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职业培训立法初探
2009-11-13宋孝忠
宋孝忠
摘要:在韩国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职业培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韩国职业培训的沿革过程就是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调整与完善的过程。通过对韩国职业培训,立法进行追溯,探讨韩国职业培训立法,以期有助于我国的职业培训立法,从而促进我国职业培训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关键词:韩国;职业培训;立法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在韩国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职业培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韩国职业培训的沿革过程就是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调整与完善的过程。因此,探讨韩国职业培训立法,以期有助于我国的职业培训立法,从而促进我国职业培训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一、韩国职业培训立法的历史演变
在韩国,有关职业培训方面最初的法律依据是1953年制订的《劳动基准法》,这是韩国职业培训的第一个母法,旨在培养技能人才。但正式引入职业培训制度是从1967年制订和实施的《职业培训法》开始。
《职业培训法》的颁布,标志着韩国职业培训制度的正式确立。《职业培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职业培训综合计划,根据该法设置“职业培训审议委员会”,职业培训机构分为“公共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职业培训机构(即岗位培训)”、“认定职业培训机构”,确定了职业培训费负担原则和补助事项等。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职业培训教师资格、技能鉴定要领以及技术人员的待遇措施等。
《职业培训法》颁布后,政府建立了大量公共培训机构,积极进行职业培训,1982年公共培训机构达到25个。为了有序组织职业培训,1973年,韩国还对《职业培训法》进行了修订,将职业培训分为技工培训和教师培训两部分。即便如此,由于公共培训机构培训能力有限,仍难以包揽全部的培训任务,为了解决企业熟练工人不足的问题,1974年韩国颁布了《职业培训特殊法》。该法要求50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必须对其员工进行培训,每年培训员工不少于职工总数15%。这项法律的实施,开拓了在人力开发中导入企业参加的先河。
1973年,韩国颁布了《国家技术资格法》,该法规定产业界各种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要具备国家统一的技术技能标准,要求凡是接受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后参加工作者,必须按该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对获得技术资格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和社会待遇。该法以职业资格为导向和龙头,从而使《职业培训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1976年,为了建立统一的经费投入机制,韩国颁布实施了《职业培训基本法》,首次提出征收培训税。该法对立法的目的、职业培训分类、培训标准、培训经费、培训组织、技能考核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职业培训基本法》把《职业培训法》和《职业培训特殊法》统一起来,调整职业培训征税系统。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职业培训的经费问题,1976年,韩国还专门制定了《职业培训资金法》,该法决定以《职业培训基本法》为依据征收税金建立韩国职业培训基金。1981年和1986年又对该法进行了补充,扩展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可用来对培训和培训管理机构进行奖励,并且可将基金作为贷款用来建立新的培训设施等。
1981年韩国再次修订《职业培训法》,修订的《职业培训法》规定,凡拥有20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必须设立职业训练班,对不搞技术培训的企业,课以培训负担费,并提高纳税额。同年,为了有效地对技术人才进行管理,韩国又制定并公布了《职业训练管理公团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建立职业训练管理公团,由管理公团来负责职业培训及开展职业培训研究工作,进一步改进技能考核等。
为了克服劳动力资源高学历化的现象和解决不能升入高等学校的青年的数量激增而又不愿从事技能型工作的问题,1989年4月韩国政府制定了《技能奖励法》,此法的制定为鼓励技能人才成长以适应现代工业化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使技能竞赛开始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韩国政府认识到职业技术教育稳定发展,必须提高各学校的自主性,加强地方政府的作用和责任。1997年12月,韩国制定了《劳动者职业培训促进法》。该法废除职业培训义务制和职业培训促进基金,将其原雇佣保险制度和能力开发事业的二元制管理,合并为雇佣保险的能力开发事业的一元化上来。此法对于职前学生、失业者和企业劳动力的培训都采取了统一的培训开发措施。1999年该法正式实施,对激活政府、民间的培训团体及其培训市场,促进劳、资双方参与职业能力开发的积极性,特别是支援中小企业的人力开发起了较大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高附加值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能越来越复杂,企业开始强调在职职工提高技能,而不大看重就业前的培训。虽然强制性的培训税收制度对早先增加企业内培训有贡献,但它未能鼓励企业向在职职工的继续教育投资。1999年,韩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提高培训法》,推行职业能力开发计划,规定所有行业,凡50人以上的企业都必须为在职职工提供职业能力开发课程。
2001年,韩国颁布了《终身学习法》。在完善体系方面,该法强调把职业教育与培训结合起来。通过“学分银行”对以往的学习和工作经验予以认可,而不仅停留在变通在职人员升学考试方法上。这样可以引导人们在岗学习,学以致用,避免过分追求学历,造成教育“通货膨胀”。在体制改革方面,该法强调建立社会合作伙伴关系,调动职业教育多元权益者的积极性。可以说,《终身学习法》的颁布使韩国职业培训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韩国职业培训立法的特点及启示
历经近半个世纪的发展,韩国职业培训形成了健全的法制、完善的体系和独特的特点。这些职业培训法律有的侧重于职业培训制度的建立,有的侧重于职业培训义务的规定,有的侧重于职业培训基金的征收,有的侧重于职业培训的管理。如此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可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职业培训的高度重视,而且能够为职业培训的发展提供具体的法律指导。这些成功的经验对建构中国特色的职业培训法律体系提供好了较好的借鉴。
(一)洋为中用,树立正确的职业培训教育观
韩国职业培训之所以发展迅猛,加强立法是其前提和保障,这也是其他西方国家发展职业培训的共同特征。因此,我国职业培训立法有必要借鉴他国成功经验,为我所用。特别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职业培训教育观,职业培训立法不仅要考虑当前的社会形势,更要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整个职业生涯的发展。
(二)重视职业培训立法工作,加强职业培训法律体系的构建
职业培训立法是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的保障机制,职业培训立法必须跟上职业教育发展的步伐,及时为职业培训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与监督。反观我国,职业培训的立法显得非常薄弱。在我国颁发的职业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基本上是对职业学校教育的规定,很少有涉及职业培训方面的内容,对职业培训的重视也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职业培训立法与实际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数量很少,无法紧跟时代要求。其实,对应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职业培训不仅可以为广大劳动者接受终身教育提供机会,而且可以把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变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
目前,在我国的职业培训中存在许多问题,如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与职业学校的关系不协调、职业培训资金缺乏、职业培训管理混乱等,急需通过加强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以加快我国职业培训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职业培训的立法工作,构建我国的职业培训体系。
(三)与时俱进,适时修改职业培训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职业教育法和职业培训法应及时反映市场的最新需求,肯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的经验,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中的难题,用立法加以引导与促进。韩国发展职业培训,不仅充分重视立法和用法,而且特别重视在实践运行中对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法规的立足点、支持点,更切合经济发展、人才培养的实际。
但我国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现实和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韩国职业培训立法的成功经验启示我们,应及时地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法进行废、立、改,不断完善职业培训立法,从而促进我国职业培训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