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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矿难之后看山西

2009-12-09邵颖波

财经 2009年25期
关键词:自主经营鹤岗煤窑

邵颖波

矿难不因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和规模大小而改变。惟有科学合理的运作体制和法律约束,可以克服和减轻这些问题带来的伤害

血色越来越浓,心也愈发冰冷。本是暖人身心的火源,如今屡屡要人性命。本刊有关鹤岗矿难的报道显示,即使在国有大型煤矿,逐利的冲动一样使人疯狂,并不比黑心小煤窑更显人道。

1917年开始采掘的新兴煤矿,已近百年,对付瓦斯的经验不可谓不丰富。加之其作为黑龙江省属重点国企的一部分,规模亦不可谓不大——事发前拥有职工6208人,年产量约140万吨,这比山西省整合煤矿的90万吨存活标准更大。

矿难之所以频发,根本原因在于人性的弱点——这包括逐利、侥幸、麻木不仁、胆大妄为,等等。它不因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和规模大小而改变。惟有科学合理的运作体制和法律约束,可以克服和减轻这些问题带来的伤害。

关于这起矿难本身,我们能做的就是呈现翔实深入的报道,倘若还能评述,不妨把眼界再放开些。

过去一段时间里,山西煤企的整合成为舆论焦点。我们注意到,即便是持完全批评态度者,也肯定其“出发点是好的”,毕竟山西煤业长期以来呈现的是多、小、散、乱印象。官方的数据称,山西伤亡十人以上的矿难,有八成发生在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当中。

死亡十人以上的矿难多发于小煤矿不假,但百人以上的特大矿难几乎全部发生在国有大型煤矿之中。鹤岗矿难亦证明,即便在大型国有企业,管理者仍然亦有可能像小煤窑主一样,不顾矿工的死活。如今以安全生产、保障生命来争辩山西这场大规模“国进民退”运动,似已出师无名。

山西此次整合提出了自己的标准,所有留存煤矿规模年产量在90万吨以上,远远高于14部委约定的30万吨标准。如今看来,这一标准显然与安全系数无关。故而整合之初,非议始终伴其左右。尤其是浙江在山西的煤业投资者,还透过其行业组织发出建议书,直指以行政手段强行变更经营者的地位是违反宪法和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

在投资者与官方的口水战中,山西煤炭业的整合正以堪比城市强制拆迁的力度推进。不同的是,整合者并非政府本身,甚至也不是国有企业,还有隐身甚密的民营企业或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那么,被整合者与这些得到政府支持的接盘者之间,到底还是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有论者称,山西煤业整合是一次非常标准的政府行为而非法治行为。它违背了自主经营的原则,带着极重的人治色彩,它违反的市场法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自主经营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自愿的原则。我们同意这种看法。

我们愿意以更现实的态度来尊重宪法,倘若这一至上的原则因利益被反复破坏或伤害,那么整个社会要承担的后果将比这些利益更沉重得多。

为何市场经济规则无法在山西煤炭领域起到实效?正是诸如权钱交易、强权干预、侵权渎职、黑恶势力等,严重妨碍或代替了法律的施行,破坏了市场机制。而以行政手段强行整合晋煤,更是市场机制的最大破坏者,由此促成的数百家垄断型煤企,能否抵挡上述破坏性因素的侵扰?能否保障安全生产?我们表示严重的担忧。■

作者为本刊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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