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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未必“养廉”

2009-12-04

魅力中国 2009年28期
关键词:高薪根源公职人员

王 静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0-036-01

“高薪养廉”作为一项防止腐败蔓延的政策备受关注,一些国家和地区将这一政策制定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国内推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面对我国公共权力腐败日益蔓延滋长的严峻形势,有人提出应效仿如新加坡等国推行“高薪养廉”政策来加以遏制,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不宜实行“高薪养廉”,“高薪”未必“养廉”。治理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加快法制建设、建立强力监督机制、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等方面着手。

一、我国腐败产生的根源分析

1.历史文化根源

行政权力腐败的历史文化根源,源于封建传统文化和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封建社会持续的时间特别长,对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极其深刻。封建社会高官权力过分集中,势必导致腐败产生。另外特权思想、官本位意识、人治观念等,也对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消极影响,造成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历史文化根源。

“养廉”始于宋代,兴于清代。清代官员原有俸银、禄米收入,列为正俸。但由于俸禄较薄,故官员在向民间征收银、粮时,形成加征耗羡等陋规,以补正俸之不足。清代之“养廉银”并不全按品级,而是视职官之重要程度及事务之繁简逐步核准固定。因此,养廉银便由附加俸一变而为官员的主要收入。清雍正年间,皇帝更是为了遏制各地官员的腐败,颁诏增加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但这不仅没有保证官吏清廉,反而使腐败之风愈演愈烈,并远远超过了历朝历代。

国民党统治时期,官员薪俸是普通劳动者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结果却以中国历史上统治最为黑暗、官员最为腐败的时期而载入史册。

2.政治经济根源

现行政治体制的某些弊端是产生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政治根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某些方面和环节存在着严重缺陷,给行政权力腐败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具体而言,就是权力高度集中,而对权力运行缺乏制约机制,造成权力失控;公共权力运行机制以及某些公共政策不完善、不配套;干部人事制度存在较多弊端和缺陷;政治透明度低等,均为公共权力掌握者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较多机会。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出现的漏洞,是行政权力腐败的经济根源。我们的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两种体制并存、两种体制都在发生作用又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特殊阶段。新旧体制共生共存的局面,既会产生一定的摩擦,又会在管理上造成新的空隙,使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生活呈现暂时的无序状态,成为某些有权的人利用权力追逐金钱的肥沃土壤,大量行政权力腐败便由此而产生。

二、我国目前不宜实行“高薪养廉”

1.“高薪养廉”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符

与新加坡等实行“高薪养廉”的国家不同,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而“高薪养廉”的本质是按权力分配。这是与社会正义的本质不相符的。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虽然,公务员由于受教育程度比较高,花费的培训成本比较大,从事的劳动也比较复杂,理应得到较高的薪酬待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让其得到高出全国平均薪酬数十倍的“高薪”。到目前为止,全国尚有3000万左右的人口未解决温饱问题,占全国职工8%的一千多万名职工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生活困难。如果不实行高薪制度就不能保持廉洁高效,那么,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与资本主义国家公职人员在价值取向、境界尺度上又有何区分呢?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优越性又体现在哪里呢?

2.“高薪养廉”不符合我国国情

目前,我国公职人员无论是薪酬还是福利方面都优于普通老百姓,同时,我国公务员还享有优越的政治地位。就目前我国国民收入而言,差距扩大趋势已十分明显,并伴随着种种分配收入上的不公。人们对于贫富差距悬殊在心理上就有了强烈的抵制情绪,对于靠纳税人供养的公职人员的收入增长幅度极为敏感,对于那些依靠体制漏洞、法制空白捞取巨额财富的腐败分子尤其深恶痛绝。可以想象,绝大多数国民对于“高薪养廉”制度在心理上是很难接受的。

另外,“高薪养廉”与我国的法律状况不符,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在反腐败的法制和监督机制的建设方面,存在着某些不足。无论在反腐败的行政立法、经济立法,还是反腐败的专项立法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在反腐败的执法方面,则存在着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上,不仅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权力与独立性,而且也缺乏具体的监督法规,存在着大量的“虚监”现象。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只寄希望于通过高薪制来约束各级领导干部,使其自觉清正廉洁,那就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三、实现“养廉”的对策建议

1.健全相应的法制建设

建立一个真正廉洁的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来明确廉洁与腐败的界限。此外,必须严格执法,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再完善的法律,如果不能严格执行,也行同废纸,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2.建立强力的监督机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新加坡和瑞士之所以能将“高薪养廉”政策成功推行,这与他们具有强力的监督机制是分不开的,新加坡的反腐机构是贪污调查局,瑞士的议会制国家制度,可以有效的监督腐败问题。另外,新闻舆论也起到重要监督作用。因此,建议我国在治理腐败问题上建立相关的监督机构,使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而存在。同时,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也要对政府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加强政治的透明度。

3.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作保证,高薪制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达到养廉的目的的。在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和学习,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树立公务员廉洁公正的道德形象来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智新,邵文佳.“高薪养廉”在我国的可行性辨析[J].天中学刊.2006.2

[2]赵志刚,孙绍燕.反腐败之“高薪养廉”对策辨误[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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