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治理网络音乐
2009-11-17
计算机世界 2009年35期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音乐产品搜索服务的管理,并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要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审制度,对由网民自行编创和表演的网络音乐进行审查,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
文化部表示,出台此《通知》的背景是目前市场面临的内容良莠不齐、未经审查的进口音乐数量巨大、侵权盗版、非法链接现象严重、市场行为和交易秩序缺乏监管,文化部希望通过《通知》规范发展网络音乐市场。据了解,《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定义和涵盖范围,即网络音乐是以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传播的音乐产品,不仅包括歌曲、乐曲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形态,还包括音乐产品内容、辅以视频画面的MV、FLASH等。
此外《通知》明确指出,“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是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必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且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
《通知》同时指出,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相关经营活动,如网络音乐产品制作、发布、传播(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进口等,必须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只有直接获得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独家且完整的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才具备报审资格。
在网络音乐进口合同方面,《通知》还规定,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应在一年以上、合同应在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才可以生效执行。
网友评论: 规定会改变百度、谷歌等网站的音乐下载业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