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新闻行为法律品格的塑造

2009-12-28

声屏世界 2009年11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品格法律

周 毅 周 芬

新闻行为与法律品格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行为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①同样地,新闻行为也是一种活动,它与普通行为不同之处在于,它存在于一定的行为空间内,表现出特定的思想意志,由特定的主体实施。因此我们认为,对新闻行为的理解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新闻行为是新闻事业功能的外在表现形式;(2)新闻行为是关于新闻工作的活动;(3)新闻从业者是新闻行为的主体。为何要建立新闻行为的概念?这是因为,如果从法律意义上来考量,行为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那么新闻本身与法律并无任何冲突可言,只有新闻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在法理上,法律品格是指个体所具备的有关法律现象和本质的精神构成,是个体深层的支配法律行为的动力源,②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及法律信仰和法律行为构成。法律行为反映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及法律信念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因此,新闻行为中的法律行为是其法律意识的归宿,也是其法律品格的核心评判依据。正如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认为:“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律行为正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只是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决定并且也只在这一范围内才是一个‘法律行为。”③

新闻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冲突

一、新闻行为功能与法律原则之冲突: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失衡。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行为的一个重要功能,指“包括记者在内的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及各种权力关系发表意见和看法,从而对其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方式, 是新闻媒介‘社会守望功能的主要体现。”④新闻从业者利用新闻媒介这个社会舆论工具,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现了其作为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介甚至被视为与立法、行政和司法并立的“第四种势力”。

新闻审判是指的是“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⑤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媒体在审判程序之前就对案情做出判断,甚至是进行定性、定罪、定刑期或对胜诉或败诉等作出结论。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中的司法,但某些情况下能够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致使审判人员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的思维。它不仅仅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而且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公民权利的侵害,应当杜绝这种现象的滋长。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符合矛盾学说,它们之间既存在统一性,又存在对立性。统一性表现在两者最终追求的目的是相同的,只是媒体更注重以道德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评判标准,司法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则是依法审理。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和关注的更多是两者的对立面,其原因在于舆论监督不断超越自身的权限,代替行使司法部门的职责,相反,法律对舆论监督权力缺乏有效规范,因而形成目前的失衡状态。

二、新闻行为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规范之冲突:新闻报道中存在侵权行为。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中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⑥新闻侵权主要侵害的权益有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法人名誉权、名称权等等。

新闻侵权行为的形式主要表现在(1)失实报道,也包括转载报道失实;(2)新闻舆论监督中评论不当,包括因“新闻审判”引发的侵权;(3)新闻图片发表未经授权;(4)恶意报道造成被报道人的精神损害。

三、新闻行为的主体与法律规范之冲突:新闻从业者的犯罪行为及表现形式。

如果把新闻报道看作是一种实现舆论向导的工具,那么使用这个工具的人可以称之为新闻从业者。新闻从业者是新闻行为的主体。

随着新闻侵权案件日益增多,新闻从业者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日渐增长,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信息市场秩序。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业条件,通过媒介工具从事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对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类犯罪行为的最大特点就是需要通过传媒的公开报道来实现,也正是由于这个特征,可以将这种类型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其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因报道中泄露秘密而犯罪,如泄漏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泄漏内幕信息罪。(2)因在报道中破坏名誉声誉导致犯罪。如果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企业、个人名誉商誉权行为,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对于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来讲,可以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对于侵犯企业权益来讲,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3)因报道中有虚假内容而犯罪。“虚假”并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在报道中无中生有或是故意误导民众,造成了严重后果,如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4)新闻从业者因报道权而产生的非报道性犯罪。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受贿罪,即新闻从业者利用现有职务范围内的采访报道权或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塑造新闻行为的法律品格

只有从各个方面全面地塑造新闻行为的法律品格,才能加深新闻从业者的法律认知,培养新闻从业者的法律信仰,才能够使新闻报道传递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最终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对社会的认知。

一、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定一部《新闻法》,统筹调整新闻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完整的新闻法,这并不意味着新闻行为的法律规制不存在。从实质角度上看,现行法律、法规中所有关于新闻侵权的规范均为规制新闻行为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和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之中。总体来说,显得凌乱,也不完善。既不利于大众知法守法,更不利于司法部门的具体执法操作。国家通过法律来调整规范媒体、新闻活动参与者以及公民在新闻的生产、提供以及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第一,新闻法作为规范新闻市场有序性的必要举措,应立足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赋予主体新闻监督权力的同时,也有必要规定新闻自由的限度。第二,新闻法整合了各个法律规范中涉及新闻活动的内容,既有助于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也有助于增加司法部门在审理新闻侵权案件时的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三,新闻法是保障新闻舆论监督顺利实施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维护新闻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合法权利的保障。

二、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新闻法律行为中的积极作用。新闻业界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除了必要的外部制约机制,新闻行业组织还应当着眼于行业内部,提高自身的法律品格。第一,必须加强同司法界的合作。在我国现今的社会体制下,新闻行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亦是平衡政府和公民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因而新闻界与司法界并不是对立的,应当增加沟通,相互理解,培养行业内的法律思维能力,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第二,必须严肃对待处理行业内部新闻道德失范现象。

三、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新闻媒介对于国家的安危和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公众的生活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也使得新闻从业者的地位极为特殊,不同于普通大众。新闻从业者是否遵纪守法,很大程度上依靠新闻从业者的自律。新闻工作者在具有相对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虽然我国还未有一部完整的现行新闻法典,但其他涉及到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也是新闻从业者必须遵守的最低职业准则。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栏目责编:胡江银

参考文献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第1524页。

②申来津,龚可澜:《论法律品格的构建》,《湖北社会科学》,2006(11)。

③[奥]Hans Kelsen:《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42页。

④罗以澄,吴玉兰:《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当代传媒》,2006(5)。

⑤李瞻编译:《传播法:判例与说明》,台北,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5年3月,第385-390页。

⑥李宁:《论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新闻界》,2006(3)。

猜你喜欢

舆论监督品格法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中华品格童话故事》
《中华品格童话故事》
《中华品格童话故事》
《中华品格童话故事》
探索舆论监督报道的“破”“立”之道
舆论监督报道要注重“建设性”
舆论监督报道如何促成更多“解决”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