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2009-11-17吴金山
吴金山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抗诉是审判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准确、合法地惩罚犯罪,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抗诉案件的改判率较低,抗诉的效果较差。结合我院近年来办理的一些刑事抗诉案件,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抗诉案件的改判率较低的原因
1.刑事立法中存在的模糊概念,导致适用法律条款上存在偏差。如法条文当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或有具体规定,或司法实务界对此有共识,理解不难一致。但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如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中何为情节严重?以及其他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何为情节较轻?由于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具体到案件本身,很容易造成检、法两家理解不一。
2.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导致此罪与彼罪难以掌握。刑法规定的犯罪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清的情况,而相关司法解释又没有及时发布,造成对一些检、法两家罪名认定不一致的情况是否需要抗诉不易掌握。
3.关于抗诉的条件,规定得过于笼统。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的“确有错误”界定不明确,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论在量刑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有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确有错误”就是量刑畸轻或畸重,而对畸轻或畸重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就是量刑超出了法定的量刑幅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在量刑幅度内才可构成畸轻或畸重,如超出了幅度内,则是适用法律不正确,构成了量刑上的错误。
4.法院内部的请示制度,造成“两审合一审”现象,抗诉工作在其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合议庭和独任审判的职能,案件重大、复杂的也只能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上级院对下级院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敏感的、可能引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下级院事先通过内部请示,在与上级院达成默契后再下判决。这样,即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改判的可能性也几乎为零。如,被告人孟某某、孙某某挪用资金案,一审法院感到罪与非罪掌握不准,在内部请示中级法院后,中级法院认为应判无罪,一审法院遂宣告二被告人无罪,在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很快就裁定维持了原判。
5.法院上下级之间出于系统的本位利益考虑,变通方法使检察机关的抗诉努力归于无效。如,被告人滕某某抢劫案,滕某某在公共汽车上抢走被害人闫某某的手机,当被害人反抗时,滕某某对其进行殴打,随后逃离现场。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由于被告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机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却将被告人的罪名由抢劫罪改为寻衅滋事罪,并以此维持了对被告人滕某某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使得检察机关认为此案量刑畸轻的抗诉归于无效。
6.迫于维护稳定的压力,检察机关应被害人请求而抗诉。有一些案件的被害人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较轻,没有达到自己满意,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的量刑的确较轻,但又是在法定刑幅度内,较难把握是否属于“量刑畸轻”,若提起抗诉,改判的可能性也有,但不是太大。若不提起抗诉,则被害人一方缠访不休,到一些相关部门上访告状,造成“涉检访”。相关部门为了维护稳定,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处理好”的标准就是息访息诉。导致此类案件“冒险抗诉”,改判率不高。
7.对法官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查处不力,使得抗诉工作步履维艰。不容否认,现实生活中有的法官因为自身能力不足,可能出现一些错判、漏判现象。但这仅仅是其中一部分,更多的却是隐藏在背后的徇私舞弊现象。他们一方面贪赃枉法,另一方面大打擦边球,利用法律的漏洞、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阻挠检察机关抗诉,即使追究下来,有可能改判,也会把原因归于认识不同、法律无明确规定等。审判环境致使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收不到理想效果。
二、提高抗诉案件成功率的几点对策
为了做好抗诉工作,提高抗诉案件的改判率,除了加強司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树立其正确的法律意识、执法观念外,还需做好以下几方面:
1.为了保证抗诉案件的质量,建议在刑事诉讼抗诉程序中增设一个上级检察院审查程序,即在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一审法院应当将抗诉书送达上级法院和当事人,二审程序由此启动,同时将案件卷宗材料通过同级检察院移交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在收到案卷后,应当认真审查,不受一审抗诉范围的限制。考虑到上级检察院需要复核相关证据,听取原审被告人的意见,以及有可能需要进一步补充收集证据,审查期可以定为一个月。在一个月内,上级检察院应当完成审查工作,决定是否支持抗诉。如果认为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则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二审程序就此终止;如认为抗诉正确,则应向同级法院发出支持抗诉通知书,并将案卷移送给同级法院。以此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改判率。
2.为了保护下级院做好抗诉工作的积极性和信心,对于下级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抗诉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给予全力支持,一方面通过出庭支持抗诉来支持下级院,另一方面对于下级院依照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法院未采纳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逐级提出抗诉,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抗到底,既维护了司法公正,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又提高了下级院开展抗诉工作的积极性。
3.检察机关内部应牢固树立抗诉工作一盘棋思想,即抗诉工作不仅仅是起诉部门的一项职能,更是事关检察机关形象,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不能简单地为了抗诉而抗诉,将抗诉工作流于表面化,而应和法纪、纪监部门等密切配合,深挖错判、漏判后面可能隐藏的徇私枉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查处达到震慑、警示作用。使每一位审判人员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法律、事实负责,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枉法裁判导致错判、漏判情况的发生。□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