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契机
2009-12-12吕世伦李英杰
吕世伦 李英杰
摘要:当前这场全球性金融危机,是放任的新自由主义的产物。危机给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启示是:其一,要坚持市场机制同国家干预相结合。其二,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调整社会阶层结构与收入分配结构。与此相适应,必须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特别是金融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完善。最后,极力增强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冲破西方大国霸权,构建国际经济和金融的新秩序。
关键词:金融危机;新自由主义;国家干预;公平正义;国际经济新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9)06-0083-06收稿日期:2009-08-23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和蔓延,使全球金融系统迅速陷入自1929年以来的最大厄难之中。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这场金融风暴,波及范围之广、冲击力度之强、连锁效应之快都是前所未有的。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中国也同样经受着巨大的考验与挑战。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留给世人的沉重思考是全方位的。其中,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肯定是个极为重要的视角。
一、全球金融危机的法律意识形态根源
经验表明,西方世界的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往往受到相应的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与推动。隐藏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背后的法律意识形态。正是渊源于19世纪边沁功利主义传统、继而又在西方盛行多年的新自由主义。
广义而言。新自由主义泛指20世纪以后的当代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思潮和流派,其中又分为左翼自由主义思想阵营和右翼自由主义思想阵营。左翼自由主义是对17~18世纪启蒙的古典自由主义作了重大修正而形成的,又被称为福利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激进自由主义。右翼自由主义则继续沿着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前进,捍卫并发展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信条。人们一般在狭义上将新自由主义限定为20世纪以后的右翼自由主义,其主张大致包括:第一,坚持消极自由观念,反对积极自由观念;第二,主张进化理性主义,反对建构理性主义;第三,坚持自由对平等的价值优先性;第四,主张国家中立,坚持有限政府,认为政府比市场存在更为严重的缺陷,更容易造成对自由的侵犯。右翼自由主义又被称为保守自由主义,主要代表人物有:F.A.哈耶克、R.诺齐克、M.弗里德曼、B.布坎南、K.波普尔等。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特别是以哈耶克获得诺贝尔奖为契机,右翼自由主义思潮呈现出蓬勃上升之势。
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美国的金融政策和监管制度均体现为市场导向性的特点。冷战结束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新自由主义不仅仅是美国经济政策的基础,也成为美国在全球推行金融自由化的工具。由于美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新自由主义的思想对这个体系也形成了极大影响。
2009年2月4日,社会民主主义者、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在该国《月刊》杂志撰文指出,新自由主义是金融危机的祸首。他认为,当前危机后果的始作俑者就是过去30多年以来自由市场意识形态所主导的经济政策。这一政策被称为“新白南主义、经济自由主义、经济原教旨主义、撒切尔主义或华盛顿共识”,其主要哲学包括:反对征税、反对监管、反对政府、反对投资公共产品,推崇不受管制的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自由修复的市场。
这次全球经济危机,从根本上说,是多年来市场原教旨主义(新自由主义的原教旨派别)盛行、放松国家法律规制的恶果。百年前马克思就指出:“货币不仅是‘进行交换的媒介,同时也是使产品同产品的交换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彼此分离的行为的媒介。”这使货币能够成为实体经济之外的强有力的特殊金融力最。长期以来,美国奉行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过于相信市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整能力,尤其激励虚拟的金融和货币市场的任意炒作,人为地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缺失和松懈。以至于投机大师乔治·索罗斯也说:“金融市场的过度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监管当局未能实施适当的控制。”以维护任性的自由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的漏洞和监管手段的不足,使金融体系的风险逐步累积,终于导致危机的爆发。
二、全球金融危机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启示
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对我国法学而言,最关紧要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便推动经济的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及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立于不败之地,透过此次全球金融危机,我们能够从中总结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一)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要相辅相成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具有自发调节性和自足性,不需要国家的全面监管和干预。他们推崇“守夜人式的国家”。如诺齐克认为,国家必须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主要履行防止暴力、欺骗、偷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有限职能。但是这场金融危机却再次告诉人们,不受监管的市场经济是多么可怕。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评价道:“意识形态宣称,市场总是好的,政府总是坏的。我们从大萧条中吸取的教训是,市场不会自我调节——至少不是在一个与活着的人有关的时间框架内。”美国著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也提出,金融危机使新自由主义经济模式走入了死胡同。真正的市场化改革,绝不能把市场机制与同家十预对立起来,既要发挥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又要发挥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只有这两只手紧紧地结合起来,才能避免重大的挫折,使国民经济获得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累了丰富的宏观调控的经验,运用法律等手段的宏观调控能力存不断增强。尤其在近几年的SARS、冰雪灾害和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中。中国政府的表现更加强了人们对中国政府干预能力的认识和干预有效性的信心。特别是,如同国际舆论和各界学者所公认的那样,面对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政府采取及时和果断的救市与调整经济结构的措施,已经较快地出现显效。
但问题仍然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等,这些均有待长期的摸索和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与西方有所不同,中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两方面的阻碍:一是国家主义的影响
在中国,国家主义有着深厚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同家主义一直是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乃至法学建设的主要因素之一。国家主义在政治和经济活动中最经常的表现是行政权行使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如忽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器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柑
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直而高速度的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和监督乏力,政府虽然逐渐退出微观经济领域,但宏观的经济调控则存在诸多漏洞。例如,国有资产巨量流失,官员寻租行为,官商勾结,行贿受贿成风,社会贫富分化日趋严重,造成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等。各种腐败现象,不仅毒害世风民俗,对经济的成长亦是严重威胁。在全球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面对国内存在的这些迫切问题,各界都强烈地呼吁我们对法律制度进行调整。
自20世纪中期以来,国家的经济干预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法律发展的大趋势。然而,近二三十年,以英美为典型的西方国家在放任的新自由主义影响下,为了刺激经济增长的暂时需要,重蹈过时的老路,复又祭起市场万能的法宝。事实雄辩地证明,倒退注定是要碰壁的。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在任期间一直是自由市场运行体制的倡导者,奉行“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理念。但在2008年10月23日美国众议院召集的听证会上,他则坦承,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机证明,他针对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这一点让他“震惊”。在次贷危机进一步恶化为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这位自由市场主义的信徒呼吁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埃里克·马斯金教授也表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责任在政府的监管失误。”
当然,我们所主张的国家干预应是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目前政府在救市过程中,一要避免行政化的过度过热;二要坚持依法运作。行政部门内部管理上的人为因素较多、随意性较大而法制因素少,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不力,也是金融市场失序的一个重要原因。腐败行政、低效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所以应在法律层面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民主参与和监督制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使政府的救市行动在阳光下进行,并从社会中获得强大的支撑力。
还要清醒地看到,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之所以没有像美国那样受到巨大的直接冲击,并非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非常严密、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非常完善,而是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尚不足够发达,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完全融入全球经济中,没有遭到金融泡沫破灭的更猛烈的冲击。事实上,我们还有许多监管与立法的空白之处,如果不尽快加以弥补,将无法从容应对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的后续的深远影响。
一个有序市场的基础是法制和监管,进而又是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赖以运行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如同几十年来我们已经体验到的那样,不论具体国情有何区别,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一切发展中国家的改革和开放皆必须在健全的法制框架内进行。换言之,就是借助缜密的立法和严格的司法,把国民经济面临的外部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力戒各种保守的与冒进的政策任性。
(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对我们的另一启示就是: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着力改善民生应成为今后中国法治发展的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保证和实现制度正义。在法治社会,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都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所以,紧紧把握好法律制度就成为表达和操控当代社会制度链条的关键,进而把社会公平正义落到实处。法律制度在贯彻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主要作用在于:
第一,法律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公平正义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这首先是由于法律能促进和实现人的解放,也就是人的自由。马克思继承康德和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的定在的思想,明确提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体现法(right)精神的法律(law),它的最高价值在于使人拥有名副其实的自由,成为主体性的人。这样,就会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带来经济运行的高效率,带来财富的急速增长。其次,法律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并引导人们遵循这些规律来相互交换自己的行为及其产品,以最小的成本赢得最大的产出。尽管今天我们不会再重复“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那样内涵模糊与外延不清晰的口号,但如果没有法治,现代市场经济肯定是无法继续下去的。因为,法律保障着市场的秩序和效益。最后,拥有了较为丰实的财富的铺垫,我们按照公平正义精神来解决民生问题才靠得住。列宁指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保证新社会制度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比资本主义制度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会使广大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向上,切实体验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而强化参与和维护这个制度的信心和决心。反之,社会主义制度持续停顿于落后的状态,就表示它已失去生命力和继续存在的现实性。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当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时候,确实道出一个极具现实性的历史唯物主义伟大真理。30年间的改革开放,我国正是沿着“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努力摆脱贫穷,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实体。虽然人均产值尚远远低于西方国家,但劳动生产率却高出一筹。经济实力的增强,也为我们抵御金融和经济危机(如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以及尽快的复苏(如眼下的情况)提供后盾。在经济全球化时期,我们能做到同各国相互竞争和双赢,同时又避免依赖他国,尤其是西方大国的外需(如不能长期主要靠出口贸易拉动同民经济增长以及购买美国国债等),而是不断地通过居民的普遍富裕,使国民经济牢牢植根于内需;稳定的外需只能永远处于第二位,当然也是必要和重要的。
第二,对广大群众而言,更为迫切的是,借助法律来解决社会财富的分配与再分配的问题,直接地实现公平正义。正义的实质内涵是利益的分配(其中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而公平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尤其国家)所进行的利益分配,使当事人及周围群众感到这种分配的方式和结果是正当的、合理的。在刚刚启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中央提出“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有其现实的、急切的根据。因为,我们的经济发展起点实在太低,甚至存在普遍贫穷,临时的救济都难以做到。当年,托马斯·阿奎那说过,财富“在全社会分配得很不平均”,就与“合法性并无共同之处”。确实。对于增加社会财富而言,市场经济的效能很高。但是,市场经济本身亦有很大的缺欠。经过一段时期的奋斗,我国经济得到欣欣向荣的发展,综合国力大大提高;与此同时,贫富两极分化也逐步加大,造成社会关系失衡和占人口多数的弱势群体的心理不平衡。这场全球金融危机刚一袭来,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许多中小企业(首当其冲的是外贸出口企业)便应声倒闭,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失业和纷纷返乡,加剧社会的动荡。就我国具体情况来说。经济之所以能造成如此较严重的损失,同
社会阶层结构和阶层间的收入结构的不合理,有密切关系。2009年3月6日,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Robert.B.Zoellick)和世行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在《华盛顿邮报》联名发表文章《世界经济复苏取决“G2”》,该文提醒,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中国必须改变其收入分配。中国经济刺激方案应该将重点关注使较穷的消费者获得购买能力。为了避免金融危机演化为“人类生存发展危机”,应当着力保护这些弱势群体。这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国际金融机构的责任。邓小平提出的共同富裕和建立小康社会,恰在于消除两极分化。这里包含着古今中外一些有识之士的共同见解,即在比较符合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之下,一国中等收入者构成社会成员的主要部分和利益平衡的支撑点。通常,中等收入者可以较好地应对和承受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突发性经济风险,并能有效地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
其次,鉴于上述理由,就必须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作为公平正义实现的基本手段的法律制度自身建设。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背后实质是法律制度危机。一是劳动法,二是金融法,对于许多国家(含中国)来说,社会保障法滞后也是重要原因。劳动法的缺陷造成低工资,作为消费者主体的普通劳动者无钱消费,消费能力不足。社会保障法的缺陷造成储蓄过度,作为消费者主体的普通劳动者有钱不敢消费(医疗、教育和养老这“新三座大山”导致绝大多数中国人不敢消费),消费滞后。二者结合,必然使生产严重过剩、消费严重不足。金融法的缺陷造成金融投机泛滥,金融泡沫无限膨胀,从而导致超过真实消费能力的过度超前消费(美国为典型)。
中国表面上与美国相反(中国是债权国、美国是债务国),但实质上却相同,都存在由分配不公而引致的消费能力不足问题。只不过中国是消费能力不足与消费滞后相肩,以消费滞后为特色;美国是消费能力不足与消费超前相肩,以消费超前为特色。美国主要是泡沫掩盖了危机,中国主要是出口掩盖了危机。
为了在经济上实现供求平衡和消灭泡沫,根本措施是:强化金融监管立法,遏制非法金融投机,从而防止过度超前的消费;强化劳动立法,解决分配不公造成的生产过剩和消费能力的不足:强化社会保障立法,让消费者无后顾之忧,从而不致出现消费滞后(不敢消费)的现象。
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其中,既包含法的形式正义,也包含法的实体正义。法治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制度安排,“以人为本”则是深藏在它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精神力量。“依法治国”主要是供给和实施治理国家所必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而“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的侧重点,则在于明确“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和目的价值的基础。法治建设应围绕人的主体性和尊严而展开,以解放全人类为最高宗旨。立法、执法与司法都必须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前言)。法律只有尊重和保护人权,公平正义才能落到实处,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这样,我国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便能永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三)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二战后为顺应经济全球化进程而建构起来的以贸易自由化与金融自由化为核心宗旨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考验。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的绝对控制和发展中国家的极端弱势地位,是现行国际金融法律体制的致命弱点:而国际货币金融领域法律监管的制度性缺失,正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霸权的必然结果。在美欧等金融大国操纵的国际金融组织中。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缺乏对国际金融规则和决策的知情权、话语权以及规则制定权。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缺乏多元货币的制约和互补,美元霸权既加速美国在全球范围的财富积累。同时也输出美国金融市场的风险,形成财富掠夺和风险转嫁的双重结果。美元霸权直接威胁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安全。
中国一贯倡导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为克服危机而采取的各项行动。作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全球第三大经济体和贸易体,中国理应在国际经济法律领域发挥更大作用。中国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当前有利的谈判地位,为中国争取在未来国际金融体系中有更多话语权,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游戏规则的制定,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地促进与强化中国国家利益。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完善国际监管体系;改进国际金融组织治理结构,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完善国际货币体系,稳步推进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共同支撑国际货币体系稳定,逐渐弱化经济交易中一律以美元作为结算单位的弊端。建立一套由广大发展中国家广泛参与的、具有严格拘束力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推动并形成一种公平、合理、稳定、有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以往的法治研究常常呈现一种倾向,即把视角局限在国家边境以内,似乎这些法律成就的取得完全依靠这些国家自己的力量。但从全球的观点看,各国的损益是紧密关联的,西方法制的成就同牺牲、剥夺世界其他民族的利益分不开。换句话说,今天西方国家公民所享有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及清洁的环境,总要借助损害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与清洁权来换取。这些无可辩驳的事实决定了,消除此种不公平的现象,也只能以历史的眼光和从全球的角度来探究和着手。
三、尾论
建国6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取得辉煌的成就,基本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于中国参与各方面(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取得重大成果,并带动国内经济和诸领域的发展,使中国成为举足轻重的大国和强国,是极有贡献的。同世界各大国,特别是西方大国相比,在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经济复苏的速度及信心指数上,中国均处于优越地位。这就是为什么危机不仅没有削弱反倒加强了中国国际影响力的原因。当下,我们反思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首先应当肯定、巩固与发扬我们做的成功的基本方面,进而还要弥补危机中暴露出来的不足,以便做得更好。不论在国内和国外,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经济(包括金融)领域总潜在着人们不能立即预见或难以预见的多种多样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变数。从而,期望一种绝对完善的经济一金融法律制度,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只要坚持中央既定的大政方针,又能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其他制度,敏于应对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我们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以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业,就会不间断地推进。
[责任编辑李宏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