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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倡导因素在价值观形成中的作用的几点认识

2009-11-17

中国校外教育(下旬) 2009年14期
关键词:价值观

王 忠

【摘 要】社会倡导因素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体系建设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需要从社会的法治建设、政府的行为和社会各类组织和人群的现实行为共同培育出来。

【关键词】社会倡导因素 价值观 法制行为

价值观形成过程中,社会倡导因素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它的历史的延续,构成了一定社会内的人们的基本价值行为的重要依据。社会倡导因素,主要是指社会代表阶层,以一定的社会意志要求、法律政令的强力保障,使社会价值体系中人众的价值取向向着符合于这种倡导方向进展。最突出的就是表现为社会组织者颁布的法律和政令,以及围绕这些法政所表现出来的实践行为。社会倡导因素多由政府组织自身来完成,并配以调动社会其他组织、成员的行为来证明。有着其历史继承与扬弃的过程。而社会倡导因素作用的成败,不是由即时的目标来决定的,而是由这个历史过程来确定的。下文仅对在社会实践中社会倡导因素的作用进行浅要分析。

一、法制倡导行为的实际效果

法制行为总的说来,就是对社会整体价值行为的允许和限制。一切法律基本上都是在解决人们的利益关系问题,塑造一定社会要求的价值模型。社会倡导因素,之所以可以作为客观因素来分析,是因为社会倡导因素是被许多客观制约的东西来维护这些倡导。比如,执法的实际效果所展示的利益分配结果、执政的实际效果所彰显的利益分配结果等对于人们的价值观的形成必然起到修正或者误导作用。

法制行为,在其具体的实行过程中,实质上具备着惩戒功能,当然,如果社会成员认为这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失效和不及时,反而具备了暗示和默许等相反的效果。所以,法制的实际效果是形成社会价值观体系中,作用最为敏感的倡导力量。它的特点在于通过惩罚典型错误的价值行为,来警戒整个社会人们的价值行为趋向。

这些行为的实际效果,往往是构成社会价值观的主要因素。同时应当包含了对于个人价值行为的合法性的确认和默许。尤其是这个默许,往往对于个人价值行为的形成产生巨大影响。当社会法制体系不够完善而产生那些变相掠夺社会或者个人的财富的行为,而且法制却无法完全执行它本应的确认能力,结果,个别的或者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引人注目的价值行为会成为严重干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普遍形成。甚至社会成员便以此为默许而群起效仿。于是,社会公共和个人财富必然被大量的、以防不胜防的各种形式所侵吞和转移。但是,在这里,价值观的构成,并不是以法制倡导和行为的直接指向为一致的。有的可能发生相反的方向效果。如,封建剥削阶级在腐败末期,用大量的酷刑惩罚起义的民众,反而激起更多的暴动。就说明这时的社会价值倡导力量作用是相反的。

在法制行为中,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能够极大影响价值观的认可与怀疑的,这就是公平正义。整个公共社会法制状态和一系列执法重大事件中,既需要公平的因素,又需要非常明确的社会执法司法实践标杆。比如关于财产、交易的裁判,就需要以公平为主要标杆。并以法制的明确的、一定如是而非亦可以如彼的面貌宣示给社会成员。否则,就会导致社会倡导价值观的混乱甚至失败。现实中所谓的征地与拆迁纠纷,就是由于里边关于财产交易、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混杂在一起,而难于在现实中出现令人们普遍接受的裁判。有些则需要以正义为主要旋律,并且在定量上精准无偏差。因为正是这些重大事件的处理,是具体的、最有说服力的价值观的确定。这时不许要默许。比如同样是贪污犯罪的死刑类型,如果出现大贪多是缓期执行,而相对的小贪却多是死刑。那么,势必造成社会成员对于公平法制的怀疑。因为多数社会成员不讳去理会其中的那些量刑的细节问题。如在刑事案件当中,对于事件的相应的司法行为和法律裁判,就需要彰显正义的维护力量。如果社会上的这些法制行为正好相反,失于公平和正义,那么就是对于社会全体民众在倡导非正义的价值观念。腐败行为和对于腐败行为的法制态度和惩处质量,是最为重大的、最为具体和直观的社会价值观的倡导因素。所以,法制行为,应该坚守公平正义这个尺度。

二、政府行为的实际效果

如果说法治特别是司法是通过惩戒的个案来保障社会价值观的推行,那么,政府的执法行为就成为一个完全正面的、典型的、普遍化和可持续社会价值观的主导力量。这里集中体现在政府所有成员,特别是领导层面的言行,是构成社会价值倡导的最突出的力量。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艰苦朴素、严于律己的典范价值倡导力量,是构成我们这个共和国基础价值理念的垂范力量,并在人民群众之中兴起了艰苦创业的价值理念,为构建健康向上的民族精神做出了突出贡献。而个别贪污腐化分子,也给我们的社会和政府的公信力抹了黑,甚至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稳固发展,也带来了人们不应有的怀疑和猜测,严重影响了社会价值观构建的健康发展。

政府的行为是关乎社会价值观发展方向的最关键的指标。政府行为由于牵涉的面极其复杂,因此,在当代社会,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权限,作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而这里的标准,除了法律的允禁外,如果无法真实预知效果,应当是无所作为。比如社会倡导上是自律,而实际显示的却是大吃大喝、领导带头捞钱,给自己涨工资多甚至下文件不让工资公开等等。那么,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倡导的真实性就会怀疑甚至气愤,于是,政府带头的社会倡导价值观就会化做泡影而已。所以,但凡社会倡导价值观,就必须有一个政府的具体行为、特别领导的行为作为最有力的支撑。这是培育人们的价值观的最有效的因素。

政府的职责决定了政府行为应该注重长期性的稳定的社会动向,对于社会日常事件,尽可能交给法制程序来解决。政府的不得已的插手解决日常事务太多,只能说明两点:一个是法制混乱或者法制失效;另一个就是法制不完备。在现代市场中,市场混乱实质是法制缺陷的表现。在法制与政府行为之间,有一个共通的制约标准,这就是民主法治。只有这一条道路,是解决法制和政府问题正确所在。法制不完备或者失效,实质的原因就是动员民众参与的程度的质没有达到或者根本没有。在这里,根本的、关键的,就是要在法治建设中,必须作到动员民主的基础的产生。西方社会现在民众缺乏参与政治和法制的热情,也构成了政府行为失误的基础因素。

三、社会组织、类人群的行为标示

这是对社会倡导价值观影响的最为突出表现的人群。即严格遵从和经常冲击甚至毁坏现有的和倡导的社会价值观及其体系的人群。比如,普遍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多一般员工,由于他们多数人的普通身份,加上长期的教育和生活习惯,他们往往是社会倡导力量的最朴实、最稳定和最可靠的再遵从者。对于他们的劳动价值行为的社会倡导和社会认可一旦发生了较大的失误,那么可能是对核心社会价值自从体系的最大的撼动。社会倡导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鼓励和稳定社会价值中坚体系的稳定。对于社会价值变化的体系,有益的就是激励和保护,有害的就是惩处和禁止。

对于社会上那些新兴人群,冲击原有的、健康的价值体系时,社会倡导力量应当做出迅速的、合法性的确认或否定。当然要分清有些性质有待以后定性,但决不能因此而放纵错误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那些认为这些混乱现象跟改革和经济发展是必然附带的认识,无疑是对于法制状况的模糊认识,以及没有能够从人的价值行为与社会倡导力量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答案,实际是价值观淡漠和缺失的反映。

社会组织、或者在一定时期某一类人的行为,往往具有对于现实社会的价值观的影响作用。特别是一时突起的某类人的行为,更具有对历来价值观的冲击作用。这些行为,如果社会没有作好充分的心理和政策调节的应对,往往会在事发后,失去极佳的解决时机,从而丧失任何良好的解决办法。比如,新崛起的某类人,他们的新的生活价值观往往对于社会来说是猝不及防的,原有的社会价值体系没有考虑到这种社会价值的获取行为,比如,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出现一些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还比如,在社会文化更新中现实代的流行时髦观念,像什么月光族等。这类人在积累财富或者价值消费中的特定阶段和特定方式,对于原有的社会倡导的价值观的信念产生了严重打击和冲撞。在迥异的生活方式面前,在巨大的既得利益落差面前,没有人不会重新思考,重新评判这个社会,总会要好奇地询问甚至质问,到底发生了什么?这就是社会价值观形成过程中被严重冲击的表现,也反映出社会倡导力量的缺失。这些眼见的实际效果,巨大的反差,是最现实、最实际的干扰,往往对于那些奉守原有价值观的人们,具有“惊醒”、“嘲讽”甚至“愚弄”作用。

所以,社会价值观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和个别典型人员身上,必须有社会倡导力量对于社会成员的普遍的确认的声音和行为。这就是在原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上,和新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上找到过渡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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