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司法制度
2009-11-17杨海浪
杨海浪
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发源于清末的司法改革。这场司法改革,主要源于19世纪中叶开始的西方列强对清朝的入侵,西方国家先进的自然科学和社會科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以及对清朝的影响。当时,一些先进分子为了摆脱贫闲落后、挨打的状况,纷纷提出学习西方,变法图强的种种主张。经过长期曲折的斗争,清末统治者面临外敌的入侵以及国内要求变革的强烈呼声,感到当时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政治制度。不改革已经不能维护统治秩序,1901年开始实行变法。在司法制度方面,清末统治者采纳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和司法程序。从历史演变看,虽然这些原则、程序未能在实践中真正推行,对后世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很大。
清末的司法改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方面。一是在中央,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被改为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被改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承担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等职责的大理院。二是在地方。从1907年开始,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各府设立地方审判厅;洲县设立初级审判厅;各级审判厅内设立专门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视判决之执行”的检察厅;省按察史被改为负责地方司法行政事务的执法史司。第二,司法原则方面。采用了司法独立原则,以及回避、辩护、辩论、审判和一事不再审理等原则,并引进对抗或诉讼制度,由此建立起律师制度等。第三,司法程序方面。明文规定刑事、民事诉讼分立,四级三审终审制度,以及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1911年10月10日,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统治。1912年的1月1日成立中华民国,随之组建首届临时政府,史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然而,临时政府还没来得及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张,就被1912年4月成立的北洋政府所取代。北洋政府承袭清末制,但做了一些改革。主要有三点:一是审判分为普通审判和军事审判。前者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后者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二是成文法和判例,解释例均可成为审判依据。三是行政诉讼由专门法院受理。1914年,北洋政府成立专门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平政院。1926年,北伐战争的胜利推翻了北洋政府,但是,无论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均接受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1927年初,国民党政府决定进行司法改革,并颁布实施《新司法制度》:一是废除大理院与审判厅的称谓,一律改称“法院”,并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两级院。前者分为最高法院和控诉法院,后者分县市法院和人民法院。其中人民法院系最基层法院。二是实行两级二审制度,并对各级法院设立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废除法院“行政长官制度”而改设“行政委员会”处理院务。三是实行参审制度和陪审制。四是减少诉讼及状纸之费用。1927年4月,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史称“南京国民党政府”。基本沿用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并于1932年10月进行司法改革,主要内容:一是改原来的四级三审制度为三级三审制度;二是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单行的司法和诉讼法律法规;三是采用严密而反动的侦查制度,给予检察官很大的权力;四是实行法西斯秘密审判制度和国民党专制制度;五是特务组织参与司法审判活动。
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不难发现,我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从20世纪初由专制转向现代民主、由人治转向法治的制度转型。然而,无论是清朝末年制宪的修改,还是国民党时期的制宪,都始终没有实现这种具有现代文朋性质的制度转型。□(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