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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演化

2009-12-23江立成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30期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企业社会责任

董 军 江立成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开创者虽没有对概念进行直接归纳和具体表达,但其基本的旨趣即是指企业在为股东(所有者、投资者)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对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负的义务和责任。而此后的自由经济主义者却给企业社会责任赋予了违背初衷的内涵,认为企业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是它的社会责任。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学者的努力之下,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内涵得到不断地丰富和完善,由此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利润最大化

早期开创者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初旨趣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发端于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的美国社会,在自由经济理论指导之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由此也在社会公众中引发了不断高涨的不满情绪。一些有远见的学者和明智的企业管理人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关注企业以外其他一些相关者的利益。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企业经营者应该具有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并且认为这些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一崭新的哲学思想,主张企业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的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企业自身的利益。

1929年美国通用电器一位管理者指出,公司的管理者应当是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受托人,既要为公司的股东创造利润,也要为股东以外的相关者考虑,维护与增进他们的利益。在此意义上,公司的管理者就是社会的服务员或受托人,他们理所当然地要被公众期望能够负责任地去进行企业经营。这样,公司的管理者实际上被放在公众信任的位置上,他们是为社会公众以必要的方式控制着可以创造利润的资源。因此,公司的管理者便肩负着一种较为广泛的责任,这就是运用其所控制的资源为社会总体而不仅仅为股东谋取福利。此思想观念即为早期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理念,而其包含的维护与增进股东以外的相关者利益,为社会公众负责的思想,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提出,引起了理论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与此前后的劳动者维权运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运动等社会运动相结合,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1931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企业管理者的地位,肯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他认为,企业的权力来自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并以兼而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目的,不仅要通过确立一定的法律机制促使企业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而且控制企业的管理者应自觉地践行这种责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贝利和米恩斯认为,既然股东已将其权力交与管理者,则管理者不仅服务于其所有者,而且服务于其所属的社会也是合法的。这样,现代公司就不得再视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的单纯盈利性组织,而是含义更加丰富的重要的社会公共机构;作为公司的管理者也将不再固守利润最大化,而是基于公共政策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对社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由此可见,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开创者那里,虽没有对概念的直接归纳和具体表达,但其基本的旨趣较为明了,即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所有者、投资者)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对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负的义务和责任。传统企业理论及其实际运行都是以企业自身利益、股东利益至上,考虑股东以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意味着要为更加广泛的社会公众负责,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这一思想的简约概括,便由此而来。

自由经济主义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诠释

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提出,虽得到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响应与社会的广泛支持,但也不乏反对和批评的声音。在反对者中,有些并不是从概念上拒绝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而是给企业社会责任赋予了违背初衷的内涵,即认为企业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是它的社会责任。自由经济主义的旗手、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他说: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也就是说,在一种公开自由的环境中竞争,没有阴谋和欺骗。如果企业管理者为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是尽可能地为其股东创造价值,那就可能彻底地破坏自由社会的基础。

弗里德曼认为,在一个自由企业和私人财产体系中,公司的主管是企业所有者的员工,他对他的雇主负有直接的责任,那个责任就是依照他们的欲望去尽可能多地创造利润。如果管理者把股东的钱花到公众利益上,他就是没经股东的许可而花股东的钱。同样,如果社会行动的成本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他就在花消费者的钱;如果他的行动降低了员工的薪金,他就在花员工的钱。因此,公司经营就只能以追求最大化利润为唯一的目标,只能以股东为承担责任的对象。弗里德曼的观点伴随着自由经济主义的思想传播在理论界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也持同样的观点。他指出,公司的唯一目标在于按照最能获利的方式使用股东授予经营层的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任何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的生存,只要公司的资源投向最有效率的领域,公司就承担了社会责任。

很明显,弗里德曼式的观点是典型的传统自由经济理论的思想,认为追求经济目标就是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的观点是极端狭隘的,其在形式上虽然保留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壳,但却在根本上违背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初旨趣,是对原来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异化,就其实质而言,是从根本上反对和拒绝企业社会责任。

当代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探索

弗里德曼式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上个世纪中期产生了重大影响,以至于原初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很长一段时间仅仅被当作一种企业家们的仁慈行为而被置于人们的视野之外。然而,原初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并没有因此而甄灭,相反,在一批学者的努力之下,不断地完善和丰富了自身的理论内涵,并试图从概念上作出清晰的表达,开创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1953年,霍华德•R•鲍恩(Howard R. Bowen)出版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宣告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开始,并由此开始了一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大辩论。他在书中论证说,如果企业在决策中认清了更广泛的社会目标,那么,其商业行为就会为广大社会带来更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此,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作了归纳: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时至1961年,美国学者艾尔斯和沃尔顿(Eels & Walton)对社会责任的解释进一步丰富了这一概念的内涵,他们说:当人们谈及公司的社会责任时,他们所考虑的是由于企业对社会的影响所产生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确立适当的伦理原则来约束公司和社会的关系。1975年,戴维斯和布罗姆斯卓姆(Davis & Blomstrom)的论断为企业社会责任下了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的决策者们在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所具有的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义务。此概念明确地指出了企业应该采取两种行为来承担社会责任:其一,企业应该保护社会福利,这意味着企业首先应该避免伤害社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其二,企业应该改善社会福利,这意味着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地为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做出贡献。

1963年,麦克盖尔(McGuire)提出了一个从企业的经济和法律义务的情境中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社会责任的观念意味着,企业不仅具有经济的和法律的义务,而且还应该在这些义务之外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麦克盖尔的这个定义并没有明确在这些经济和法律义务之外的责任究竟是什么。1975年,塞西(Sethi)继而对此作了补充,他认为社会责任意味着把企业行为提高到一个符合普遍的社会规范、价值和希望的层次上。

在麦克盖尔和塞西两人的观点基础之上,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佐治亚大学管理学教授阿尔奇•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为了便于把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协调一致,把二者结合起来给企业社会责任下了个综合性的定义,并作了较为清晰的阐述: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试图把社会对企业的经济、法律期望与一些更具社会导向的关注联系起来。这些社会关注包括伦理责任和慈善(自愿的/自由处理)责任。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的责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企业的所有社会责任

用更实际或更体现管理目的性的词语来说,对社会负责的企业应该努力去盈利、遵守法律、合乎伦理地做事、成为好的企业公民。

为了形象地说明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卡罗尔还设计了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见图1)。

该金字塔图描绘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层次:经济责任是基本责任,处于这个金字塔的底部;同时,期望企业遵守法律,法律是社会关于可接受和不可接受行为的法规集成;在企业伦理责任这一层次上,企业有义务去做那些正确的、正义的、公平的事情,还要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利益相关者的损害;在该金字塔的最上层,寄望企业成为一位好的企业公民,也就是说期望企业履行其自愿/自由决定或慈善责任,为社区生活质量的改善作出财力和人力资源方面的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卡罗尔明确指出:在运用他的金字塔模型时不应该认为企业的四种责任是按照由低到高的次序来履行,恰恰相反,企业是同时履行其所有的社会责任。另外,他也明确指出,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与一般所讲的企业社会责任有着更直接的针对性。

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可以说是迄今为止阐述最为详尽的一个,但此种社会责任几乎涵盖了企业的所有责任,这样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几乎与“企业责任”的概念相等同,从而有失企业社会责任创立的初衷和其特殊意涵。

与卡罗尔的综合性企业社会责任观具有很大不同,以布鲁梅尔为代表的一派,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与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相并列的一种企业责任,并通过与企业的其他三种责任的对比来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含义。在他们看来,企业经济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之不同,在于企业经济责任重点反映和关注的是股东的利益和要求,这类人的范围相对狭窄;而企业社会责任侧重体现和强调的是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利益和愿望,尤其是受企业影响的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愿望。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法律责任之区别在于前者并不一定如后者那样在法律条文中给予明确的规定。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道德责任的区别,学者们又有不同的表达,有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道德责任之不同,在于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期望而形成,此等希望可能与社会的道德观点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但并非总是如此;另有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道德责任之不同,一方面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必总是属于当事人职责范围的行动,另一方面在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像企业道德责任那样对人类福利有相对重要的影响。

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在《管理学》一书中给企业社会责任也下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他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的义务,而不是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他区分了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认为企业只要履行了经济和法律责任,就算履行了社会义务,而社会责任则是在社会义务的基础上加了一个道德责任。范德比尔特大学欧文管理学院教授理查德•L•达夫特博士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组织有义务使自己的决策和行为有利于全社会的福利与利益,它意味着要做一个好的企业公民,要明辨是非、做正确的事。另一位经济学家哈罗德•孔茨也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要从道义上认真地考虑自己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哈佛商学院教授林恩•夏普•佩因在《公司道德—高绩效企业的基石》中将社会责任作为所有非财务责任的总称,强调对基本道德准则和社会价值观的遵守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

3.乔治•斯蒂娜,约翰•斯蒂娜,张志强,王春香译.企业、政府与社会.华夏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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