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服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2009-12-11赵超董晓明康敏
赵 超 董晓明 康 敏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雷电灾害作为信息时代的一大公害,其危害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毁坏建筑、击伤人畜,而是越来越影响到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本文从防雷工作现状出发,论述了防雷减灾业务的前景。
关键词:防雷减灾;问题;思考
防雷减灾服务作为新一代气象服务体系中的一支新生力量,源自1985年安徽省滁州市气象局,1989年在安徽省召开的全国气象资料室主任会议上被介绍到全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服务的内容也由最初的外部防雷装置检测延伸到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建筑项目的防雷专业设计审核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承接大中型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和防雷产品的研制与开发等。从事防雷减灾业务的机构和单位也由防雷装置监测站发展成省防雷中心,乃至地(市)防雷减灾中心和防雷公司。从业人员已近万人,很多地(县)气象局的领导也直接参加了这项工作。政策环境由最初的与消防、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发展到各地的地方法规。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公布和实施,一方面将有力的推动防雷减灾服务工作沿着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前进,另一方面也为这项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增加了新的压力和责任。
1 防雷减灾服务业务前景
1.1 带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基本业务性质类型的:如防雷装置检测、防雷专业工程审核、防雷产品的检验和认可、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雷电监测网的组建、预警系统的建设、防雷技术研究、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等。
1.2 带有市场行为性质类型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防雷技术咨询服务等。
从国务院主管机构到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应属行政行为,虽然管理即服务,但毕竟与新一代气象服务体系有区别。统计资料说明:在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以集成电路为主要元件的计算机、通信设备和工商业控制中心的应用和发展日新月异,同时因集成电路元件的耐过电压水平较电子元件的耐受水平大大降低了,因此,因雷击过电压对信息系统设备造成的损失日趋严重。可以说,防雷减灾服务具有广阔的前景。
2 防雷减灾服务的现状及对策
2.1 技术力量和人才培养
目前从业人员多数毕业于气象院校,除气象专业外还有通讯、电子、计算机等专业人员。雷就是电,应属大气电学范畴。长期以来气象部门虽然在雷电的研究和监测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丰硕成果,但进入雷电防护的研究和应用却很缓慢,与电力行业、电信部门、建筑行业相比,在这方面我们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2.2 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化
《气象法》颁布之前,防雷办组织成立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编制小组”,通过多次会议讨论起草完成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10月通知试行。之后又于1999年12月召开专家组成《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稿进行修改补充,2000年6月26日由中国气象局发布施行,2004年12月16日重新进行修改补充;2005年1月28日中国气象局发布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研究规定》。这些管理办法虽然有许多仍需进一步调整(关系)和商榷之处,但确是管理规范化之急需。中国气象局标准化管理部门也在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报将几项国际电工委员会防雷标准等同采用为国际的计划。我们必须根据国家和国际标准,尽快制定防雷产品的技术标准,同时对检验中心的资质制定管理和认证办法。从《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来看,为适应形势的需求,必须加快气象部门对防雷产品管理和检验工作的步伐。
2.3 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定位
目前全国防雷减灾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定位比较。笔者认为合理的设置应有以下层次:
2.3.1 从中国气象局到各地气象局设置防雷减灾的专门管理机构,从事政策法规的执行,最好设法在法规管理部门,而不是产业管理部门。
2.3.2 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指定或认定的从事防雷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以及其他被委托的业务检测中心和防雷中心。其机构由当地编委审批,一般为行政事业性质,但其行为带有行政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能。
2.3.3 各类从事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或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或技术服务部门。这些企业要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并按产权关系向股东上交红利。这些企业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都应参加市场的公平竞争。
2.3.4 其他研究机构、教育部门、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防雷产品检验部门。当然上述机构和部门的设置应是长远的规划,一切应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3 防雷减灾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3.1 要扬长避短。国家授权气象部门为防雷减灾综合管理部门,是由于雷电属于气象现象,雷电灾害属于气象灾害。然而笔者遗憾的注意到,虽然防雷办每年均编印“XXXX年全国雷电灾害典型案例汇编”,可是在天气气候(灾害)公报中却独独没有雷电灾害的报告。全国气象台(站)星罗密布,观测人员认真负责,防雷减灾工作人员跋山涉水对雷电灾害一一取证。这是唯有气象部门能做到的事情,应该如实和及时地向国家和人民报告。雷电的活动规律分析、雷电的监测也是气象部门的强项(当然还应扩大现代化的雷电监测手段)。在雷电防护的研究和应用方面,气象部门利用对雷电的了解,抓住雷击电磁脉冲(LEMP)防护重点突破,异军突起。编制了国内第一部LEMP防护技术规范,得到国内、外专家的赞许。多年来,气象防雷减灾工作者以务实的精神参与国家重点工程的防雷项目,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赢得了一定的信誉。这些均是防雷减灾服务的长处,需要进一步发杨。在扬长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自己的短处:对一些专业工程项目的不了解,难于提出切实有效的防雷措施,在高压测试试验上设备和经验的不足,缺少防雷技术的国际交往,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上的带头人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协作加强。
3.2 要转变认识。防雷减灾是国家授予气象部门的职责,任重道远。如果认为仅仅是一项产业,是解决分流人员安置的途径,就会误入歧途。有些单位把分流人员继续塞进防雷减灾服务部门,造成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也有个别防雷减灾工作人员把权力当特权,到处指手画脚,“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损害气象防雷减灾人员的形象;人经不住市场经济的考验,在未对厂家产品进行认真检验的情况下,将公章盖到每一个产品合格证上。凡此种种均属认识问题,如不解决势必影响防雷减灾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3.3 要制定长远规划。中国气象局作为防雷减灾的综合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防雷减灾的专门管理部门如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电力总公司等部门联系,统一拟定防雷减灾工作的长远规划。对受雷电灾害影响较大的一些部门和系统,如石化系统、民航系统、金融系统、铁路交通等则应给予技术支持和帮助,协作其编制适合本行业的防雷技术规范或防雷技术指南。电力部门为自身的防雷安全,已设置了一定数量的闪电定位仪,可否与气象台站的单站闪电定位系统联网建设,避免重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能否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研制生产世界一流的防雷产品,在满足国内市场急需的同时开拓海外市场。
参考文献
[1]王汉生,颜斌.我区防雷减灾工作的思考 [J].内蒙古气象.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