩负起自身的社会公益角色,充当一回论道者,更不应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全是指责,而没有任何的引导舆论、重建企业信心的责任。
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风险
放大效应之原因探析
纵观新媒体舆论监督社会风险放大效应的各种客观原因和条件,网络带来的传播环境的变迁可以说是最为根本的。
一、无尺度的新媒体环境与新媒体传播的“零把关”。新媒体环境下信息发布渠道容量的丰富性、实时性以及多元互动性使得新闻传播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媒体的出现直接导致了传播权的分散,公众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主动性,他们既可以轻易地浏览多家网站的信息,也可以自主地发布信息,传受双方的界限因此模糊,从而奠定了新媒体时代公众自我设置议程的基础。在这种前提下,基于新媒体空间的无限性和隐蔽性,网络管理者不可能对网络言论逐一进行检查评价。于是,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极易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意见而产生雪崩式的效果。
二、受众对舆论监督的无限期待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有限作为。针对难以解决的众多社会弊病和政府某些官员的官僚作风等,普通受众往往是诉诸于新闻媒体,寄希望于舆论监督的关联效应。然而传统媒体受体制所囿,其报道所能监督的行政层级、触及的问题深度都受到极大限制。于是,在潜在的权力博弈规则中,为了满足自身对于舆论监督效果的无限期待,公众在新媒体的自由舞台上的过度表演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三、巨大的利益表达风险与法律保障的不健全。新媒体因实施舆论监督被频频告上法庭,虽然其自身确实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但从根本上也反映了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正常的利益表达得不到保障,侵权的利益表达不受规范。由于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利益表达,对利益表达的主客体的权利和义务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公众借助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利益表达行为就容易失范。并且这种失范愈演愈烈,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和表达权,从而导致社会风险的放大效应。
“三维立体化”的制衡:
新媒体语境下舆论监督的策略
在错综复杂的新媒体环境中,为了避免因为突然冒出一个热点新闻或话题形成意想不到的舆论声势,从而在措手不及、应对不当情况下发生社会风险扩大,我们应当把新媒体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以及整个社会舆论引导结合起来,实施“三维立体化”的制衡机制。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间的制衡。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它们作为社会的信息工具和舆论监督工具,在反映民意民心、引导舆论以及共同推进社会舆论进程方面殊途同归。同时,源于媒介的异质性,对新闻事件的舆论监督完全可能发展成为媒介之间的互动与制衡,从而使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风险放大效应得到有效的制止。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互动和制衡可以通过打时间差的方式来实现。一方面,当新媒体上出现新闻热点或舆论导向偏差时,传统媒体可以通过适时介入报道或发表评论的方式对新媒体施加影响,并利用新媒体放大传统媒体的声音影响新媒体的舆论监督走向,遏制风险的扩大;另一方面,当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没有达到影响效力的时候,可以将传统媒体的报道或议题经过网络舆论的扩散,从而产生舆论的倍增效应。总之,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之间的互动和制衡可以产生媒体间的共鸣效果,这种共鸣效果不仅可以推动舆论监督的效力,而且可以减少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风险放大效应,从而使社会舆论朝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政府、新媒体以及公众间的制衡。在错综复杂的新媒体环境下,公众的参与被渗透到其中的各个环节,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新闻传播格局。目前网上各类民意的表达实际上是公众期待与政府形成互动,希望引起政府的反应,是公众为政府设置的“议程”。
一方面,政府应时刻关注公众议题并且充分利用公众议程引导舆论,在公众舆论监督即将走向误区的时候,抢占突发事件的媒体话语权,站在制高点引导舆论。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要主动在第一时间做出正面回应,同时及时地把处理相关工作的进展和各方面的“行动信息”发布出去。这样既能赢得媒体和网民的信任,也能掌握舆论引导上的主动,遏制社会风险的扩大。另一方面政府应利用媒体这个平台尤其是新媒体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渠道推动自身议题的扩散。政府和新媒体都应对互联网舆情建立汇集与分析机制,从而增强舆论的影响力,最大程度地降低新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风险次级效应。
意见领袖与公众间的制衡。传播学讨论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二级传播”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大众传播中的信息和舆论并不直接流向一般大众,而要经过意见领袖。在“传——受”平权的web2.0机制下,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意见表达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意见领袖”引导公众的传统就此消失,相反,意见领袖可以通过对信息的解读,为公众提供参考,而这些意见和看法往往会成为大多数人的参考标准,成为新媒体舆论乃至整个社会舆论的中心。
所以在新媒体环境下,一方面,意见领袖应及时地传播有价值的议题,同时必须合理把握言辞的运用,避免引起网民的误读,造成网络负面舆论的扩散;另一方面,意见领袖要及时地体察出网民的关注点和迷茫点,在公众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参与到公众的议题当中去,及时矫正舆论的方向,起到抑制社会风险扩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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