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2009-11-17李廷彦
李廷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是一项反腐倡廉的战略性措施,对于遏制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说,过去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是纪检、监察、政法等执纪执法部门孤军作战的话,那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则是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来和腐败斗争。特别重要的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赋予了过去处于被动接受监督的“权利层”、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肩挑”的重大责任。这对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地位、工作力量上和工作效果,都具有重要作用。如能按照中央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这一制度,必将使当前不容乐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出现新的转机。
笔者认为,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必须抓好以下三个关键环节。
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条款,要具体明确,敢于抓住要害
明确责任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首要环节,是责任制的基础。因此,在制定责任制的时候,必须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紧紧围绕着“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首先要明确责任的主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是领导班子,但在实际操作中应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为重点。实践证明,腐败的客观条件是有权利和权利失去制约,主观条件是思想道德防线崩溃。反腐败斗争要取得成效,因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关键取决于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领导人、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决心和重视程度。因此,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除了要明确领导班子的责任外,应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应根据职权和任务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特别是要对“一把手”的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中央明确规定,“一把手”要生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肩挑”。 “一把手”能否把“两付担子”一起挑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硬”,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像下达生产经营任务那样,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也要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软任务”也要有必要的“硬指标”。使“两副担子”、“两个责任”在形式和内容上充分地体现出来,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两个责任”意识。
其次,要明确责任的具体内容。不仅要明确党风廉政责任的重点人员和重点部门,更为重要的是,要明确“应该做什么,不准做什么,违反了要怎么样”。应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按照每个领导、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任务特点,以及在廉政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责任条款,力戒“大而空”,力求具体实在。例如:在进行企业的重大决策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五不准”;财务部门不准私设“小金库”;工程管理部门对基建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物资供应部门进行物资采购时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进行比价采购;干部的选拔、使用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各种经济合同必须进行审计等。总之,凡是可能出现问题的方面,都要有具体的责任条款、制约措施和违规应受到的处罚规定。这些措施经过一定程序讨论决定后,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方式,按干管权限,由上级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与下级签订。
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功过分明,敢于揭短亮丑
有好的责任制度,这只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严格、科学地进行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另一关键环节。
考核工作决不能走过场、搞形式。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双重作用。一是准确地评价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准确,奖惩也就谈不上准确,就会失去考核的本来意义,有害而无利。二是科学、严格的考核工作,能使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一种严肃感和信任感。有了这种严肃感和信任感,廉政建设工作才能有效地推进。
考核工作要改变思路,“只报忧不报喜”或“多报忧少报喜”。目前全国的“审计风暴”对反腐倡廉所起的巨大威慑力和良好效果,给我们一个启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以考核问题为主,也许所起的作用会更好。传统的考核方法往往“以肯定成绩为主”。其实,许多“成绩”是一些共性的工作过程,肯定成绩往往有许多是客套话。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更主要的是淡化了对存在问题重视,使被考核单位容易产生“自我感觉良好”,不利于对问题的重视和整改。因此,考核、检查工作应该改变思路,以发现问题为主,“只报忧不报喜”或“多报忧少报喜”。当然,不报喜或少报喜,不是说对那些改革性的、卓有成效的廉政建设措施,以及领导干部和职工廉洁奉公的模范事迹视而不见,应大力宣传弘扬,但这些应纳入党委的宣传工作之列。
考核要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搞得好不好,干部是否廉洁,这个单位的群众最有发言权。腐败最怕群众,群众的监督最有力,应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考核工作除应坚持原有的一些好的做法外,应把民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方法,引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应召开被考核单位的党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党代表参加民主测评大会,专门对企业领导班子和每个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赏罚分明,敢于动真格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是一项具有强制性、威慑性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能否执行好这一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又一关键环节。对考核结果能否做到赏罚分明,敢不敢对分管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能否真正得到加强的问题。如果有规不行,违规不究,或者是重违轻罚,势必造成制度荒废,法纪松弛,问题更多。现在有许多问题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执纪不严。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得到很好落实,就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必须敢于撞硬,敢于动真格。 责任追究条款要尽可能的具体明确。责任追究的依据是责任条款,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责任追究就难以执行。因此,责任条款除了要明确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要怎么办、不准怎么办”外,还应该规定“违反了哪条规定、出了什么样的问题要受到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只有这样,在有了考核结果后,才便于“对号入座”,有据而准确地进行奖惩。
责任追究一定要敢于动真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的关键是要敢于动真格。因为,责任追究不同于一般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对象是直接的违纪者,对直接违纪者的处理尽管有时也会遇到一些干扰,但相对要容易得多。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没有履行好领导责任而导致分管的单位(部门)、人员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各级领导)。对这种追究责任者的处理要困难得多。因为,长期形成的“工作中出点问题是难免的”、“没有功劳有苦劳”、“要以肯定成绩为主”的思维方式,往往会“一俊遮百丑”、“以功诿过”而不了了之。或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使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特别是对“一把手”的责任追究更难。
为此,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在企业发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他们功、过的准确评价、奖惩,对于促进他们的工作,进而促进企业的管理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责任重大,工作辛苦,当他们对企业发展作出贡献时,该重奖的要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重奖;当他们工作失职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时,该追究的也要动真格追究其责任。如果干好干坏一个样,或者只讲权力,不讲责任,只有奖,没有惩,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就难以搞好。只有责、权、利平衡,赏罚分明,才能促使他们尽职尽责,管理好企业,使企业在日益残酷的竞争中不断成长与发展。
责任追究一定要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正确的思想和工作方法。要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必须认真坚持这一方法。工作中,决不能简单地仅凭违法违纪腐败案件的有无、多少来评价这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好与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区别对待。
一个单位如果党风廉政方面出现违法违纪案件,是属于该单位的领导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该教育的没有教育,该建立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该形成的制约机制没有形成,该遵循的工作制度没有遵循,或者用人严重失察,由此造成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如果上述该做的工作都做了,下级仍出现问题。或问题存在于过去,暴露于现在,这就要客观地看待和处理。特别是对那种具有开拓精神,管理严格的领导,他们不护短,不遮丑,敢于揭露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下属的问题主动查处,主动整改,从而使本单位的管理和廉政建设得到加强,这样的领导不但不应该追究责任,还应该视为其政绩。
如果不加分析地,把下级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所有违法违纪案件,一律视为领导责任来追究,就会使报喜不报忧的不良风气漫延。对那些竭力护短遮丑、有案不查、瞒案不报一经发现的,应当从严追究领导责任。做到这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会结出丰硕成果。□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