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法制节目的创新
2009-11-30冉东杰
冉东杰
随着电视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各地都加大了法制节目的播出量,甚至开办了专业的法制频道。这些法制节目的播出,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得到提高,法制观念得到加强。但随着人们欣赏水平的提高,对法制类节目的制作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对案件的侦破过程。对事实的客观报道。制作手法单调、节目样式陈旧、简单地讲解法律条文,成了很多法制节目的通病,吸引不住观众,收视率下降是法制节日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电视法制节目要不断创新才能满足观众的需要,才能保证收视率不断攀升。
要使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容创新,我觉得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精心策划,努力做到法制节目内容上的创新
这是一个内容为王的时代。电视节目只有在内容上大胆创新,才能在市场逐鹿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要拓展法制节目的外延,扩大选题范围,做到选题创新。好的选题是节目成功的一半。选题创新,应从百姓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以及兴趣点人手进行发掘。选题平庸的电视节目无法吸引观众。
目前,我国的主法进程发展很快,主法的数量也较多,为此,新的法律知识每天都在增加。一些原先人们认为是道德领域的也有了新的主法,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我们的电视不应单纯地报道如盗窃、抢劫、家庭纠纷、凶杀案等一些常见的犯罪、道德问题,而是要把视野放得更远一些、亮一些,对一些法律新知识进行报道。扩大节目选题范围。当然。这些法律知识的介绍普及,甚至伦理道德的讨论不是靠单纯地解读法律条文,更不是靠凭空想象,而是通过相关事件或适当案例,形象地介绍给观众,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的电视法制节目工作者熟悉各种新增定的法律规定,拓宽自己的视野。并及时捕捉线索,做到有备无患,有的放矢。
其次,要选择新的报道角度,系统地介绍相关知识。任何一个法律事件的发生。如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全方位的思考,会发现它们背后所涉及的众多的法律知识,以及情、理、法的错综冲突。从而把所有的法律知识或问题毫无保留地介绍给观众。就会变成“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样的节目会使观众看了抓不住重点,也缺乏逻辑。只有在认真分析案例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角度,确定道当的主线,才能以点带面,将涉及的法律知识、道德规范、情感冲突一一展现在观众面前。
某电视台播了这样一个案例:有个6岁的小男孩。父母离异被判给了父亲,父亲却虐待他,父亲去世后,小男孩应该回到生母身边,可生母以种种理由拒绝收养。最后小男孩诉诸法律。这本是一个很普通的案例,但如果只是简单拍摄庭审过程,介绍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有关条款,节目将会变得比较枯燥,形式单一陈旧无新意。如果我们换个新的角度,从小男孩的生活人手。以其命运发展为主线。适当融入有关感情、道德等法律内容,以情为主线,寓法于情,最后落实到法律中来。这样整个节目有了情就会格外动人。又有道德法律的内容,知识含量比较丰富,这样的节目播出后,小男孩的命运引起了观众的广泛关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精耕细作,加强法律节目制作形式的创新
首先,要在节目形式的构思上体现出创新。主要表现在结构独特、主体突出、层次分明。实践证明,超越思维、求异思维、动态思维、多元思维、开放思维是构思创新的主要手段。
随着电视业的发展。电视节目的形式有了很大的改变,电视法制节目也应该适应电视的发展方向。根据自身的特点,不断丰富节目的样式。现在不少电视台开办了庭审直播、热线咨询节目、观众参与性的短信互动节目,甚至专门做案件情景再现节目。再现过程,有的是当事人,有的是民警,有的是罪犯,用黑白、虚化等手法以示过去的事件及人物虚构。这样会使观众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这样就突出了电视的可视特性。也让观众开阔了视野。
其次,要注意介绍法律知识表现手法的创新。电视法制节目知识的介绍不应是单纯地使用图解法律条文,应充分发挥电视的特性,用更加生动的、通俗的、多样化的方式手法讲述法律知识,比如小品、演绎、动漫等。
一个优秀的电视法制节目。除了画面丰富、手法到位外,还要有精良的后期制作、节目包装,例如:在节目中增加新颖的片头、节目标志、增加音效,加人定格、马赛克等电视特技手段。应该说,精美新颖的节目包装会为节目增光添彩。
对电视节目而言,节目内容无论面对何种收视需求,都必须转化成相应的电视节目形态,才能为观众所接受。综观国际电视市场,新闻信息形态、访谈对话形态、杂志类节目形态、综艺娱乐节目形态、益智游戏节目形态、情节剧形态等不同的节目形态规定着不同的节目内容,选择着不同的观众,对应着观众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并决定着观众的规模。因此。电视节目形态的创新要建立在不同观众的不同收视习惯上,从观众对特定信息的接受和欣赏习惯出发,以新的节目形态来适应观众的需求。
当前,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先进而成熟的节目形态不失为法制电视节目形态推陈出新的一种思路。国外好的节目样式,我们就拿来学,用心去模仿,仔细研究本土化改造,以我们自己的文化内蕴、社会心理去提升节目的可看性乃至必看性,增强观众的满意度。
总之,法律和电视的结合,为普法宣传找到了一条既生动又通俗的有效途径。也为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只要我们法制节目的制作者熟练掌握好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发挥电视的各种手段。肯动脑筋,善于创新,就能制作出丰富多彩的电视法制节目。创新是当今电视节目生存与发展的灵魂。创新是电视节目得以充实、提高和获得更多观众的不竭动力。
编校: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