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中的法律诊所教育法探析
2009-11-17崔岚
崔 岚
【摘 要】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其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兴起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因其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真实的背景材料,学生甚至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办理案件,其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对学生进行更客观的评价,这些不同于体统实践性教学的特点,值得我们借鉴与引进。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 改革 法律诊所
一、法学实践教学改革
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传统上是以理论讲授为主。但是,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法律的目的在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因此,各高校都比较重视实践教学,往往结合一些相关课程,搞一些实践活动。然而,大多数学校除毕业实习外,并未有意识地、有步骤地将这些实践活动形式强制性地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中,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更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造能力。
目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不少弊端。沿袭多年的毕业实习,虽然学生确实是到了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但所从事的也只是送达、记录等非专业性的工作,通过实习,学生最多只能熟悉法律职业的工作流程,而且多数实习单位因业务压力及对学生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不满,对学生的实习疏于指导,削弱了实习的教育意义。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已在全世界风行的案例教学,一直被当作最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由学生阅读案例,通过讨论和回答案例中的问题,让学生自己发现并阐明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律及原理。但是,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都是已知的或虚拟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都被确定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而且最后一般都有一个所谓的“标准答案”,难于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案例教学忽视了影响法律实践的社会事实,它并不能代替学生亲身的法律实践。也正因为如此,法律诊所教育便应运而生。
二、法律诊所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方法而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甚至直接接受委托代理案件,为当事人“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根据自己所学知识为当事人开出法律处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法律诊所教学一般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课堂教学的内容包括访谈技巧、咨询技巧、谈判技巧、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等,以角色扮演、分组讨论、实景模拟、技巧游戏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开展;实践教学部分则安排学生与来到法律诊所求助的当事人接触,进行真实案件的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直至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以此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活动技能、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目前,我们国内已有十几所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和法律实践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法律诊所与其他法学实践教学的区别
1.使用真实的背景材料,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的是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
法律诊所中学生接触的都是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它能使学生身临其境,真正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掌握基本实践操作技能和了解司法制度体系,并进而能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提高处理真实案件的能力,掌握解决现实纠纷的方法。
2.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直接办理案件
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真实案件的当事人代理,所学到的不仅是法律,而是整个律师工作的过程。因为法律知识只能使人们从理论上理解律师的工作,而要获得必要的技能,学生必须从实际工作中取得。在现实案件的代理中,学生不仅获得了练习技能的机会,而且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了解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动作方式,直接感受法律工作者的真实工作状态,这些都是在其他法学课堂上难以涉及的。同时,在现实案例的代理过程中,学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由此必然引发他们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思考,这无疑对他们以后从事法律职业是大有帮助的。
3.教学方式的多样化
法律诊所教育完全打破传统法学的讲授式课堂教学和案例教学中的局限性讨论分析,采用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授课形式,包括角色模拟教学、单独指导教学、合作学习教学、反馈教学、评估教学、阅读教学等方式,并极力将教学活动置于社会实践的背景之下,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达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结合。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不仅能促使学生全方位地参与,提高其参与教学的程度,发挥其学习的主动性,还能使学生真切地体会到课程的实用性,引发其从职业的角度去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并进而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特别是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总之,诊所法律课程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要求学生从经验中学习,从实践中学习。
4.学生思维方式的不同
法学教育主要是课堂上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这种形式的教育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对案件的解决是没有一个“标准答案”的,它要求学生在无既定答案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了解案件的所有细节和其特定的社会背景,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寻求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所以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充分参与其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主动性与能动性。因为参与,所以思考;因为思考,所以领悟;因为领悟,所以进步。
5.对学生的评估方法不同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对学生的评价往往是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为标准,而目前我们的考试中更多地是对记忆力的测试,这十分不利于法学学生以后从事法律工作。而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评价方式有很多种,包括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等。评价可以书面进行,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是一对一单独进行,也可以在课堂教学时集体进行。集中反馈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经常采用的方式。评价和反馈可以帮助学生养成审视和反思自己的理论和行为的良好习惯,集中反馈更可以扩大学生的学习机会,是一个相互学习的过程。评价和反馈使得“从经验中学习法律”的理念得到更好的实现。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它不仅包括严格意义上的课堂教学活动,还包括伴随着课堂教学活动而开展的许多实践性课程和一系列社会活动,这些实践性课程和社会活动使学生在学习了法律基本知识以后,便有机会及时地参与法律实践,并通过法律实践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进一步理解。汲取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全面改革法学实践教学,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新契机。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8.9.
[2]王立民,牟逍媛.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2.95.
[3]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