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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剖析

2009-12-25张晓艳

新一代 2009年11期
关键词:科学性

张晓艳

摘要:测谎结论为科学的事实判断,本文以测谎结论为例说明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并用自由心证古典公式说明科学证据不是对法律原则的摒弃

关键词: 科学证据;科学性;测谎结论;自由心证

中图分类号:G3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11-0188-01

一、剖析科学证据

科学证据是“运用具有可检验特征的普遍定理、规律和原理解释案件事实构成的变化发展及其内在联系的专家意见。”如何评价并妥善对待科学证据问题极大的挑战了“人类经过不懈追求才拥有的裁判智慧” ,法官对评价科学证据证明力的知识储备表现出了严重的不足;但与此同时其又不遗余力的维护着人类的这种裁判智慧。

纵观20世纪证据学发展史首先是事实认定科学化的演进史,事实认定方式由传统感官觉察到高科技手段的更新与交替过程中,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越来越接近案件事实。但是,一些学者对此持不乐观的态度,其认为“法官在自觉不自觉的依赖着” 高精密仪器,将“判断证据的可采度和可信度问题转嫁给专家,从而根本性的动摇了用以维护正义的控辩双方对抗机制的运行,法使官与陪审团的二元审理范式逐步走向退落。”认为科技的浸透和入侵使两大法系的任何证明机制面目全为非。“为陪审团审判制度量身定做的规则被从其显赫的地位上驱逐出来”,自由心证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米兰达规则正逐渐退化。

拿测谎技术来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邓子滨认为测谎仪仅仅是从拷打肉体进化到拷问精神,是在一副科学的面具遮蔽下的对精神的“刑讯逼供”。 认为这些急功近利的专家技术使得“实验室比法庭更有效、更不可抗拒地揭示真相。最终使法庭、沉默权、无罪推定之类,都成为一钱不值的东西。随着测谎仪的不断改进,它最终会取得合法的证据地位。到那时,专家就是我们的法官。”从而彻彻底底的抛弃了古老而神圣的自由心证制度。

二、测谎结论是否为科学证据

(一)测谎结论能否称之为证据。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就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具有证据价值。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我国《刑事诉讼法》43条强调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反对并禁止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测谎证据的能力持否定态度。”测谎技术在国外的刑事司法中主要作为一种侦查辅助手段投入应用,“测谎结论也与其它许多证据标准一样,从开始被完全否定逐步转向为有条件地肯定。”

但应承认测谎技术顺应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法制手段的历史趋势,我们不能轻易否定。大陆法系对科技证据进入诉讼程序没有设定规则;而英美法系则规定了对科技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规则,即科技证据可采性规则,保证科技证据的科学可靠性和相关性。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为科技证据的可采性设立规则,科技证据都可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成为法定证据进入诉讼程序。

(二)测谎结论是否科学。科学乃是最为成功的、唯真的事实判断,是抽象思辨与经验角度的统一体。而测谎结果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测谎结果之所以能为证据,是由测谎技术即多参量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机理决定的。现代心理学、生理学以及心身医学的研究充分表明,“在外部空间的躯体与在内部空间的精神(心理)两者是不能分离的,即心理和躯体是相关统一的”[4],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所感知的形象、体验的情绪和采取的行动会在大脑中留下深刻印记,被提起时会对产生强烈心理刺激,必然引起生理上异常变化。可见测谎结果具备科学的本质。

三、测谎结论为科学的事实判断

法律科学包含两层意思:法学作为科学;法律成为科学。法律是价值判断;而法学是事实判断。[6]测谎从性质上属于法律科学,所以其关注的焦点亦应是法律的事实问题而非价值问题。自由心证属于道德正义范畴,亦是价值判断,科学是事实判断,所以诸如测谎等证据科学不能解释道德和正义。应坚信:各种科学技术证据、通过仪器获得的专家证据将日益接近和实现其精确的可靠性;与此同时,现代高新科技必将日益广泛转化为司法实践所必需的法制手段,法定的侦查手段和法定刑事诉讼证据也必将随着社会发展客观实际的变化而日益实现其科技化和专业化。

四、用古典公式说明科学证据不是对法律原则的摒弃

1808年通过的《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在第342条对“自由心证”作了一个经典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审法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也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要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真诚地相信吗?”

这段表述一向被认为是“自由心证”的古典公式,它冲破了法定证据制度下形式主义束缚,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法官按照经验、智慧和良心裁判。其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

科学证据的发展和日益完善,不但没有使法官过度依赖于高精密仪器,将判断证据的可采度和可信度问题转嫁给专家,而是最大限度的增加了法官和陪审团的“理性”,使得法官和陪审团“深思细察,本诸良心,诚实推求,从而保证“良心”作出正确的判断,达到“心证”的至美境界。

参考文献

[1]张斌.“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6).

[2]张斌.“论科学证据的三大基本理论问题”,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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