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新闻自由需要政府的参与
2009-12-08邓小红
邓小红
1942年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钦斯在美国《时代》周刊创办人亨利·卢斯的邀请下,领导一群大学教授组成了哈钦斯委员会,以局外人和学者的身份探讨大众传播界的一些问题。该委员会于1947年发表的总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提出新闻自由的维护需要政府参与,这与新闻从业者所呼吁的新闻自由可谓南辕北辙。
维护新闻自由为何需要政府参与
首先,自由的相对性是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
尽管“自由损害自由本身;非民主方式反而保障民主”听起来是一个悖论,但这确实是现实世界中的困境。这反证了一个被众人所称道的真理:自由都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新闻自由是在诸多社会作用力的基础上实施其新闻自由的,实施的是相对的自由。若不遵循自由的相对性,随意报道,将引起难以控制的社会混乱,终将给媒介带来不良媒介生态环境,使媒体难以在正常的情况下运转,自由也将陷入由绝对自由带来的困境。
其次,遵循社会制度是新闻自由的前提
一个处于社会大背景下的新闻媒体,跟所有机构组织一样理应受到当下社会自然规律的限制,不能随心所欲。若不遵循该环境下的社会运作规律,新闻媒体将不能正常运行,应有的规律包括新闻媒体应遵循当下的社会制度、市场运作、伦理道德等等。社会制度是政府直接建构而成的,这就是说它是政府参与新闻媒体的运作的折射,按照社会制度进行操作运转的新闻媒体,实际上是在政府的掌控下进行运作的。
最后,政府的参与是新闻自由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对于新闻界的监督主要依靠新闻界内部的自律和公众的监督。但是,如果这两种力量没有通过自己的行动发挥有效作用时,那么政府权力将迫使它做到。政府本着固有的优势,作为一个导航者指挥驾驭新闻工作者的实践工作,对新闻界更有效地实施监督。同时,作为对于市场等力量的补充,政府行为也是不可缺少的。美国学者欧文·M·费斯认为,“除了管制者的角色,国家还可以担当配给者的角色,通过一些公共资源的分配(例如公共资金的分配),来使得一部分弱势的声音‘彰显,达到维护强健的、全面的公共辩论的目的”。①政府所掌握并能调配的资源可以更好地促使民主的形成、社会的和谐发展。这对于言论的自由是一种促进而不是限制。因为市场也存在不能避免的弊端,并且市场之外可能还有其他一些阻碍力量存在,这都印证了新闻的自由需要政府的参与。
哪些情况下政府参与可发挥作用
既然政府参与对新闻自由的维护与发展是健康有益的,那么哪些情况下政府应参与到新闻界,以发挥政府的优势地位来促进新闻自由的健康发展?
1.防止国家重大机密外泄
在国际大环境下,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和掌控者,在国际上树立良好友善的形象并保障国家的安全是其首要职责。在国际交流中,某些真实的事实不加限制地传播可能比适时地隐蔽更有害。比如说国家机密是事实,但是这些事实是不能随意披露的,若不加限制地披露出来对事实主体乃至整个国家都是有害的。一些关涉国家安全的事实要在政府参与指导下进行报道,新闻从业者不可一拥有这方面的信息就不假思索地报道出来。
2.规划重大危机事件报道
言论自由关涉到统治稳定性,一味向受众披露信息而不计后果,会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社会环境混乱,最终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本来披露消息是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使受众处在一种透明的社会环境中以达到高质量的生活状态。但在不恰当的时机暴露不适合公开的信息,只能使社会动荡不安以至于产生相反的效果。遇到重大危机事件时,政府要参与决定媒介的新闻报道方向、力度,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3.抵制媒介低俗化
随着媒介竞争的日益加剧以及受众需求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媒体为吸引眼球不考虑传播的社会效益,肆意制作传播低俗恶劣的精神产品,诸如挑逗性的涉性节目,新闻中大肆渲染的血腥场面,低俗化的网络恶搞等等。媒体是受众了解信息、认识世界、建构价值观的直接渠道,所以媒体所传播的内容以及以何种形式呈现,呈现到何种程度,都会以一种拟态环境的方式直接影响受众,并且影响整个社会。在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难以调整的情况下,政府就应发挥其固有的强势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严厉打击劣质媒体产品的生产,保障新闻媒介环境的纯净性,帮助新闻媒体树立良好的媒介形象,并且确保受众在一个健康的舆论环境下接受信息,使污浊的信息远离受众而健康的信息在受众头脑中得到建构,并使这种健康文明的信息在受众价值理念中强化,使其很自然地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为最终构建健康和谐的文明社会打好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美】欧文·M·费斯著,刘擎殷莹译:《言论自由的反讽》,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09年9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