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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妻子牵出荒唐离婚案

2009-11-24

老同志之友 2009年18期
关键词:刘华淑珍结婚证

青 尘

57岁的刘华,以前在黑龙江工作,后到青岛定居。去年7月,一个女人以他妻子的名义将他告上了法庭,要和他离婚,还要分割他的财产。而他是有妻子的,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口头约定成“亲家”,

却为何又反目成仇

起诉刘华的女人名字叫吕艳春。1995年,刘华是房东,吕艳春是房客。

时年28岁的吕艳春离婚后从吉林来到了黑龙江谋生。看她带着个孩子,挺不容易,刘华和妻子李淑珍就在生活上给了她很多帮助。吕艳春也知恩图报。李淑珍身体不好,患有类风湿病,行动不便,吕艳春就经常帮她洗衣服、做饭,干些家务活儿。一来二去,两家的关系处得很好。后来吕艳春就让自己的女儿认刘华李淑珍夫妇为干爸干妈;刘华的小儿子比吕艳春的女儿大两岁,两家人商定,等孩子们长大就让他们成亲。

1996年年底,刘华到青岛出差,并在青岛市城阳区买了一套房子。按照当时的规定,买房子可以带三个户口,刘华就把妻子和两个孩子的户口迁到了青岛。但是迁户口的时候,他把妻子和孩子的名字都改了。

但是他给妻子改的名字却是初恋情人吕桂珍的名字。妻子知道后,因身体长年有病,需要他照顾,也没和他计较。可是,刘华没想到,麻烦就出在“吕桂珍”这个名字上。当年在他家租房子的吕艳春,就是以“吕桂珍”的名字告他的。

吕艳春在起诉状中说,1995年12月31日,刘华拿来了两人的结婚证,他们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了。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在青岛市城阳区买了一套住宅,她又自己出钱买了一套网点房。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将网点房判归她所有。

对于吕艳春所说的同居、结婚、共同买房的事,刘华全部予以彻底否认。

刘华说,1997年初,他妻子和两个孩子的户口落到了青岛市城阳区,但他们还在东北工作和生活,由于自己没时间,妻子身体不好也需要他的照顾,他就委托吕艳春来青岛替自己装修房子,并把他家在青岛的那套户口本交给了吕艳春,没想到却惹了大麻烦。

1999春天,刘华从单位辞职后带领全家搬到了青岛,住在自己买的那套住宅里。吕艳春则搬到了那个网点房里居住。白天吕艳春在那里给人加工服装,刘华在那里给人代灌煤气。2001年,吕艳春为自己的服装加工店办营业执照,这时刘华才知道她的名字已改成了“吕桂珍”。原来,在他带领全家来青岛之前,吕艳春竟然私自拿着他那套青岛的户口本,用“吕桂珍”的名字办了个身份证,摇身一变成了“吕桂珍”。

后来,吕艳春到法院起诉了刘华。可是,刘华认为,吕艳春以“吕桂珍”的名义告自己,这根本就不合法。因为“吕桂珍”不是她的真名字,起诉用这个名字,实际上诉讼主体就不存在。

是谁伪造了结婚证?

都是贪念惹的祸

在法庭上,吕艳春拿出了她和刘华的结婚证,来证明自己是刘华的合法妻子。而刘华则坚决否认和吕艳春是夫妻关系。

对结婚证的来路和自己改名“吕桂珍”的情况,吕艳春是这么解释的:她和刘华李淑珍夫妇认识不久,就发现他们只是名义夫妻。她看到刘华对生病的妻子很好,觉得他是个有情有义的人,刘华向她求婚她就同意了。后来刘华带着她去照相馆拍了一张结婚照,然后由他一个人办理了结婚证。拿到结婚证后,吕艳春发现结婚证上自己的名字被改成了“吕桂珍”。她问刘华为什么,刘华说“吕艳春”这个名字不好听,所以就替她改了名。

后来,在受刘华委托来青岛装修房子期间,吕艳春拿着刘华在青岛的那套户口本,瞒着他为自己办了名为“吕桂珍”的身份证。这样,结婚证和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她就成了刘华的妻子。

可是,在吕艳春起诉后,法院经调查却发现,她和刘华的结婚证是假的,两人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吕艳春一下子懵了。吕艳春认为,她和刘华虽然不是合法夫妻,但这么多年她和刘华至少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此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后,她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终审判决,

双方各占50%份额

在法庭上,吕艳春提交了一些照片和社区出具的证明,来证实自己和刘华存在同居关系。庭审中她还说,青岛的那套住宅,就是她和刘华同居期间一起买的,至于那套网点房,虽然产权证上是刘华的名字,但实际上是她自己出钱买的,所以请求法院把网点房判给自己。而刘华则说,房款是吕艳春交的没错,但钱是他的,是他让吕艳春代他交的,发票落款也是自己的名字,如果是吕艳春交的钱,就不会落自己的名字了。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刘华和吕艳春之间的同居关系成立,双方同居期间购买一套住宅及一套网点房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网点房归吕艳春所有,那套住宅归刘华所有,刘华给付吕艳春财产折价款3750元。

刘华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后,青岛市中级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华与吕艳春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至于是否存在同居关系,与分割处理财产无关。对双方存在争议的网点房,从交款收据上分析,应推定为双方共同出资购得,双方应各占网点房50%的份额。根据评估,此房的价值为226,900元,吕艳春应得113,45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网点房和那套住宅归刘华所有,刘华支付吕艳春11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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