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分析
2009-12-28吴玲
吴 玲
农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土地是否流转和怎样流转,都应是农户的自主选择。农户土地流转意愿是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和自身状况的综合指数,是在既定制度安排下做出的理性选择,了解和分析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制度安排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土地高效配置意义重大。
1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类型
(1)坚决持有型。这类农户没有土地流转的意愿,满足于在自家的土地上精耕细作,在农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必须看到,这类农户行为选择的背后,一是不想“流”。农民存在恋土情结,具有“土地就是命根子”的观念,小农意识比较严重,投资兴业怕担风险,务工经商怕丢地权,满足于守土经营现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覆盖农村社区和农民群体,认为“家中有地,心里不慌”。其实,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并不意味着功能消失;二是不敢“流”。土地流转的内涵与实质没有搞清,农民心存疑虑,担心土地流转变成土地流失。许多农民因农业税的取消以及政府惠农政策的实施而觉得种地有利可图,再加上金融危机使返乡农民工剧增的现实,坚定了持有土地的决心。三是不能“流”。经营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农民的各项权利与拥有的土地有关,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获得诸多权利的机会。
(2)观望徘徊型。这类农户有一定的土地流转意愿,但意愿与实际选择之间有一定的差距,一直在土地“流”与“不流”之间徘徊。这类农户占绝大比重。这种选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一是期待土地升值。随着国家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户感觉到土地升值的潜力,对土地升值预期导致了农民惜售心理,希望通过观望、等待在未来获得更大收益。二是规避非农风险。主要担心城市就业压力大,难以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顾虑土地转让后收不回来、合同不能兑现,因而采取兼业经营,将土地作为最后的保障,以化解生存、失业、疾病等风险,使自己在城乡之间有回旋的余地。三是流转收益低。土地流转过程是农村社会利益再分配过程,现阶段土地流转收益低。土地流转带来的增值收益难以惠及农户,如不另辟门路,根本无法提高生活水平。而不转让土地,采取兼业经营方式,即使土地不升值,也不需要交税,还有各种补贴,对农户来说百利而无害,导致农户流转土地动力不足。四是现有制度约束。由于乡村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农户在转出农地时,首先考虑转让给亲朋好友或同村人,土地流转对象“人格化”、“情感化”倾向比较强烈。同时我国现行立法也对受让主体作出了严格限制,土地经营和使用权转移有一定限制,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获得土地。现行土地制度分户承包,基于公平原则,在土地承包中基本采取田块好坏搭配的办法,使得农户土地零碎和分散,不利于规模经营,无形中也加大了土地流转难度,增加了交易的成本。
(3)创新流转型。这类农户具有强烈的土地流转意愿,大都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把土地转入或转出看作是自身发展的机遇。一是面对一家一户土地承包经营的规模小、收益低、风险大的弊端,农户希望通过土地转入,实施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经营,实现增效、增收。二是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农业比较效益低的背景下,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下降,通过土地转出,盘活土地资源,使低效率的土地流动起来,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发展,农户在获得稳定土地收益的同时,也找到了非农就业、多元创收的渠道。三是农户考量自身的客观条件与土地制度改革趋势,采取“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使得土地流转形式呈现多样性态势,如转让式、代耕式、互换式、租赁式、入股式、承包式、合作社式等,并进一步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农地流转之路。
2保障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措施
(1)大力发展非农产业。要大力发展非农产业,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和门路,在农村从事二三产业或在城镇务工经商,通过“人动”带动“地动”,使得一些农民工转出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随着职业的稳定、收入的提高,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会逐步完全脱离土地,成为城市市民,真正促进农民与农村的分离。
(2)建立健全农村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长期而有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成为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眼下,尤其要解决好没有精力和能力经营好承包地的老人和妇女的生活保障问题,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确保土地流转到一批有文化、懂技术的种粮大户、生产能手和农业企业中,提高农业效率。
(3)有效落实土地流转的相关制度。深入宣传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政策,使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实质与内涵,理性地选择土地“流”与“不流”的行为。切实实施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受侵害,在流转中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证流转规范有序进行,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东北农业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