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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记被动句的认知分析

2009-11-17靳玮珊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09年14期

靳玮珊

【摘 要】本文采用作为认知手段的常规关系从认知的视角分析研究无标记被动句,探讨其语义与语法形式之间的关系,探寻这一句式形成的认知理据。

【关键词】常规关系 被动句 认知理据

一、引言

认知语言学认为语言不是自足的体系而是人类认知机制的一部分,其结构与功能是人类经验的产物。句法也不是自主的、完全任意的而是有理据有动因的。句法认知研究,是要试图推测出这样的句子形成时的认知理据。常规关系是人们把握世界图景的一种方式,被语言的表达形式所利用,成为形成一种句法结构的理据和理解语言表达内容的理据,语言运用中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设定话语中所涉及的对象和事件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常规关系,除非另有说明。常规关系对于语义与语法的对应关系具有极大的解释力。徐盛桓在他构建“句式结构常规关系分析理论模型”中指出“句式结构所表达的关系同被表达的对象之间的常规关系有同构性”。

常规关系的补足和阐释作用也体现在无标记被动句中。例如,人们常说的“小偷抓了。”形式上看是主谓之间构成主动关系,但通常被理解为小偷被抓,这里也是“小偷”和“抓”之间构成的常规关系所致。因为生活中在人们的经验中“小偷”总是作为对象和“抓”联系在一起的,说汉语的人不自觉的把“小偷”视为受事而不是施事。这样的思路较适应汉语标记性弱的特点,“被”字带有被动标记性特点,考察无标记被动句更能靠近汉语的本质,因而对这种句式的认知分析有利于对汉语的特点做出系统性的解释。

二、关于“被”字和被动句

在被动句的研究方面长期以来受结构主义影响对于什么是被动句,表达被动是不是一定要用“被”字争论不休。近年来随着国外认知语言学的发展,有学者从认知的视角来阐述被动句的形成问题。熊学亮、王志军指出“典型的被动句源于从受影响者的角度来描述致使性事件这一事实,它表达的是受事受到外力影响而形成一种结果性状态的过程”,进而认为汉语被动句原型有用“被”字和不用“被”字两种。本文采用熊学亮等的观点,上文中“小偷抓了”的例子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典型的无标记被动句,描述的是经过这一事件后,对小偷造成的影响即小偷已被抓获这样的结果。

关于表达被动是不是一定要用“被”字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也与“被”字本身语义不定有关。“被”字的被动意义来源于古汉语中作动词“遭受”的意思,这一消极意义在被字句中仍然明显。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有语用功能的消极意义已在渐渐淡化,例如“被”字常用于中性的景色描写中,如“河水被晚霞照得有些微红”(老舍)。这里的“被”字只有表被动的标记作用。同时“被”字表现消极意义的用法依然大量存在,比较“碗砸了”和“碗被砸了”我们可以感觉出“被”字所带来的“不如意”的语用色彩。可见在目前的使用中,“被”字有两种功能:语用功能和语法功能,语用功能表观“不如意”“不期望”等感情色彩,而语法功能区分被动和主动。文中所涉及的无标记被动句是针对“被”字的语法功能而言。

三、理论基础

“常规关系”,从本体论来说它是指事物自身的关系,在这里常规关系被视为认知化的产物,是人们语言运用的一般前提,这一语用前提表达为“设定语所涉及的对象和事物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常规关系,除非另有说明”,在具体的语言理解中表现为含意隐性表述(implicit expression),对语句的显性表述(explicit expression)做出阐释或补足,使话语得以理解为相对完备的表达,达至交际的理解。常规关系来源于生活经验,是经验运算的结果,再加以程式化,规范化就形成了常规关系,它使得关系获得一种抽象,再将有家族相似性的一类事物、事态的常规关系作进一步抽象,忽略某一些细节就成为了常规范型。

我们注意到一些致使事件中某些事物总是相对稳定的处于受动的地位,如“小偷”在“_抓_”这一事件中,我们总是倾向于把它至于被抓的地位。又如“碗砸了”,“碗”在“_砸_”这一事件中只会处于被动的地位。我们从这些类似的关系中就可以抽象出体现物体与动作的常规关系,我们将这种某一事物较为恒定的处于受动地位的关系称为“受动型的常规范型”。人们把“小偷抓了”“碗砸了”理解为被动而不是主动,可能就是这种“受动型的常规范型”在起作用,作为隐性表述或含意对语句的显性表述做出阐释或补足。

本文认同以下关于句式结构的观点,认为一个句式结构不是一堆句子成分的堆砌,而是一个“完型”(gestalt);从结构的形式来说,各成分的组合不一定都符合逻辑关系,会发生各种组合关系的嬗变,因此每个结构式都是这一形式与一定构快意义的匹配(pairing);对于句式结构的认知分析研究,就是要找到“匹配之所以会是如此的理据”。

就汉语中无标记被动句而言,从结构形式上来说,因缺乏表示被动的标记而呈现与主动句相同的句式,但由于“受动型常规范型”的存在,主动形式仍然可以表示被动的意义,完成一个“完型”。由此我们假定形成无标记被动句的理据就在于源于生活经验的常规范型。

四、对无标记被动句的句法分析

收集到的语料如下:(1)你要的那本书买了。(2)这个问题讨论过。(3)鸡杀了。(4)信写了。(5)棉衣穿旧了。(6)仗打完了。(7)房子炸毁了三间。(8)杯子打破了。(9)黑旋风拿住了。(10)那柳屯的人儿已接到家里来。关于语料选取的说明:这里说的被动句是符合熊学亮,王志军提出的典型的汉语被动句原型,描写的是受事经过致使事件界的影响后所处的结果性状态,这里是没有施事参与的,只有这样的被动句才会突出受事的结果性状态。因此以上的句子都是典型的无标记被动句。这些句子形式上的共同特征是N+V+(C),V为及物动词与前面的N构成逻辑上的动宾关系,C为补语,补充说明动作的结果,与V构成动词短语,说明V对前面的N造成的影响,使N处于某种结果性状态中。根据受事的性质可分为两大类:A:非人称性的(1)(2)(3)(4)(5)(6)(7)(8),B:人称性的(9)(10)。

(1)到(8)中V与N构成的动宾关系表达的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买书、讨论问题、杀鸡、写信、穿衣、打仗、炸房子等,而N差不多总是恒常的出现在这些事件的受事位置上,如书只能被买,问题只可能是被讨论,因此这里N和V的关系符合上文所述的“受动型常规范型”,N相对于V来说都是受事而非形式上所体现的施事。可见“受动型常规范型”构成了A类句的语义基础或称“构快意义”,与N+V+(C)的句法形式构成统一的“匹配体”,“受动型常规范型”与句式结构形成同构关系。

(9),(10)两句中V和N构成的动宾关系也是常见的现象,如“拿某人”和“接某人”,但不同的是N不是恒常的出现在受事的位置,这与N的人称性有关,例如“黑旋风”和“拿”之间可以是有“黑旋风拿(别人)”和“黑旋风被(别人)拿”两种情况,也就是说这里对于(9)存在两种常规范型(为方便下文的论述,我们称之为“施或受型常规范型”)。这里还必须考虑V+C的意义。“拿住了”表达一种纯粹的结果性状态,暗示动作的结束即不可再跟有动作对象,因而处于之前的“黑旋风”就不会是动作的发出者而只能是受动者。也就是说V+C所表达的语义特征使得上述“人”作为受动的常规范型得以确定下来,从而N与V+C实现“完型”的,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常规范型是在句子本身提供的语境中得以确定的。这里的语义基础是“施或受型常规范型”+动词短语的语义特征,与句式结构 N+V+C构成同构关系,实现构快意义与结构形式的“匹配”。

必须指出的是A类句子通常是不能转换为用“被”字来表达的被动句,而B则可以。如不说信被写了,仗被打了。虽然可以有“房子被炸了三间”这样的说法,但我们认为这里的“被”表达的主要是语用色彩而不是用来区分主动或被动。因此A类句子的构快意义和形式的匹配是靠“受动型常规范型”而不是语法功能标记词“被”来实现的。B类句子存在可用和可不用“被”之间的两种情况,(9)和(10)可分别转换为(9)“黑旋风被拿住了”和(10)“那柳屯的人已被接到家里来”。这两句改写的句子中并没有“被”字通常所带来的任何“不愉快”、“不期望”的消极的语用色彩,因此这两句中的“被”字其功能主要是语法的,也就是说(9)和(9)、(10)和(10)表达的语法意义是相同的。B类句的这个特点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受动常规范型”与句式结构的同构性,B类句存在两种变体的现象与其缺乏确定的常规范型的特点是密切相关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标记被动句的语义基础与其句式结构之间存在同构性,这个语义基础就是人们头脑中的常规范型,它使得形式上表现为主动形式的被动句仍然被理解为被动意义,这种“受动型的常规范型”就是无标记被动句在认知上的理据。

五、结语

本文从认知的角度利用常规关系理论分析了汉语中无标记被动句,认为被动概念的表达不一定要用表示被动的标记词“被”字,基于生活经验的常规关系,为隐性表述对显性表述起补充和阐释的作用,从而无标记的被动句找到了语法化的理据。这样的理据同样可以解释用“被”表达的被动句。在缺乏明确的受动型常规范型时,必须用“被”,也就是说缺乏明确的施动关系的常规范型是使用“被”字被动句的认知理据。

这样的理据也适用于对主、被动意义不确定的歧义句的解释。这一现象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不用被动标记被动句之所以能被理解成被动句而不是主动句就是底层的受动型常规范型作为语义基础在起作用,一旦这种范型被取消,被动句就会转变成主动句。

可见,汉语被动概念的表达是否要用语法功能词“被”字与话语中表达的内容是否存在“受动型常规范型”有直接联系。无标记被动句其语义基础往往是一个确定的“受动型常规范型”,它作为一个“默认值”对句法形式的产生与理解起着规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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