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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哈灵顿的“均势原则”

2009-12-25郑小波李先敏

学理论·下 2009年11期
关键词:财产心理

郑小波 李先敏

摘要:哈灵顿作为英国宪政史上一个政治改革家,在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政府的问题上有着很大的贡献,其政治理想——均势社会,说明其均势政府以财产均势为社会共同理性目标。而财产均势建立在财产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和谐的基础之上。然而,由于哈灵顿在分析合理政府的组成的过程中,自身的偏见导致其理论必然的缺陷。

关键词:均势;财产;心理;权力制衡

中图分类号:D5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9—0024—02

詹姆士.哈灵顿是英国革命时期独立派中影响卓著的思想家,其代表作为《大洋国》。当17世纪中叶英国的混乱促使霍布斯思考如何把国家做到秩序井然,成为安全乐土时。哈灵顿则在设法研究造成英国政治局面迅速变化的社会力量后面的推动力。在《大洋国》中,他依据亚里士多德研究财产和政权变动的关系的思路,从经济利益对政治发展的影响方面寻找原因。以“财产因素”和“心灵因素”论证自己的政治主张,颇具特色。

一、政权均势原则

当政府的优势方在法律时,就认为:“政府……它便是一种艺术。通过这种艺术,人类世俗社会才能在共同权利或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并且得到保存。根据亚里士多德和李维的说法,这就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1]6哈灵顿的均势原则是建立在法律的完善地基础上,在他看来,正是在绝对理性的权威的控制下,而导致了寡头政府和专制政府的诞生。哈灵顿强调共和国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财产均势国家,才是理性最合理的政权形式。

在哈灵顿看来,一个政府既需要权威,又需要权力;权威为我们奉献了信仰,权力为我们制造了秩序。在一个好政府中,权威和权力是政府正常运作的基础,在保证社会的稳定秩序上,权威起着强制作用,在人的精神状态的完美过程中,权威为我们制造了一个合适地心理奋斗目标。在这样一种人性的完善和社会的完善的结合的社会状态下的政府,才会健康地步向美好社会状态。哈灵顿的均势原则是这样的一种模式:以人的心理素养(勇敢、智慧等)的合理地作用;以土地和其它财产的合理分配来对于政府的形成起决定性的作用,在政府的内部形成必要的均衡,防止极端力量的作用,形成一个为全体公民利益而服务的民治政府。

二、均势原则操作模式

哈灵顿以人的心灵素养和财产两个因素作为政府是否合理的标准,这为政府的运作模式提供了一个标准。哈灵顿认为:“我认为政府的原则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在的或心灵的素养;另一方面是外表的或财富的条件。心灵的素养包括先天的和后天获得的品质,例如智慧、智虑、勇敢等等都是。财富的条件就是资财。另外还有一种躯体的条件,包括健康、美丽、体力等。”[1]9那么哈灵顿的政府操作模式,就是在于调整心灵素养和财富之间的合适的比例作为政府的核心操作内涵,以及同时对于一些其它的因素的考虑而最终形成一个合适的、公正的、法制的政府。政府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的情况下保持必要的社会稳定所需要的均势,就是因为合理地处理了人的心理和财富以及其它的一些决定社会发展的因素的关系。也就是哈灵顿认为的政府的均势是建立在人的主观的心理和客观财富之间的关系的调和的基础之上,两者同等重要,缺少任何一方,都会导致政府的操作出现偏差,或偏向于极端的极权暴君制,或倒向极端的无政府主义形式。同时,哈灵顿还否认一种绝对的均势,即“另外还有某些混乱的种子深深地潜伏在均势之中……首先,如果贵族拥有一半左右的财产,而人民又拥有另一半的财产时,那么要是不改变均势,就只有让一方吃掉另一方……如果君主拥有一半左右的所有权,而人民拥有另一半,那么政府就会变成君主和人民双方屠杀的场所,任何人拥有土地都是不合法的,所以均势已经由法律确定了,国家也就是稳固的。”[1]11而且,即便是君主专制的政府,只要有合适的法律,社会也是稳定的,不至于发生暴乱,而极权暴君制以及无政府主义都忽视了法律在社会运作中的作用,因此社会早晚都可能发生动乱和不稳定。绝对的均势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根源。那么哈灵顿到底想给我们建立一个怎样的公正社会呢?也就是在权威和权力的指导下的均衡,在人的心理达到平衡的条件下,人的道德境界达到了社会的发展的要求,社会就会趋向于一种善的追求的过程,追求全体人民的利益,追求合理的财富。其次,在财富的合理分配的支配下,人的财富观是以所有人都能保证自己的生存前提下,自然人也就会满足于现实的生存状态,就会缺乏为恶的心理。在人的心理和财富达到了这样的均衡状态之后,社会也就必然走向一个较为完美的状态。人类只有在抛弃了“利维坦”式对于权力的无限渴望的天性后,才可能摆脱人的恶的本性所给人带来的诱惑。“一切产生主权者的条件或契约在主权者产生后,本身就失效了。”[1]14为了防止对于主权者取得权力后对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使人的心理素养达到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还应该关注他人的利益,以及对于财富应尽量保证每一个人的合法财富的获得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重走“利维坦”的老路。

哈灵顿提供一种社会公正的理想,他又是在人的心理和财富的合理分配上怎样演绎他的均势社会呢?首先,他怀抱着一种贫困平等主义的梦幻,希望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他以土地的分配的合理作为社会公平的标志。他认为大洋国境内的土地按土地法规定不得超过二千镑,以保持权力不致脱离多数人的控制,不可否认有他的时代局限性。但是他把财富仅仅限制在土地上,又忽视了非土地财富对于社会的巨大的影响力,而椐《大洋国》所影射的英国来看,英国主要的收入并非土地所获得的收益,而是海外贸易、殖民掠夺等而获得财富。其收入的绝大部分都来源于非土地的收益,这很明显的是故意回避英国发展的主要动力的探讨,以逃避对殖民问题的正义性的反思。

其次,“通过平等的选举或轮流执政的方式,选票便从树根上将叶汁平均地送到官职或主权的枝叶上去。”[1]244而他的选举制是建立在对于人的等级区分的基础上的,他把人分为三个组织:平民组织、军事组织、殖民省组织;在组织内部还把人民分为公民和奴仆或者是青年和长老,然后分成每年在一百镑以上的骑兵和不足此数的步兵或者按住所分区、百代表辖区和部族。这样的观点典型受到了柏拉图的教化,把人分成了不同的成分,每一个成分都需要干好自己的分内事。同时殖民省仅看作国家税赋的来源,不注重对殖民省的人权的关怀,是典型的殖民帝国路线。在这里,他按财产来区分人应该承担的国家义务,而承担这样的国家义务不同的等级获得服役的结果是不同的,在这里财产多的人参加军队会获得相应的报酬,而财富相对少的奴仆所获得报酬就会相对较少,这是不合理的。当然为了防止亲族政治,他提出了这样的一些措施:在百代表区当选的职员不得当选部族的行政长官等一些措施。然而很明显的是这种建立在财富的基础上的政府形式很显然是以财富作为衡量权力大小的标尺,尽管他在呼喊着对于财富的尽量的公平,然而他却又认为普通平民只要保证温饱,不至于作乱就够了。无疑否定他对财富的平等分配的可能性,相反在财富均衡的口号下,大张旗鼓地鼓励人把对金钱的追求放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上。

三、均势原则的困境

“国家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1]23为了制约均势的滥用以及保障社会均势,“轮流执政的制度就可以解决上层建筑的问题。”[1]36首先,“一个平等的共和国的基础或产权均势和上层建筑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它在土地法和轮流执政方面都是平等的。平等的土地法,便是建立和保持产权均势的永久法。”[1]36然而他的土地法以限制人拥有过多的财富为目的,却又无法解释怎样去限制拥有过多财富的惩罚;他只是提出了这样的一点:即限制对于财富的继承的过于集中化,在对财富进行继承时主张取消长子的天然地个人绝对的继承地位,而尽量把财富分散在各个子女的手中。那么作为继承的财产如果未超过他所限制的范围,他的限制法案是无效的。而作为继承的财产若超过他的个人拥有的财富绝对量,却又无法限制,最后只有等到人死以后才去补救,不觉得为时已晚吗?那么在生前拥有大量的财富看起来是合理的,在财富不均的情况下,怎样实现均势社会。依此来讲,这条法令也是无效的。其次,为了实现均势社会必需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分配。他认为“平等地轮流执政就是政府中平等地轮流交替,或相继担任一种官职,其任期极为利于轮转,并且大家都平等地轮流卸任,……接替他人官职是由人民自由选举或投票的方式决定的。”[1]36然而官员的频繁流动导致政令的执行无法贯通,政策的稳定性也较差、变动性大。若其中有一位官员在执政的时候,由于对于财富的无限的追求的诱惑,肆意违反法令使政策根本在此一时期失去应有的效力,政府又应该怎样去制止这样的行为呢?毕竟我们无法消灭人的贪欲,尽管哈灵顿宣扬人都应该把理智倾向于国家,而实际是有几个人能够作到呢?官员在流动执政的过程中即便不出于人的私心,那么他对于合适的政策标准的理解也不可能一致,也自然地导致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的不一致,而并不违反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法律又该如何办呢?所以他的这一条法令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效的。最后,在谈到均分和选择的标准法律的时候,基于当时历史背景的限制,他把宗教法和世俗法合而为一,认为国家就是信仰。把法律的完善有意识地放在了人的宗教信仰的培养上,那么基于宗教的信仰而建立的法律多少会拥有愚昧地权威的崇拜,他在对人灌输一种相信国家的信仰是正当的思想,不管国家的形式的好坏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那么还需要建立一种均势社会来做什么呢?在实际的世俗法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地考虑建立一个均分和可以选择的社会。在谈到威尼斯的时,他说:“其中以威尼斯的为最好,他们对法庭的裁决权不大注意,而只重视法庭制度。”[1]46也就是世俗法比较注重法律的实现的形式,而对于法律的实质正义并不作为重点来关心。可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执行权威又如何保证法律的公正呢?

参考文献:

[1]哈灵顿.大洋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责任编辑/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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