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白山特产商贸城发展扶持政策
2009-12-21
准入原则
1坚持以批发贸易经营为主,零售经营为辅的原则。
2坚持本市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原则。即无论是域内外客商,必须要到本市工商和国地税登记注册,照章纳税。
3注重引进本地前店后厂优先入驻的原则,即优先引进在本市区域内已经设厂加工或新设厂加工,具有一定生产加工能力,入驻本商贸城进行出厂销售经营的公司企业。
4注重引进本地规模企业优先入驻的原则,即优先引进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种养殖或生产加工和贸易经营,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公司企业。
5注重引进域外客商优先入驻的原则,域外客商侧重引进具有一定种养殖或生产加工能力,且在本市区域内投资建厂(场),进行出厂(场)销售经营的公司企业。
6注重引进两头在外的规模企业优先入驻的原则,即优先引进产品外进,销售外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公司企业。
准入条件
1凡入驻本商贸城场内经营的公司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其经营范围必须是专业从事东北地方士特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经营,坚决不允许靠牌入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套享优惠政策。
2凡入驻本商贸城场内经营的公司企业,年缴纳税金在1万元以上的,可按经营品种类别,为其提供场内一、二层经营门市一套;年缴纳税金在1万元以下的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可按经营品种类别,为其提供交易大厅摊位一个。
3凡入驻本商贸城,以批发贸易经营为主的公司企业,方可按公司注册资金、经营规模和纳税能力,依次提供商务办公室一间及交易大厅二楼仓储库房—处。
4凡入驻本商贸城场内经营的公司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严格自觉遵守本商贸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从事信息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担保公司以及科研技术等服务机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使用综合大厦办公室。
扶持政策
1凡符合条件入驻本商贸城,从事特色产品生产加工、贸易经营、信息咨询、研发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均由本商贸城按照“简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宗旨,协助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且只收取工本费。
2凡符合准入条件入驻本商贸城场内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三年内均由本商贸城按其经营规模免费提供一定的经营场所、商务办公场所一间(水、电、取暖、物业管理等费用自行承担),符合条件的,还可免费提供交易大厅二楼仓储库房一处。
3凡符合准入条件入驻本商贸城场内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三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标准减半收取。
4本商贸城免费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法律援助、技能培训和人力资源配置服务。
5凡符合准入条件入驻本商贸城场内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均享受三年的桦甸市地方税收留层部分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第—年由桦甸市财政按其纳税额地方留层部分的100%予以扶持。第二年80%予以扶持。第三年60%予以扶持。
6凡符合条件到本商贸城投资创业发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只要贷款手续齐全,优先享受桦甸市就业服务局担保中心提供的2-4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7凡入驻本商贸城场内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经市供销合作社审核通过,可为其办理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经营业户证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4万元的小额资金贷款政策。
8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特色产品生产加工、研发、服务企业,在获取国际通行的各类资质认证、出国、出境参展等方面,优先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
9商贸城外围一二层门市,按市场价格出售,免收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业主所经营的品种和范围不受商贸城限制。
10对符合条件到本商贸城创业发展的本市农村乡镇或域外经营业户,愿意在市区落户的可转为城市户口,本市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后,取得原土地承包权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并允许其依法进行流转。
11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本商贸城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其本人可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大中专毕业生(含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符合条件到本商贸城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免交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
13鼓励财政开支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到本商贸城离岗领办、创办企业或到入驻本商贸城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应聘挂职,三年内保留原身份、级别、编制、基本工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不含绩效资金)。
14本商贸城由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管理办公室挂牌,并指派专人常年监督,实行重点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业户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