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应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
2009-12-08李文梅
李文梅
在法治新闻的采访和传播过程中,除了坚持一般新闻报道的原则,法治新闻写作者还须结合法治新闻本身的特点,坚持好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首先,要坚持客观中立原则。客观真实是法治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公正性都建立在新闻事实的客观真实上,它是新闻舆论监督发挥积极作用的基石。任何一篇法治新闻都要求完全真实,来不得半点虚假。法治新闻报道要求以精练的文字表现出法律事实,形式和内容上应当生动活泼,反映的问题要深刻,有启发意义。除此之外,法治新闻还有一些独特的规律,其中最主要的是法治新闻报道必须遵守司法程序。例如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立案、侦查、公诉、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等等。法治新闻要按照司法程序,逐阶段予以报道,特别是对一些大案件,办到什么程序就报道到什么程序,这样既不违反司法程序,又及时报道了案情,使读者的需要得到了满足。中立,就是要极力避免“媒体引导审判”,媒体的任务是以最中立的立场陈述新闻事实,让读者得出结论,不要夹叙夹议,对案件本身和案件中的某个人发表评论或给予定性,在案件未宣判前,不要凭感情、凭猜测妄下结论,那就超出了媒体的职责范畴,徒引读者反感,给司法机关工作造成被动。
其次,要坚持“专业”原则。法治新闻报道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强的特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因此,采编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打好自己的法律功底,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在法治新闻报道中出现偏差。在法治新闻报道中,特别是一些通讯和纪实的作品,更要掌握好分寸,注意社会效果。例如有些案件中,一些属于警方、法院、检察院内部审查、研究的内容应保密,不应在媒体上公开传播。如果必须写出来才能说明问题,也只能选择少量的必要的材料,写之前要经过侦查、审判机关审查同意。总之,该写什么,不该写什么,写到什么程度,编辑、记者、通讯员都应做到心中有数。
特别要强调的是,法治新闻稿件要求运用法律术语不能有丝毫的差错,否则会使读者对新闻报道的事件和内容产生歧义,影响宣传效果。例如一些反序词如犯人和人犯、罪犯和犯罪、证人和人证、讯问和问讯等,在法治新闻中经常出现。在词义运用上必须分清情况,力求用得恰当、准确。另外,对于一些同音字,采编时也要认真辨别、运用准确,否则,同样有可能会在内容上产生歧义。如讯问和询问等。刑事案件被告人未被判决之前,一些媒体把他们写成“犯罪分子”,新闻报道中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给犯罪嫌疑人“量刑”,这些报道方法都是不恰当的。此外,对一些案例的报道,记者或通讯员自己不要发表议论,说话要把握分寸,运用事实不要在具体细节上延伸,这样既能使文章简练,又可以避免在事实细节上出现偏差。
第三,要坚持创新原则。法治新闻报道就是在数不清的案例中取舍。在取舍中,要有创新精神,不要满足于报道一些或曲折或离奇的案例,而是要从案例中挖掘深层次的东西。一些看似普通的案例,如果经过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挖掘其真谛,可能会有好新闻产生。张家口日报社的一个法治记者邵江威获得一个线索,某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某村委状告当地乡政府占用该村的土地。经了解得知,该乡政府占用了村里的电影院,并将附近的门头房擅自出售给个人经商。很小的一个案例,可能很多记者会觉得新闻价值不大而放弃采写。但该记者经过深入采访和分析,发现普通的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个更大的新闻:法治在中国最基层组织的觉醒。过去遇到这样的事情,农民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和集体上访。自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后,法律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这个案件就说明了依法治国方略已经深入最基层组织。于是,该记者从村官由最初的集体上访,通过普法学习走上诉讼之路的角度切入,写出了《村委会状告乡政府讨要土地》,当年问鼎河北省新闻奖一等奖。这个例子说明,记者在接触众多的案例时,要有一双慧眼,有创新精神,找最好的新闻角度。
第四,要坚持生动原则。虽然是法治新闻,但它面向的也是普通百性,因此在采写过程中,要做到通俗易懂,增强其可读性,避免局限于法治领域报道的做法,改变法治新闻报道的视线、视点,拓展延伸法治新闻宣传报道的范围,用社会的各种视角和观点解说法治现象、法律现象。
总之,一条好的法治新闻,可以起到弘扬正气、打击邪恶、警示世人、震慑罪犯的作用,使人们从中受到法治教育,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一条不好的法治新闻,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有的还会损害城市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治新闻工作者应充分把握以上“四项基本原则”,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谨细致,讲求技巧,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作者单位:临沂日报)
来源:青年记者2009年9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