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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特色亲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2009-12-17王文敏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王文敏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的缺陷、不足和亲权制度的优越性,说明了我国建立亲权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亲权制度的立法构想,以适应新时期日益复杂化的父母子女关系,促进未成年人身心更加健康地成长。

关键词保护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亲权制度 立法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39-02

2009年5月22日《云南信息报》报道了一篇令人触目惊心的文章:《“锁刑”管教致儿亡父母双双被判刑》。讲述了为严加管教偷盗成性的儿子,母亲明小娣和继父张文忠用铁链把刚满15岁的儿子张李发绑在猪圈里半个月,致其死亡这一悲剧。还有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警方错抓昆明小学女生“卖淫”一案,日前,女生的家长向警方提出了索赔16万元的赔偿。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权益受侵犯的案件屡见不鲜,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正越来越多地面临着来自内部家庭矛盾和外部社会侵害的双重挑战,这表明了我国亲子关系的规范远远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亲子关系的现实状况。

一、我国现有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监护制度及其缺陷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监护制度中“特定的自然人”是指一切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狭义的监护制度则不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

我国确立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制度为广义的监护制度,它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不一定是父母即亲权人。在父母离异、死亡或父(母)再婚、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下,往往是近亲属、朋友或有关组织作为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最亲近和信赖的人,会自然而然地去寻求子女利益的最大化;而其他监护人就难以做到这一点。二是把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混在一起作为监护的对象,二者在监护内容上有很大区别。如对于未成年人既要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要使其健康成长,而对成年的被监护人则不存在教育问题。这样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就无法在立法上得到突出、明确、有效的解决。三是监护人监护资格被取消的后续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当法院依法取消监护人的资格后失去父母监护的子女将如何有效地进行安置、救济?父母被取消监护人资格后是否还要继续承担父母的职责?如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等必须费用?这一系列问题有关监护制度的法律均未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广义的监护制度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化的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也无法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建立健全一套合理的父母与对子女关系的立法变得十分必要。

二、亲权制度及其优越性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抚育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当今亲权制度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核心,以亲权者权利义务的一体化为内容,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当代的亲权是一个平等的权利,它从过去的以父母的支配权利或权力为中心,到现在的以父母保护子女的义务为中心,是近代人权革命取得的胜利成果。所以,亲权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养育、教育和保护的最正确有效的制度。

从亲权与监护的比较中,亲权制度的优点显而易见。1.产生的基础更加牢固。亲权是因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而监护的发生则是基于监护当事人之间的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等,并须取得监护主管机关的认可。由于父母对子女有一种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抚养教育的天性和功利,所以亲权比监护权更加牢固。2.主体和针对对象更加集中。亲权的主体仅限未成年人的父母,针对对象是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益;而监护权的主体范围包括父母、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法定的监护机构,保护的对象是一切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范围远远大于亲权的主体范围。所以亲权更加集中,父母的职责更明确。3.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更具针对性。从权限的内容上看亲权内容更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如针对未成年人身体心理不够成熟,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的特点,亲权人享有明确有效的教育权,这是监护所没有的。从权限的范围上看,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权限比监护人大,如在财产处分权上,亲权人对子女财产享有用益权和在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而监护人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动用其财产。这样,亲权制度更符合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更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4.义务关系更加明确。由于亲权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行使亲权是无酬的;而监护人对其监护活动则可以请求报酬。因此亲权人更能够尽心尽力地为未成年人考虑,自愿、自觉地保护其权益。

由此可见,作为身份权的亲权,更加强调亲情,这更符合我国的传统风俗和心理习惯。亲权制度的设立就有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现实存在的根基,更易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接受和理解。总之,亲权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具有可行性。

三、中国特色亲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化历史的民族,亲权制度在中国有着传统的伦理道德和现实存在的根基。如儒家推崇的“亲亲”“爱亲”的基本原则,就是亲权内容在我国实际存在的明证。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又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亲权制度必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一)亲权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

1.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根据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提出和倡导,这一原则已经成为处理儿童相关事物的最高指导原则。亲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2.男女平等原则。即亲权由父母共同行使,亲权人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决定。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等既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二)亲权制度的内容

1.确定亲权人,即确定行使亲权的权利义务的主体。由于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而产生的,而亲子关系分为两大类,即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亲权人当然为父母。既包括婚生的父母双方,也包括非婚生的父母双方,还包括养父母双方和继父母双方。2.明确权利和义务。(1)人身方面:其一,抚养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供养,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其二,教育权。指通过父母的言传身教来引导未成年子女的正确行为和提高其心理素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家庭教育。教育权又称管教权,父母不仅可以对子女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父母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惩戒权,以达到教育子女的目的。其三,保护权。指父母有权预防和排除对未成年子女即将或正在进行的侵害,包括身体上的侵害,人身自由上的限制和心理上的危害。其四,身份行为及其它行为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活动由父母行使代理权,但由于身份行为具有专属性,所以行使时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为法律行为时,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即身份行为的同意权。(2)财产方面:其一,代理权和同意权。未成年子女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时,必须有其父母代理行使或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其二,财产管理权。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享有管理权。即父母对子女的特有财产,从有利于子女的利益出发,享有保管、使用、收益以及为使子女财产增值的处分行为。父母行使管理时在主观上要求其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若对未成年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三)亲权的行使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的过程中,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必要限制,防止亲权人滥用亲权。亲权人滥用亲权的情况有以下四种:1.行使惩戒权时,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有害于身心健康的处罚,包括身体上的实施暴力和精神上的进行胁迫;2.行使代理权时,限制子女在必要范围内自由权利的行使;3.行使财产管理方面的权利时,没有从有利于子女利益的立场考虑,对财产管理不当或随意处分财产;4.其他侵害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规定亲权人对子女进行管教或保护时,必须以子女的年龄、生理状况、智力水平、性别、健康程度以及过错大小相一致,当使用体罚,训诫、禁闭等手段时,必须严格限定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

(四)亲权的监督

为防止亲权人滥用亲权,同时保护亲权不受外界的侵害,最可靠的措施是设立亲权的专门监督机关,对亲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可以在民政部门在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监督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和适当的场所、设施,并与当地的法院、学校、居委会、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协会建立长期联系关系,并针对各个单位赋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督权力和责任。有关单位一旦发现有亲权人滥用亲权或亲权受到外界的侵害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监督部门,使其介入调查。工作人员首先应对亲权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若亲权人屡教不改,情节恶劣,则应暂时停止亲权的行使甚至剥夺亲权。此外,工作人员在亲权受到外界严重侵害的时候应及时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法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亲权制度的消灭、停止、剥夺以及恢复

亲权因子女的出生而自然产生,随着子女的成年或死亡自然消灭。此外,它还可能因法定原因而停止或被剥夺。如父母离婚或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或正在服刑时,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或母,亲权实际上停止行使。而当亲权人滥用亲权,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时,亲权将被全部或部分剥夺。当然,基于亲权的身份权的性质,在法定原因改变以后,亲权仍可恢复。

参考文献:

[1]杨大文.亲属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杨立新.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身份权若干前沿问题之探究.在人大法学院听讲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孔祥瑞,李黎.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5]李莉.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新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