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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转型漩涡中的劳资关系

2009-12-02

探索与争鸣 2009年10期
关键词:纠纷群体

新中国的成立,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伟大的划时代的事件,其凸显的一点便是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劳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当我们讴歌发展这一时代的主旋律时,却遗憾地看到,在整个社会的加速转型过程中,社会基本面上因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等导致的冲突呈加剧之势。其突出体现在劳资关系上。今年“7·24通钢事件”被定性为“我国劳资关系发展的标志性事件”,类似事件背后究竟隐含了什么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与资本关系的层面、从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层面、从劳资xi,3y的多向度心理层面、从私营企业发展的双刃剑等层面。做一些探讨?为此,我们特邀了六位专家,分别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角度作认真反思。

——主持人李梅秦维宪

从60年前的“劳资两利”说起

邓伟志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的时候,我想起在共和国成立之初,一条十分流行的口号,叫做“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个口号不仅刷在大墙上,而且还印在各类笔记簿的扉页上。这一口号源于1949年中共发布的《五一口号》。《五一口号》的第八条写道:“解放区的职工和经济工作者,坚定不移地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工运政策和工业政策!”这一命题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重要内容。它对医治战争创伤,稳定市场,恢复经济起了很好的作用。

在庆祝共和国成立60周年的前夕,我又看到了一个统计数字:2008年累计未结的劳动争议案有10.4万件。谁都知道,一件劳资纠纷所涉及的人数一般不是一两个人,常常是几十、几百甚至上万人。这么多纠纷要关乎到多少人啊!如果不从理论上、实践上,不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劳资关系讲清楚,这“10.4万件”又要拖到何年何月才能了结。

社会要延续就要生产、再生产。生产的要素不论怎样变化,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少不了的。前者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后者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在生产过程中,是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进行劳动的,也是劳动者使得劳动对象发生预期变化的。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劳动和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劳动对象被加工成适合人们需要的产品。这里的“结合”二字特别重要。没有它们的结合,就没有社会生产活动。“结合”,恰是“劳资两利”理论的基础。

“劳资两利”是政策,是理论。这政策,这理论,直到改革开放后的今天,仍有现实意义。问题是必须把“两利”之“利”准确地量化。量化不当,必然是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利益有差距是合理的,因为贡献有大小。然而,差距大了,就会产生矛盾。差距很大,就会产生很大的对抗性矛盾。这在中外历史上都是有所记载的。

对于这一点,不仅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看得很清楚,资产阶级政治家也意识到了。德国的铁血宰相俾斯麦,为了扑灭工人运动的烈火,实施了社会保障。歪打正着,得到了工人的欢迎。美国总统罗斯福面对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也不得不把目光转向“处于经济金字塔底层的被遗忘的人”。罗斯福还要求政府,“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财富和产品,使现存的经济组织适应为人民服务的需要”。要让那些被遗忘的人“从总的财富中取得足以满足需要的一份”。试问:当今中国有没有“处于经济金字塔底层的被遗忘的人”?估计没人承认遗忘。如果没有,那是很好的。再问一句:我们有没有让他们“从总的财富中取得足以满足需要的一份”?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取得足以满足需要的一份”的人还是有的。而且,不仅有,恐怕还不少,几千万是起码的。是没有那么多财富来满足吗?绝对不是!进入小康了,财富总量是有的,问题是没有合理分配。问题是从上个世纪末,出现了邓小平所批评的那种现象,“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

劳资间的贫富差距过大,不仅对“劳方”不利,对“资方”也不利,甚至更不利。劳资间的贫富差距过大,必然挫伤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诚如民谚所云:

“上边把我当人看,我把自己当牛干,累死也心甘;上边把我当牛看,我把自己当人看,说什么也不跟你好好干。”不好好干还是轻的,严重的就是社会冲突了。当今社会冲突频率增高,规模增大,绝大部分同劳资分配悬殊有关。

劳资分配上的悬殊,根源于对劳动、对劳动者的评价。蔡元培、孙中山都高喊“劳工神圣”,那么我们呢?如果还承认“劳工神圣”,就必须调整收入分配。否则。社会冲突还会上升。

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关键在端正价值观念

赵修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待处理好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是一个迫切又复杂的问题。执掌公共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如何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正确认识劳动的地位和价值,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制定的处理劳资关系的政策,至关重要。

据笔者观察,有的领导干部在这样一个关乎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方向的重大问题上,存在着一些糊涂的观念。其中之一就是认为要发展就要“依靠资本而不是依靠劳动,依靠精英而不依靠大众,依靠强势而不依靠弱势”。有的地区的领导干部甚至公开声称,我这个地区要加快发展,提升量级,就要打造成为富人的聚居区和高档的商务区。与此相类似,有的干部在小范围内公开说,“以人为本”。也要看以什么人为本,在我们这个外向型的高档的开发区。首先要以“洋人为本”。外资充裕了,经济发展了,政府的税收增加了,为老百姓改善生活才有可能。据此推论的话,那么“以人为本”首先是以洋人为本,其次就是要以有能力把洋人引进来的官员为本,还有就是要以本土的那些有能力来投资的人为本。简括起来就是三个为本——“洋人为本”、“官员为本”、“老板为本”。这种观念如果得不到澄清,怎能处理好劳资关系呢?

然而厘清这类观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在当今中国已经融入世界市场的背景下,面临着许多以往没有遇到的新问题。比如,在我们的经济发展中,对于资本的需要相当迫切。资本的短缺往往成为一些地区发展的瓶颈,在劳动力富余而资本短缺的地区尤为突出。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如何去看待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呢?这就是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对这种情况做出合理的解释?以笔者之见,在当今中国的语境下区分“资本”和“劳动”这两个不同维度的含义,是十分必要的。在革命时期我们遵循马克思的学说,专注于从生产关系的维度来分析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市场改革以来,我们接纳了生产要素论,开始从市场交易的维度来考察资本、劳动、土地、技术、管理及其相互关系。这种做法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我们要搞市场经济,而且还正在把整个经济融入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主导的世界市场。所以就需要去研究和处理如何建立各种要素市场,以及如何利用国内国外的两个市场来发展经济。这些要素市场的运作规律也就成为经济决策中一个必须着重加以考虑的问题。

而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引进外资、进行融资、管控资本市场等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就此而言,领导干部关注资本,研究资本,学习在市场中掌控资本的技巧等,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一大进步。但是,正如列宁所说,真理是具体的,真理跨出了一步,就会变成谬误。如果以此为由,认为马克思所关注的生产关系的维度,已经没有解释力了,需要从根本上加以抛弃,那么就会全盘接受最初提出“生产要素论”的西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说。这种新古典主义与古典经济学的一个最关键的区别,就是在价值论上进行了所谓“边际革命”,也就是用边际效用取代了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它认为价值不是产生于生产过程,也不是来自劳动,而仅仅来自商品在市场上满足人们的需要的能力(也就是边际效用);并由此认定,劳动不仅没有价值,而且是一种反价值,或者说负价值。这样一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也就被釜底抽薪了。上面提到的要发展就要“依靠资本不能依靠劳动”的说法,其实就是这种观念的翻版。劳动的经济价值一旦被否定,“资本家养活劳动者”之类的歪理就顺理成章地被认可了。一旦信之,自然而然地就会亲近资本而疏离、轻视劳动者,自觉不自觉地无视劳动者的权益。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许多矛盾就由此生发。就某些干部个人来说,如果对此深信不疑,久而久之,就会在价值观念上发生衰变,以致丧失共产党员的基本立场,在处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的时候坐到了资本一边。有的原本没有劣迹的干部蜕变为贪官,往往就经历了这么一个从亲近资本到崇敬资本,羡妒资本所有者的生活方式,直到与资本勾结的下坠的过程。这些教训告诉我们要认识厘清这件事,切不可等闲视之。

另一个认识问题是,如何看待现代化进程中普通的低技术的体力劳动和从事这些劳动的劳动者的作用和价值。改革开放以来的一大进步是我们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置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改变了一度流行的轻视知识、轻视脑力劳动的错误观念。但是,有的社会舆论往往走向另一个极端。把“人才”局限于一些高学历的知识精英和经营管理的精英,并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同“尊重劳动”、尤其是“尊重体力劳动”绝对地对立起来;同时把“先进生产力”抽象化,好像只有那些高技术的智力劳动,才是先进生产力。果真如此吗?未必。马克思早就说过,人们只有在既有的生产力的基础上进行生产,创造历史。这种既有的生产力,未必都那么先进,但它却是整个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基石。我们现在一方面有许多技术含量高的先进生产力,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水平较低的相对“落后”的生产力,而它们却是整个社会生活所须臾不可离的,没有它们,高新技术也得不到支撑。2008年雪灾中,当各式各样先进的设备无法运转的时候,肩扛手抬,手持简单的工具在高耸的铁塔上破冰,这种在有些人看来是“落后的生产力”就成了救世的法宝。这个典型的事例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创造世界的论断。自以为是先进生产力代表的某些“精英们”,在严酷的自然灾害面前,难道还有理由藐视这些体力劳动者吗?

其实在平时也有许多可以说明这一点的事例。像上海正在进行迎世博的大建设,既要靠搞技术装备的“先进生产力”,也要靠搞手工搭脚手架之类的“落后生产力”。没有后者,先进的生产力也无法产出效果。所以发展“先进生产力”这个观念需要具体地、历史地加以理解和把握。以发展先进生产力为由,将一般的体力劳动者视为落后的生产力,或者以劳动力市场上这些劳动的交换价值比较低为由,贬低体力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在道理上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拿它来为那种有意无意地压低体力劳动者报酬的做法作辩护,更是站不住脚的。要知道,这样做在经济上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千千万万体力劳动者的收益提高缓慢,经济长期处于内需不足的状态,只能靠大量的投资和出口来维系供需之间的平衡,经常陷入产能过剩。

所以,要真正走出一条主要依靠内需来拉动经济持续发展的道路,首先需要的是澄清观念,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劳资观、发展观。

转型期劳工抗争的性质和动力

刘春荣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我国的劳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不管是工人群体性事件的规模、频率,还是信访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发展趋势,都显示出19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劳资关系已处于一种持续的紧张状态。在这个背景下,今年7月份发生的吉林“通钢事件”不能说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对于这起因国企改制诱发劳资矛盾而酿成的群体性冲突,有的学者甚至称其为“中国劳资关系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是,为什么工人的利益表达超越了体制内的协商渠道?劳资矛盾何以演化、升级为激进的暴力冲突?

转型期劳资关系冲突与劳工抗争的成因、形式和后果存在着大量的差异性,分析视角也不一而足。当前学术界尤其是海外中国研究对此已有大量的成果。就劳工抗争的性质和动力机制而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劳资关系紧张遵循的是一种“福利支付”或“道义经济”的逻辑。工人基于不满的利益表达并非阶级意识的反映,而是与工资拖欠及福利的“支付危机”息息相关。不管是在工业化的“锈带”(诸如东北老工业基地),还是在新产业工人聚集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带,“支付危机”引发的集体行动时有发生,尽管和农民工相比,国企下岗工人的“街头政治”倾向看起来更为显著。

基于支付福利的诉求,工人的抗争呈现出一种独特的行动模式:他们往往先在工厂内进行动员,继而转向体制内的渠道。在政府反应不及时、福利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抗争行动才从政府和法院“溢出”至街头,通过社会压力或者“大闹大解决”的策略来促使地方政府和企业采取保障措施,这被有的学者称为“蜂窝状的激进主义”。这种行动链条根植于工人利益的单位化和地方化的组织方式,它反映了工厂之间社会经济和福利待遇的差异性,以及地方政府在福利供给和保障方面日益显著的角色。

与此相关,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工的抗争体现了一种基于公民权的“法律激进主义”的性质。公民权主要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而不是具体的物质利益。指向公民权的抗争行动和我国在劳工领域的法制建设密切相关。1988年的企业法、1992年的工会法、1994年的劳动法,连同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都提供了劳工利益表达的新的法律框架。在市场化背景下,工人的行动是对这些进步主义的法律框架的回应,他们的抗争表达了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权益的权利意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转型期的劳资关系越来越具有某种社会运动和阶级斗争的性质。从这个角度看,劳资关系的冲突被认为与权力再分配有关,而不是工资和福利保障或法律权益落实的问题。从更大的背景来看,全球化以及所谓的“国退民进”的政治经济进程重新界定了国家与劳工的关系,这弱化了劳工的组织力量,同时也催生并重塑了工人自下而上的阶级体验和阶级意识。工人的

行动具有社会运动和抗争政治的含义——也就是具有了集体行动的挑战对象、共同目标、社会团结以及与抗争对象的持续互动等基本要素。需要指出的是,指向政治经济关系的、具有社会运动意义的抗争,并不一定以暴力的方式出现,也未必损害政治合法性。一些研究甚至发现,在没有组织性资源的情况下,工人的集体行动往往借助传统的社会主义集体意识和文化工具来进行动员,这就降低了其发展成为更大尺度的抗争的可能性,甚至强化了国家的合法性。

这三种观点并非互相排斥,它们从不同的侧面折射出转型期劳工行动的性质和逻辑。不管是哪一种性质,劳工的抗争显然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趋于“政治化”和“激进化”。那么,在上述理论话语中,“通钢事件”到底意味着什么?这个事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也许是因为工人以激烈的方式打破了“福利动员”、“法律动员”和“阶级意识动员”的因果机制,或者说,工人的利益表达超越了法制以及体制内协商的渠道,出现了无序的暴力倾向。

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可以说有三个结构性的因素共同作用并导致了这个事件中抗争方式的激进化:政治过程、组织结构和社会心理。

首先,政治过程也即改制过程中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和交往方式,对于工人利益表达的行动取向有直接的影响。改制政策及其实施过程的不透明性和非制度化,不仅仅制造了怨恨的内容,更导致了不满的导向和升级。换言之,特定的政治过程构成了抗争激进化的诱发机制。其次,从组织结构层面来看,工人抗争的激进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劳资关系治理结构的脆弱性。在资本与劳工之间,国家尤其是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相对自主性是调解其紧张关系的前提,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压倒性目标往往破坏了这种自主性,使得政府及其攸关者自身成为抗争的对象。与此同时,在国家、资本和劳工三者的关系中,工会的中介角色和协调功能没能得以运作和开发,这就进一步削弱了劳工抗争的缓冲机制。最后,不容忽视的是社会心理机制。不难理解,在作为“锈带”的老工业基地,市场化导向的企业改制在社会底层滋长了很强的“相对剥夺感”,工人的阶级意识及其尊严的失落恐怕比任何地方都要严重,相对剥夺感和怨恨的空间淤积,构成了工人抗争激进化的社会心理基础。

总之,这三个层面的机制的综合作用,使得利益表达的激进化倾向得以发生。劳资关系的矛盾一旦破裂,就会造成严重的治理挑战,乃至对政权的合法性造成深远的伤害。

近年来,我国的劳资关系管理已经有了一系列进步的探索,比如革新劳工的法律保护机制,强化工会的作用,依靠行政力量来建立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当然,我们还要从根源上去寻找劳资关系激进化的逻辑链条,并据此建立起有效的预防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和谐长久的劳资关系。在当前,如何合理定位、优化地方政府、工会和社会组织的角色,尤其是如何在加强立法执法的同时,突出工会作为利益代表者的独特优势,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预防和治理体系,是一个急切需要探索的重大问题。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对目前我国劳资状况的政治学视角反思

张明军

30年的改革开放虽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国际影响力的增强,但高绩效的经济增长只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进步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而不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唯一因素和全部条件。在改革开放和高经济绩效下产生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劳资关系的新格局以及衍生的诸种矛盾和冲突等,必然制约甚至危及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深入发展,必须以人民民主的方式积极推进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在民主参与中实现决策的更加科学化,以及利益的合理分配与改革开放成果的共享,实现利益冲突主体的民主协商、宽容和妥协,从而化解矛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逐步实现。

一、高经济绩效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基础,但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公平正义和劳资矛盾问题

社会的进步是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经济虽然在发展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政治、文化的支撑条件,缺乏适度的政治、文化条件,经济的发展将会因动力的不足和阻力的增加而停滞,甚至导致国家和社会的危机。恩格斯在1890年10月致康·施密特的信中曾指出,“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这种“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既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一种方向”。上述论断表明,经济能否以高绩效持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政治的发展和适应程度。因为,随着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必然带来阶级、阶层结构的新变化和对利益分配格局重新调整的诉求,这种诉求的合理解决,不是高绩效的经济发展所能胜任的,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对经济变化的回应能力。

30年改革开放在促使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并积累了公平正义问题,特别是随着基尼系数的持续上升,中国的两极分化问题比较严重,劳资关系在部分地区和部门十分紧张,由此而引发的张力和冲突不仅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导致了社会稳定的危机。2009年7月吉林“通钢事件”的发生,以惨重的教训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仅仅依靠经济绩效是不能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各种现实矛盾的,必须积极有效地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提升政治体制对经济发展中各种矛盾的良好回应能力,通过公民对决策过程的民主参与,才能在相互协商和妥协中化解利益矛盾,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二、高经济绩效是维系执政和制度合法性的重要资源。但不是支撑执政和制度合法性的唯一因素

政党的执政和制度的设计是否具有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民众内心的认可和服从。这种对执政和制度的认可和服从是以有效性为前提的,虽然良好的经济绩效是获取合法性的重要资源,但不是决定执政和制度合法性的唯一因素。执政和制度合法性是经济绩效、政治昌明、文化认同、社会和谐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如果我们把高经济绩效作为执政和制度合法性的正资源,那么政治上的非公平正义和政策的失误将会给执政和制度的合法性带来负资源并产生负面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以高经济绩效快速发展,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赢得巨大合法性资源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部分地区和部门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由于缺少民众的民主参与,利益分配政策对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程度不够,不仅导致了劳资矛盾的激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民众对执政党和地方政府的信任度、认可度和服从度。“通钢事件”

发生过程中,当地政府虽然及时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派出工作人员,试图依靠政府的权威化解矛盾,避免悲剧的发生,但上万名通钢职工并没有完全听从政府的号召,导致政府处理公共危机计划的流产。这个客观的事实向我们昭示,执政的权威和合法性不仅需要高经济绩效的支撑,同时需要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分配政策的维持,当国家和社会利益分配政策缺失公平正义的内涵时,必然影响执政和制度的合法性,甚至产生社会的动荡和危机。

三、民主是高经济绩效下巩固执政和制度合法性的生命线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虽然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信任,但其合法性资源来自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多个领域,在获取合法性资源的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它不仅是国家宏观层面的命题,而且是政治和社会发展中必然面对的具体问题,在改革开放继续深入推进的过程中尤其重要。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政党、政府和制度的认可和服从首先来自于他们的信任,这种信任的建立是以民主为前提的。民主虽有多种方面的体现,但此时的民主主要体现为参与民主。这种参与民主具有三个方面的功效。

第一,通过民主参与,使民众在心理上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认同感。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种主人的地位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应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过程中。只有在民主参与的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感受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才能从心理上对执政党和政府对其主人翁地位的尊重表示感激。并由此衍生对执政党和政府的认同。

第二,通过民主参与,使民众在心理上对社会主义制度产生认同感。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制度形态,这种优越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社会主义制度更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社会公民为了满足自己对社会资源的需求,就必然与政治体系发生联系,民主参与是公民与政治体系发生联系的最直接和主要的形式。公民通过民主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参加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人民群众在民主参与的过程中,有利于执政党和政府了解民情,沟通民意,在掌握准确信息的基础上,不断修正和完善社会制度和具体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心理上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为实现他们的利益而进行的良好制度安排,从而增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任和认同。

第三,通过民主参与,化解利益矛盾,实现现有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代政治学认为,民主参与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只有通过民主参与,才能使各种利益主体在利益的相互博弈中达到相互的理解、宽容和妥协,找出能为多元利益主体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降低利益冲突和矛盾激化的风险,为现有政治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条件。

“通钢事件”以及我国其他地区所发生的劳资矛盾激化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中,利益矛盾激化的风险也同时增加。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了《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通过广大职工的民主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利益矛盾,为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向现代化国家迈进的过程中,不同的历史时期将会面临不同的环境条件和挑战,如果说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生问题,那么今天面对各种矛盾不断积累且风险日益增加的环境,其主要任务当是发扬民主,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化解利益矛盾,为下一步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层的方向推进创造条件。

社会转型时期劳资关系的实质——正确对待私营经济的两面性

朱林兴

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体制关系,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经济关系。应当说,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总体是稳定的,但劳资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尖锐和复杂。前不久发生的吉林“通钢事件”,正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表现出来的劳资关系的一个缩影。为了分析产生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原因,寻求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方法,首要的是必须认清和把握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劳资关系的实质。

劳动与资本、劳方与资方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两类生产要素和行为主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本论》中对劳资关系及对工人劳动本质曾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恩格斯指出:“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马克思不仅揭示了劳资关系对立矛盾的一面,也认同了其合作的一面。在他看来,劳资关系的实质是资本对劳动剩余的支配权。他说:“资本不仅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是对劳动的支配权,按其本质来说,它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这就是说,资本与劳动,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是对立的。“资本一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但是,马克思也肯定资本进步的一面,“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

根据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资本与劳动之间也有统一性,即它们作为同一生产运动中的两种要素,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趋势。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群众是国家主人。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起导向和控制作用。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揭示的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资关系的实质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社会,但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劳资关系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关系。在这对关系中,由于业主、员工所处地位、行为目标、追逐的利益不同,因此,我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也表现为业主与员工之间的失衡与协调、吸引与排斥、冲突与合作的关系。应当指出,在我国,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就业,有利于社会关系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如果我们只看到私营经济积极性、重要性的一面,而忽视劳资关系的本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业主与员工的排斥和冲突的一面,则其结果就难免会引发、加剧劳资矛盾和纠纷,阻碍生产力发展,影响社会稳定。

当前劳资双方矛盾和纠纷呈现日益加剧的趋势,这种趋势的产生有其复杂的背景和原因。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劳资关系本身存在着对立、排斥和冲突。这种对立、排斥和冲突,很大程度上导源于处于支配地位的业主,即业主对资本、用工、利润分配的支配权。而以下情况的存在强化了业主的支配地位、强势地位。

一是现阶段劳动供求关系。劳动力供求规律表明,如果劳动力供求基本平衡,劳资双方就会“等价交换”,如果劳动力供大于求,劳资双方的力量就会倾向资方;反之则反。而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纯粹的买方市场,全球金融危机更加强化了这一市场形态。二是地方政府的理

念偏差、角色错位。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转型时期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本无可厚非。但某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发展私营经济,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或出于政绩考虑而忽视落实员工权益维护的相关政策,或官商勾结而故意偏袒业主不端行为。三是某些国有经济行为不端。国有经济与其他性质的经济体存在着互相效仿、感应的关系。一些国有经济社会责任的缺失,一些国营企业改制即私有化过程中对职工权益的侵犯,以及某些国营企业的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异化为劳资关系,为私营经济劳资关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四是劳资双方政治地位悬殊。从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角度而言,适当吸收民营企业家代表参政、议政,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疑是必要的。然而,某些地方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名额等政治资源的分配上,如过多地倾向资方,使其取得了较之劳方更为有利的话语权、利益诉求权,极易导致劳资双方政治地位严重失衡,使资方即业主处于政治、经济的双重优势。

当然,当前维护现有私营经济员工权益的制度、机制不健全,也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业主的支配地位。

总之,当前我国所出现的劳资双方矛盾和纠纷日益加剧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极为复杂的,但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们没有科学地、辩证地认清和把握劳资关系的本质,以致资方与劳方的地位悬殊。

为正确地认清和把握劳资关系的本质,妥善处理劳资关系,有效地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有必要对劳资关系设置一个社会认同的底线。这个底线有三个基本要素:对资方讲,必须保证资本的合理赢利;对劳方讲,必须保障其生存即劳动力再生产;综合地讲,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构筑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保证资源有效配置,企业正常、有序、和谐运行。为正确地守住这个底线,当务之急是:必须从深化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人手,规范政府职能,完善法规,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由三方共同参与的集体谈判机制,提高员工的政治地位,增强员工维权意识、话语权和诉求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调整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使之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轨道。以下是必须注重的:

1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辩证法,避免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繁荣社会,发展经济离不开拓展民间资本,发展民营经济。但是,民营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员工权益为代价。我们既要重视和发展民营经济,又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既要看到劳资关系合作的一面,又要看到其对立的一面;既要重视调动业主的积极性,又要重视对广大员工权益的维护。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2规范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必须以全社会利益目标为行为准则,改革以税利、GDP为考核目标的机制,坚决从偏袒业主的行为中摆脱出来,纳入到以人为本、全社会和谐的职能轨道中。同时加强并规范作为,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业主和员工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劳资双方的素质和能力。

3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合理分配政治资源,努力提高员工的政治地位,如适当增加各级人大、政协机构中劳方代表的名额,以缩小或避免劳资由经济不平等而演变为政治不平等,进而反过来强化经济不平等的现象。

4规范企业劳动管理。重点是规范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用合法制度规范劳资关系,高度关注员工的劳动安全和保障,努力调整企业产权制度,积极吸收员工入股。

5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必须从突出广泛性、民主性、独立性的要求上加强工会建设,使之真正成为员工的维权机构、代言人。

6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共同参与的集体谈判机制。重点有三:其一要完善立法,现有的《劳动法》过于原则,需要具体化。其二要明确主体责任,培育谈判主体。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我国群体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完善

章武生

劳资矛盾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我想从群体纠纷的解决机制方面谈几点看法。

一、群体纠纷、群体事件的大幅上升与我国群体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新审视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横向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由同一起或同一类事件引起的涉及大批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由于我国法治和信用制度的滞后,大规模侵权行为有蔓延之势。从证券市场来看,近年来,侵犯投资者权益的重大违法案件不断被曝光。环境污染问题更为突出,全国大部分河流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空气质量下降,人们的生命健康正在受到严重的威胁。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假药案、假酒案、对人们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食品案件等更是不胜枚举,频频曝光。这些违法事件的发生,形成了一系列群体纠纷,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群体性纠纷,除了上述工业社会背景下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消费引发的“现代型纠纷”以外,还呈现出自己的一些特点。许多群体纠纷源于大规模改革引起的政策变更,以及与社会转型有关的利益失衡、利益重组。在目前的社会治理结构中,这类群体性纠纷很容易转化为上访,甚至发展为群体事件。

所谓群体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多数人或不特定多数人临时形成的群体,以超出法律允许的激烈的方式发泄不满、表达主张,从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群体事件通常是在群体纠纷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群体纠纷激化后的一种反应。如果我们有一套有效的化解群体纠纷的机制,这些纠纷通常是不会上升为群体事件的,这已被国外的实践所证明。近年来,我国群体纠纷和群体事件的大幅上升,说明我国群体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存在问题的。换句话说,现行的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群体纠纷主要集中于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动拆迁、企业重组、劳动争议、环境侵权、征地补偿,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涉及普通群众日常生活、居住、就业、投资的案件,而在上述群体纠纷中,国有企业改制转制过程中的问题更为复杂,也更容易诱发群体事件,“通钢事件”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子。

二、“通钢事件”凸现出我国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方式等多方面的问题

“通钢事件”之所以以极端激烈的形式爆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其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新旧社会组织形式及社会治理方式缺乏有序的过渡和衔接是“通钢事件”爆发的社会性原因。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存在着由党委、政府、妇联、工会、人民调解组织、单位内部组织等形成的自上而下的多层次社会管理体系和纠纷解决机制,其有效地化解了绝大部分社会矛盾。但伴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涉及多数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不断上升,原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方式面对巨大的社会变革日渐力不从心,社会管理出现断层、社会控制能力减弱。在此情况下,涉及多数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就很容易上升为群体事件。在通钢,新的社会组织形

式及社会治理方式没有形成,而原有的单位内部组织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以至于在有关“通钢事件”的报道中,我们基本上听不到通钢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甚至通钢党组织的任何声音。

其二,相关方的不当处理方式是导致冲突不断扩大、升级、直至“通钢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在通钢改制、转制过程中,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冲突缺乏有效的化解机制。从重组方来看,其以占领者的姿态进入通钢后不久,即将通钢原来的各层级管理人员大部分免职,没有利用和发挥其中一些优秀者的资源,如熟悉原有人员、在职工中长期形成的威信,易做劳资双方的沟通工作等。这就使重组方失去了被通钢人接纳的一个重要途径。面对劳资纠纷的不断扩大和升级,重组方不但没有积极应对,采取多种方式化解纠纷,而且采取高压政策和简单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如招募新的工人来代替原有的工人,以下岗来威胁工人等。为通钢发展奉献过青春和汗水的广大职工,面对上述情况存在不满和对立情绪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这些矛盾和冲突却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在重组过程中既没有让通钢职工很好地参与和听取他们的呼声,也没有制止重组方的不当处理行为。民怨在一点点地积累,

“闹大才能维权”的鼓动影响了越来越多的人,法律观念的淡薄又进一步推波助澜,最终使这些怨气集中爆发出来。

三、我国多元化群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法治建设的加强

群体纠纷和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影响了我国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为了防止群体纠纷和群体事件的发生和规模的升级,除了健全群体纠纷和群体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机制外,我们主要应立足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努力建构一种能够有效化解群体纠纷的多元化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如诉讼的、行政的、民间的渠道等。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现有的群体纠纷解决机制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需要有一个大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针对企业转制和劳资纠纷中群体突发性事件高发,以及我国该领域现有纠纷解决机制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状况,重点加强该领域的制度建设。

在发达国家,类似建龙集团重组通钢的兼并事件可谓层出不穷,特别是此次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倒闭和裁员事件更是屡见不鲜,但很少有酿成恶性群体事件的报道。国外的成熟经验和制度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应我国新时期要求的现代管理体制和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在此过程中,要重视新旧社会组织形式及社会治理方式有序的过渡和衔接,重视发挥我们这方面的优良传统。

从更深层次分析,近年来我国群体纠纷和群体事件的频繁发生根源于法治建设的滞后。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大幅度减少群体纠纷和群体事件,就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加快法治建设的进程。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这种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法律的规制、有效调控和保障,社会就不可能有序发展,和谐社会也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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