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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要把握“尺度”

2009-12-08梁粤新

青年记者 2009年18期
关键词:舞弊公共利益隐性

梁粤新

目前,隐性采访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新闻实践中,尤其是涉及揭露社会阴暗面的电视新闻报道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就运用这种报道方式。各省市级电视台近年来也纷纷配备隐形摄像机,用于隐性采访。

然而,凡事都有两面性,隐性采访堪称双刃剑。隐性采访的隐蔽性与人们公认的某些道德理想、道德原则相冲突,同时与法律所保护的相关民事权利相违背。因此,运用得当,就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强大力量,而一旦过度使用,又可能引发一系列道德和法律问题。如某报曾用大半个版面的篇幅刊登了一篇题为《记者卧底“富太太俱乐部”》的报道,暗访的记者成功地获得一位富太太的青睐,彼此间有了零距离接触。此文还用了“侍应生原是男妓”的小标题,极尽渲染铺陈之能事。读罢这则报道,怎么也难将暗访记者的所作所为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形象联系在一起。

一家媒体曾策划过这样的报道:在市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配合下,几家媒体的记者汇集一地,同时拨打几家医院的急救中心电话,声称某处有危重病人需急救,请派救护车。不明真相的几家医院的救护车先后赶到。很明显,这样的暗访由记者自导自演,其制造的新闻难免有哗众取宠之嫌,与其说是“考验”急救中心的应急能力,还不如说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扰乱,实在有失妥当!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也易出现侵权等法律问题,而一些记者一味追求“卖点”的行为也引发了很多学者和受众对记者的职业道德和人文精神的拷问。某知名媒体曾以《揭开五胞胎生育之谜》为题,公开报道了“五胞胎”为长期服用药物的结果而非自然受孕,在社会上都引起了很大反响。在此,记者的确是披露了事实的真相,但没有顾及到会给当事人带来的麻烦(医院对于产妇的受孕原因是予以保密的),更没有顾及到这些小生命以后将面临的社会压力。自从记者曝光以后,“五胞胎”的父母为了躲避舆论,离开了医院,五个孩子的情形也不乐观。一味追求卖点,不仅缺乏一般的法律常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更缺乏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欠妥当。

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方式的一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完成显性采访不能完成的任务,在公众利益的维护上有着不可抹杀的功劳。在《海口色情交易大曝光》一文中,四十来岁的“老鸨”公开为十五六岁的小女孩寻找嫖客;星级饭店为其提供卖淫嫖娼的场所;“老鸨”与记者的赤裸裸的对话……这一切都无可辩驳地表明:海口的色情交易猖獗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记者当然可以尽力阻止一起卖淫嫖娼事件的发生,但是,海口嚣张的色情业又岂是一个小小的记者所能改变得了的?在湖南嘉禾高考舞弊案中,记者接获将有舞弊的消息后,当然可以马上向有关部门报告。但如此一来,整个舞弊事件很可能会不了了之,或者舞弊行为做得更加隐蔽。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将之彻底曝光,又何罪之有呢?如果过分地追究记者在道德方面的责任,就极有可能甚至是完全可能忽略了真正应该对事件承担责任的部门或个人。

隐性采访毕竟只是显性(公开)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那么,媒体应该如何把握好尺度,从而实现新闻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呢?笔者以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暗访要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在暗访过程中把握好“度”,不能一味地注重传播效果而损害公共利益。新闻记者首先是一个社会人,他理应在法律与道德的规范之内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地行使其舆论监督权,为公共利益服务。

其次,在暗访中,要注意多观察,客观理性地记录新闻事件,而不应参与其中或者诱导采访对象违法犯罪。第一,观察必须全面,要有全局和整体观念,切忌“一叶障目”式的暗访。第二,观察时必须敏于发现。人的观察力、注意力是有限的,只有在全面观察以后才会发现观察重点,从而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分析,才会真正有所收获。在关注重点的同时,也应该注意有价值的细节。

第三,要防止在暗访中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有赖于后期的制作处理,如删去摄入的局外人,以免引起误解,造成侵权。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技术处理如加马赛克等,既尊重与保护他人,又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侵犯。

最后,新闻媒介应加强自律,提高公信力。任何规章制度,只有在化为媒介工作者的自觉行动后,才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媒介工作者应该在遵守法律道德的基础上,不断地积累采访经验,从而为更好地实现传播效果与公共利益的统一而努力。

(作者单位:淄博电视台)

来源:青年记者2009年9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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