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探析
2009-12-17李慧
李 慧
摘要公司瑕疵股权的转让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而我国《公司法》对瑕疵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以保护和平衡股东、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对公司瑕疵股权的产生,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瑕疵股权转让 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33-02
股权是出资人依照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自身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享有的参与公司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权利,具有股东资格是享有股权的前提。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人要获取股东资格须具备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加以记载、进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是股权的合法拥有者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产生,是由于各国立法为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稳定,规定了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减少其出资额。因此,股东如果因故不能继续投资,只能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灵魂,因此,各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均赋予了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
但是有些股权在产生之初就具有瑕疵,因此其转让的效力和法律后果也和一般的股权转让有所不同。
一、瑕疵股权的发生原因
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在公司章程订立后,股东必须依据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的各股东认购的份额完全实际的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具有契约性。另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定性。我国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形式可以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
在出资过程中,有些股东可能有一些违反出资义务的出资行为,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违反出资义务的类型,理论上把违反出资义务的类型统称为瑕疵出资。即指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与这些规则不符的情形,或是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的情形①。股东因瑕疵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即为瑕疵股权。实践中出资者违反出资义务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从学理分类主要可分为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
(一)不履行出资义务
不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应认缴出资义务。一是拒绝出资,指出资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后明确表示不履行按章程规定出资。二是不能出资,指因客观原因致使出资者不能履行出资义务。三是虚假出资,指股东违反公司法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产权,以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形式上已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实际上并未出资到位。四是抽逃出资,股东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后,又利用手段将所缴出资暗中抽回的行为。
(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一是迟延履行,指股东不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履行出资、交付财产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二是出资不实,指股东没有按认缴的份额缴纳货币或出资实物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在章程中所认缴的价值。三是瑕疵给付,亦称实物瑕疵,即股东缴纳的实物存在着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二、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瑕疵出资股份转让的合同效力认定,目前学界存在着四种观点,即无效说、折衷说、有效说和效力待定说②。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③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股权的合法拥有者即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瑕疵股权的转让是否有效?首先要看转让的主体是否合格,如果转让者不具有股东资格,其转让行为自始当然无效。如果转让者具有股东资格,再具体具体情况确定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一)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
根据现代公司法原理,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往册登记的瑕疵出资股东,应认定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因而亦有权处分股权,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本身原则上不影响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因出资瑕疵即否定股东资格既缺乏法律依据。对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构成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国公司立法大多未予明确。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资本制度作了较大修订,采用了分期缴付资本制,使出资才能取得股权这一理论丧失了存在基础。此外,被记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往往被认为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具有公示公信力,第三人据此认定公司的股东组成情况。在现行立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若以出资瑕疵为由直接否定股东资格,将损害公司的公示公信力,损害商事交易的安全。
其次,因出资瑕疵否定股东资格将使相关民事责任丧失追究依据。现行公司立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瑕疵出资责任的规定是以瑕疵出资股东仍具备股东资格为逻辑前提的。如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差额补充责任,对其他出资无瑕疵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瑕疵出资股东具备股东资格,才能有效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也是现代商法的理念和追求。
(二)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瑕疵股权转让有效与否主要视受让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明知股权有瑕疵,以及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而定。
1.在股权有偿转让的情况下,如果出让股东明知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故意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受让人是善意的,即对股权瑕疵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因素,因出让人的原因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受让人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行使的,不得行使撤销权。如果出让股东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合同应认定无效。
如果出让股东明知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故意向受让人隐瞒该瑕疵,但受让人在交易当时明知或应知瑕疵存在却仍与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在股权无偿转让的情况下,若瑕疵股权系无偿转让,则此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单务合同以及无偿性等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不论出让人或受让人是否善意,只要该合同无合同法的无效因素,原则上即应认定为有效。但若该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附有义务,出让股东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或因出让股东故意不告知受让人该股权瑕疵或者保证该股权无瑕疵,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由出让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责任
瑕疵股权的法律责任就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维护公司足额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向公司其他出资没有瑕疵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一个有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笔者认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民事责任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对股权瑕疵是善意的,则在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或赔偿责任后,可向转让人追偿。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
(一)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不能免除其出资瑕疵责任
首先,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不免除责任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能否免除其瑕疵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但隐含了其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含义。《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可以不补缴出资。也就是说,不管其是否转让股权,对公司都应当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即隐含了其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
其次,瑕疵出资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其瑕疵出资责任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足的股东追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规定反映了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可以明显看出瑕疵出资的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其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司法价值取向。
再次,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不少国家均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不能免除其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对于在申报时股份中尚未支付的款项,购买人与出让人共同承担责任。”
如允许因转让股权而免除该瑕疵出资责任,等于纵容和鼓励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显然有违立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的本意。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
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否与转让人共同承担出资瑕疵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除了受让人对股权瑕疵是善意的且已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之外,受让人应与转让人就出资瑕疵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股权交易安全,而且有利于保护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其他出资没有瑕疵股东的利益。
第一,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并持有公司的瑕疵股权,具有了公司的股东资格,继受了瑕疵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资格和身份上看,受让人理应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
第二,瑕疵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相应变更,具有公示效力,由于股权转移股东变更,公司债权人仅能从相关资料查阅到受让股权的股东的情况,为了方便公司债权人有效行使债权,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让人应当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
第三,受让人受让瑕疵股权成为股东后,就有权按股权比例参与公司事务管理以及请求相应的利益分配,如果仅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对公司其他正常出资的股东而言显失公平。所以受让股东对所受让的股权承担责任,因是瑕疵股权,也要承担瑕疵出资责任,这也是保护公司其他正常出资股东利益的需要。
(三)受让人与转让人就出资瑕疵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后,不能免除其出资瑕疵的责任,受让人也应当与转让人共同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从充分保护公司本身、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其他正常出资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受让人与转让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转让人恶意向无力负债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如果仅让受让人承担责任,债权人仅向受让人追索达不到实现债权的目的,只有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才能对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起到更加全面的保护作用。
第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性在于,瑕疵股权转让后发生纠纷时,如果只有当转让人没有能力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时,受让人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则由于转让人已退出公司,公司债权人将难以查知和举证证明转让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举证也将耗费较高的诉讼成本,对公司债权人来说有失公平。故应由受让股东对瑕疵股权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受让人追索。
另外,国外的立法例也显示出资瑕疵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和受让人承担连带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未支付股款的股东、相继的受让人和认股人对股票未支付股款负连带责任……”。故转让人与受让人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负有连带责任。
注释:
①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批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②俞宏雷.瑕疵出资的股份转让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http://www.zwmscp.com/list.asp?unid=4683).
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时的合同为绝对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受欺诈为由申请撤销合同;上海市高级法院则与最高法院的上述意见基本相同,但是认为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除外;而浙江省与江苏省高级法院则均认为受让人可以基于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