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警惕地方金融发展中的几个误区
2009-12-08
为促进中国金融系统的改革与发展,很多人、很多部门做出了很多努力,虽然目前中国的金融业、银行业改革各个方面已经取得非常重大的进展,获得很多成就。但是在一些重要的理念上面,还存在很多差距,有些问题很多年过后仍然存在。
首先就是对金融基本功能还存在一些分歧乃至糊涂的认识。金融常常被赋予过多的职能,我常常在想原因是什么,可能是因为邓小平说过金融是现代社会的核心,因此金融很重要。但是很多职能确实是金融无法承担的,比如说农村的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工商业、发展中小企业都不是单靠金融就能够解决根本问题的。现在对金融的理解往往存在一种倾向,这种倾向导致对金融的滥用,常常指望金融做很多其根本做不到的事,而且这种想法有可能是由政府主导的,这一点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由政府办金融的现象非常普遍。这次金融危机又加重了这种的认识,使很多人认为西方自由化的市场经济也出了问题,反过来我们的由政府主导金融的模式就是正确的,进一步加深了政府在金融中的作用这样的看法。
在中国,无论是在欠发达的地区如东北还是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省份如广东、浙江,都能看到一个不容乐观的事实,多数商业银行的贷存比都低于银行监管当局的审慎标准,这说明大量的储蓄资源并没有很好地转化为投资,当然这种情况内陆省份要比沿海省份严重得多。其次就是来自农村资金的外流较为明显,人们有理由相信资金流向了经济发达省份,但即使是经济发达的广东和浙江,也存在大量的资金外流现象,具体说就是农村的资金流向城市,本省资金流向外地。那么流出本地的资金流向了哪里?从中央银行发布的数据不难看出,资金流向国债、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还有在股市热的情况下流向股市。在这背后应该能得出一个判断,我们的金融机构还不是能够很有效率的、稳健的把储蓄资源转化为投资。
地方政府能做些什么?积极完善征信体系这已经形成大家对地方政府的一个共同期望,还有一个被忽略的方面就是完善动产抵押体系,在这很多国家包括我们周边的柬埔寨、罗马尼亚都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完善的动产抵押系统,可以帮助我们将原先不能当成资本、不能抵押的物品激活。总体来说,在发展本地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地方政府还应注意避免几个问题。
一是避免盲目进行金融招商。把外地的金融机构引到当地来,为此给予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奖励,降低所得税,提供廉价的办公场所等等优惠政策,这些做法结果往往非常失败,而且代价也很高。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个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战略规划,怎么会凭着寥寥的优惠资金就落户到一个跟它发展战略根本就没有关系的地方?这种做法,松原政府一定不能效仿。
二是现在很多地方都要建立信用担保公司,这实际上是国内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非常重大的误区。人们凭直觉认为中小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就是因为它们风险大,然后希望通过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增级,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信用担保公司的确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但是不是在任何地方都适用?从贷款的本质来说,无论是大企业的贷款,还是小企业的贷款,它的本质都在于贷款人能够有把握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至于说企业规模不同、性质不同,有没有担保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本质是不容改变的。如果银行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区区加入信用担保公司这一环节,还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反而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信用担保公司可以起到信用放大的作用,但未必放的越大就越好,在无法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反而使危险更大。曾经红极一时的担保公司中科智就出现了问题。
第三个问题来自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最近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以后,中央政府把农信社的管理权交给了地方政府,以此为契机,客观来看地方政府手中有了大量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但是这里面却有两个职能没有理顺,一是手中握有大量的金融资产,却并没有很好的代表国家行使职能;二是监管职能缺乏。虽然各地都有金融服务办公室,但他们都没有监管的职能,限于银行监管部门的能力、人数,很多监管职责并没有履行到位。全国的地方政府都面临着理顺所有者功能和加强监管功能的问题。
总地来说,目前我们确实需要把一些金融的基本原理搞清楚,避免重复在别的地方证明是失败的、错误的做法。比如说关于约束资金流动的问题,无论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反复证明,试图对资金的流向进行限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金融不但是没有地域的限制,甚至都没有国界的限制。试图把储蓄存款通过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性地限制在某一个地方或者某一个层次,不但徒劳无功反而会造成成本的上升,甚至滋生腐败。至于一些审慎的办法,比如规定一定的比例,要求金融机构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解决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资金供给,也是不现实的。
(作者系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