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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不得携仿真枪

2009-12-10彭玮琳

中国海关 2009年9期
关键词:海关监管进出境行政处罚

彭玮琳

近年来野战游戏在国内深受欢迎,国内市场上对用于游戏的仿真枪械的需求与日俱增。此外,境外生产的仿真枪品种齐全、制作精良,直接刺激了爱好者的需求,一些职业“水客”为谋求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以人身绑藏的形式将仿真枪携带入境。

仿真枪具有高危害性,私自改装后可以放射大威力BB弹或者钢珠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因此,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仿真枪都不得携带入境。

携带仿真枪的处罚规定

早在1993年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就联合发文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进行技术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条、第9条,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是走私行为,应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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