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神奇的利润
2009-11-20袁小勇
袁小勇
在日常会计审计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许多问题存有争议,不好进行会计处理,下面的问题是笔者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全国大型企业审计部经理研修班上的一个研讨题,本人觉得很值得研究,现提出来供同行们思考。
欧普森公司是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有色金属行业,从事矿石开采、冶炼、加工和销售,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5000多万元。连续多年收入和利润增长势头较好。欧普森公司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绍军在一次例行审计工作中偶然发现,欧普森公司确认对天津鑫德龙公司销售收入计9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为17%),销售利润300万元。相关会计记录显示:
2007年11月8日,销售给鑫德龙公司的W产品系欧普森公司生产的半成品,其成本为600万元,欧普森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收到900万元货款,欧普森公司已作营业收入处理:
2008年2月15日,欧普森公司从鑫德龙公司购进M产品,进货价格11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为17%),鑫德龙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已收到货款,欧普森公司已作存货购进处理。
经查实,从鑫德龙公司购进的M产品是在欧普森公司W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而成。
绍军认为上述业务对欧普森公司而言是一笔较大的业务,其会计处理值得商讨。于是绍军就此业务分别询问公司财务部、销售部、采购部的相关人员。
财务部:我们是依据发票、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验收单、银行进账单等记账的,有什么不对吗?
销售部:我们依据与鑫德龙公司的销售合同销售W产品给鑫德龙公司;发票已经开出,货款900万元已经收到并转交财务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财务部的事情。
采购部:我们是依据公司指令向鑫德龙公司购买M产品的,我们对M产品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查验后才支付1100万元货款。购货发票及产品验收单已转财务部。至于M产品是不是在W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而成,我们认为并不重要。
绍军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公司审计部经理肖勇作了汇报,肖勇召集审计部同事共7人开会讨论此事。
绍军及另一位同事坚持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在此项业务中,我公司(欧普森公司)实质上并没有W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鑫德龙公司,W商品最终以M商品的形式通过购买回到了我公司,不完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绍军等认为上述业务应属于委托加工业务,2008年2月15日,我公司从鑫德龙公司购进M产品后,应进行会计调整,冲回原已确认的收入和利润。如果此类业务均可以确认收入和利润的话,年终利润考核和利润提成将可能失控。
审计部经理肖勇没有着急发言,而是耐心地听取同事们的意见。另四位同事认为,财务部的处理没有错误。理由归纳如下:
第一,2007年11月8日,财务部在收到销售部转来的销售合同时,依据出库单、销售发票、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据。及时进行销售会计处理是适当的,事实上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销售处理。
第二,2008年2月15日,财务部对购进的M产品作存货购进处理,购货合同、采购发票、付款凭单、产品验收入库单等票据齐全,手续健全,会计处理并无不妥。至于M产品是不是在W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而成。财务部没有现场查验的义务。事实上,M产品与W产品,规格不同,型号不同,颜色不同,名称不同,财务部也无法进行查证。此次审计部发现W产品系M产品的半成品纯属偶然。
第三,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中,没有哪一条规定卖出去以后的产品不可以购回。并举下例为证:
假设S公司现有某产品1000件,成本180元,件,正常售价200元/件。顾客A刚购买了200件,发票已开,款已收,货未发。又来顾客B,B急需购买此产品1000件,如S公司产品数量不够,顾客B将另寻他处购买。此时S公司从供货商处进货已经来不及了,于是与顾客A商量能不能退货,A说不能退货,但可以考虑将已购货物再卖给S公司,售价220元,件。S公司销售部经理通过计算,销售给顾客B库存商品800件,可获利16000元[(200-180)×800],从顾客A中购入200件产品再转售给顾客B每件亏损20元(200-220),共亏损4000元,合计盈利12000元。S公司销售部经理同意顾客A的要求,交易成功,三方皆大欢喜。
在此案例中,S公司销售部经理处置得当,顾客A的行为合规,S公司从顾客A手中购回刚刚售出的商品难道应作销售退回而不作存货购进处理吗?显然,顾客A并未退货,S公司从顾客A手中购回刚刚售出的商品只能作存货购进处理。
既然S公司从顾客A手中购回刚刚售出的商品(当然没有经过加工)尚且应该作存货购进处理,我们欧普森公司3个月后从鑫德龙公司购回经过进一步加工的产品M,将其作为存货购进会计处理又有什么问题呢。
审计部经理肖勇最后总结发言并支持了同行多数人的意见。
尊敬的读者朋友,对于欧普森公司的会计处理,您是如何认为的呢?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您与作者(emailyxy@sina.com)或中国财会网(www.kj2000.com)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