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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利用多媒体示证提高公诉庭审案件质量

2009-11-17

活力 2009年17期
关键词:承办人公诉人出庭

王 剑

随着科技强检步伐的不断加快,《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日益完善,对公诉庭审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庭审模式由法官审讯转为公诉人讯问为主,法官补充讯问为辅;由法官宣读展示证据转为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举证、质证。庭审的对抗性不断增强。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公诉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引进多媒体示证系统,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公诉庭审的科技含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多媒体示证概述

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庭审方式相应进行了改革,从而对公诉人的出庭工作提出了更多更新的要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根据这条规定,举证、质证是公诉人在法庭上的重要工作。然而,沿用传统的举证方式,大多数案件达不到庭审所要求的效果;要让所举的证据能够让法官采信,让被告人认罪,让庭上参加诉讼的人能一目了然,在举证上就要求运用科技手段,即多媒体示证。

(一)什么是多媒体示证。多媒体示证是指集影像、声音、文字、图像、动画于一体的举证方式,也就是将要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扫描、拍摄、录音等,把资料输入电脑,运用相关软件进行处理后,利用大屏幕,使各种证据在出示时更形象、直观的一种举证方式。利用这种举证方式,可以提高公诉效率、减轻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强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众多益处。

(二)多媒体示证所需条件。在硬件方面,如果条件差一些的话,基本能够满足运行的,只要有笔记本电脑、扫描仪、投影仪即可。如果有条件还可以配置数码照相机、物证展台、大屏幕、摄像机、视频采集卡等。在软件方面,用于制作多媒体方面的软件很多。多媒体示证要分采集素材与制作两个步骤。采集素材后,需要相应的图像处理软件、动画制作软件及用于合成的多媒体制作软件。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软件很多,但操作方法各有不同。我们对卷宗的证据进行扫描后,所获得的图片一般都不符合要求,因为受扫描范围的影响,一般都留有多余边,需要用制图软件作一些简单曝光与裁切的处理,才能符合制作要求。这就要利用图像处理软件进行简单的处理。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现场勘查的照片等,为更能说明问题,还需要一些动画的演示与提示等,所以要用动画制作软件。最后要把作好的图片、动画进行组织放映,就要利用多媒体制作软件。

二、如何运用多媒体示证

(一)“三个标准”选择多媒体示证案件。在公诉庭审阶段,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所以要充分发挥多媒体示证系统作用,提高庭审效果,选好案件是关键,应当坚持“三个标准”。一是坚持“实用性”标准。检察机关在选择运用多媒体示证手段审理的案件,要着重考虑到以下几点:要着重考虑出庭案件是否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要着重考虑能够运用图像、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技术的案件是否能够增强人们视觉、听觉的冲击力;要着重考虑运用多媒体技术能否有效证明现场记录、照片、鉴定结论;要着重考虑运用多媒体技术能否缩短较多证据案件的示证时间等,坚持按照讲求实用的标准,最大限度节省检察诉讼成本。二是坚持“公正性”标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有罪,在起诉环节予以翻供,但有罪的供述供证一致的案件;对案件主要证人翻证及辩护人或被告人对案件的证据存有异议的,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要充分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直观地再现证据的原貌,更好地查清案情,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效果性”标准。针对庭审案件要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四者的和谐统一,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犯罪情节比较恶劣且结果严重的案件,严重影响民生的案件,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案件等,均利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庭公诉,更好地使庭审起到震慑犯罪、法制宣传、法制教育、保护民生、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作用。

(二)“三项准备”做好多媒体示证材料。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庭公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在庭前完成,庭前的多媒体材料是能否取较好庭审效果的基础,应当通过“三项准备”来做好多媒体示证材料。一是“承办人准备”。要求案件承办人要明确所承办案件是否需要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庭,如果需要就仔细审查案件的每一份证据材料,明确哪些证据需要在庭审中出示,并按照证据所证明的犯罪事实、证据的种类、证明力等进行归类,并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设计好举证的顺序,对于需要说明的证据,列好示证说明提纲。二是“指导准备”。要求每起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庭的案件都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检查、建议和审批,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检查承办人所整理的示证材料是否扎实、多样、充分,是否达到多媒体出庭公诉要求的听读、可视、文图、音像证据的标准,并针对检查结果提出建议,并进行审批,保证示证材料质量。三是“技术准备”。在决定示证材料后,依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定出示证据的思路,将能直接证明犯罪的各种讯问、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照片、账册、单据等文书、图片类证据通过数码相机拍摄,输入计算机进行编辑、整理、制作出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证据链,按出示顺序排列好储存在计算机中,根据庭审需要进行出示,证明案件事实。

(三)“三个全面”做好多媒体现场示证。庭前的大量准备工作已非常完善,在公诉庭审现场运用多媒体示证需要承办人将其全面展开,才能达到最佳庭审效果,应当注重“三个全面”。一是注重“全面举证”。在庭审当中,公诉人员在出示证据时,在每组证据中,要求把不同种类的证据合为一组,从而直接体现出证据之间的互相关联、互相交融。对于证据较多的职务犯罪案件或刑事类似案件,公诉人员或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类型,制作成幻灯链接出示模式,直观全面,不会遗漏任何一项证据。二是注重“全面质证”。多媒体示证出庭中,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和特点,庭审中通过一证一质、边出示边质证,将一个个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证明清楚,不会遗漏任何一个犯罪事实。三是注重“全面生动”。对于重点内容的证据现场加以特别提示,让法官、律师、当事人双方和旁听人员清楚地看到。针对一些交通肇事、伤害犯罪的刑事案件、一些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制作成模拟动画,使犯罪事实的证明更加直观、形象、逼真,提高了庭审效果。

(四)“三个沟通”提高庭审案件质量。在实践中,还应当还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和本院侦查部门的沟通与配合,进一步提高庭审效果。一是强化与公安机关的沟通。由于受举证技术设备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在收集案件的证据时,往往不去特别注意视听资料、照片等类证据的收集。该院针对此情况,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向公安机关介绍多媒体示证的作用与功效,邀请他们旁听多媒体示证庭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安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对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视听资料等證据全面收集的意识。二是强化与本院侦查部门的沟通。要求运用多媒体示证出庭的案件,凡涉及本院侦查部门的,承办人必须出庭观摩。在观摩中总结自己在侦查中的不足和遗漏,提高侦查质量。三是强化与法院沟通。法庭布置与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庭的现场效果紧密相关,特别是法庭现场光线、音效等对多媒体示证效果的影响尤为关键。应当积极沟通法院相关部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调节好一切多媒体示证所需要的庭审布置,使庭审技术效果达到最佳,提高庭审效果。□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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