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药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2009-11-11宋天俊刘琦倪寿山
宋天俊 刘 琦 倪寿山
摘要自《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借鉴发达国家农药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缩短了与国外农药管理工作重点调整的时间,使我国的农药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成效显著。分析了我国农药管理的现状,并针对农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药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9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5-0377-01
20世纪上半叶,人们对农药管理的重点多在产品质量、性能和使用效果的管理上。尽管世界各国的农药管理制度、水平和重点不尽相同,但加强农药管理的根本宗旨应该是一致的,即充分利用农药对植物、动物和人类的保护作用,同时又要把农药带来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尽管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药的管理工作,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药的管理工作还有些滞后,表现在农药管理法规的制定和管理制度的实施都比发达国家晚约半个多世纪。我国1997年实行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制度,1982年实行登记制度,但至今没有《农药管理法》,配套法规也不够健全,在实施这些管理制度中,同样有一个比较重质量和使用效果管理的问题。
1我国农药管理现状
1997年5月8日,李鹏总理签发了《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农药行业有史以来第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农药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陈耀邦部长签发了《农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条例》内容更完善、操作性更强、执行主体更明确、处罚更合理。2002年7月2日,农业部就加强农药管理工作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决定对高毒农药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并连续发布了农业部194号、199号、274号、322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7号部长令——《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公告》、《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公告》等6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1月8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加强了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和不得标注的内容。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省均开通了“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方便了农民投诉举报和信息服务。2009年又相继在全国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和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
我国自1997年5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工作重点,突出强化管理,依法治药这条主线,广泛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狠抓农药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药市场查处力度,完善农药登记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等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法制意识有所提高。我国的农药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农药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二是农药登记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农药登记制度处于亚洲领先水平,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三是农药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四是农药安全使用工作得到重视,农药残留监控有了好的起步。经过多年的工作,农药质量问题已有明显好转,假劣农药,尤其是假农药已基本得到控制。随着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大转变,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已有明显提高;那种纯粹的坑蒙拐骗、假冒农药、无效农药已很少出现。
2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农药市场、农药质量明显好转,执法队伍人员迅速增加,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农药管理呈现出良好势头。但是,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药管理中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农药管理体制不顺、体系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农药企业小而分散,形成不了规模;农药市场标签问题突出,广告不规范,无登记证生产、冒用登记、添加未登记成分、扩大使用范围、套证、无证农药,一证多用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屡禁不止;农药药害和中毒事故屡有发生。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3对策
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农业要依法治农,同样农药管理要按《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强化管理,依法治药,以促进我国农药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3.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要认识到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粮食增产、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类既不能不用农药,而用的不好,又会带来危害,这些危害关系到外贸出口,关系到人和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到子孙后代,关系到人们生存的地球和全人类的命运。加强农药安全性管理事关重大,意义重大,不可忽视,不可小视。目前全国农药经营单位成千上万,经营规模、经营条件、人员素质、经营的产品质量及经营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转让证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及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工作思路应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大力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源头治理、大要案查处和基层农资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政府管理部门的主导下,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齐抓共管。只有提高认识,尤其是各级领导提高认识,增强意识,才能办好事情。
3.2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和《办法》,提高全民依法治药的法律意识
农药生产者要通过学习《条例》、《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意识,做到依法生产。同时,还要提高管理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农药经营者应具备经营农药的4个基本条件并不得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及假劣农药等。经营者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单位可试办农药经营“连锁店”。经营者要提高法制意识,开展咨询服务,使农药市场有序进行。农药使用者是9亿农民,提高他们自身保护能力和教授他们科学安全合理的使用方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广大农民要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指导下,按《条例》、《办法》、《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用药,做到综合治理对症下药,科学安全用药,防止人畜中毒、杀伤天敌和污染环境。
3.3加强农药经营监管,加大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抽查力度
目前,省级已建立农药检定机构,地市县要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药管理执法队伍,要求他们学习《条例》、《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农药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做到公正执法、廉政执法,执法者正人先正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负责。总之,要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人民满意的执法队伍。在完善提高法制化的同时,要加强农药经营监管,加大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抽查力度,农药监管重点以杀虫剂、杀菌剂、种子包衣剂、毒鼠强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扩大使用范围、添加未登记成分、一证多用、套证、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违法行为以及掺杂高毒剧毒农药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要认真落实国办发[1998]6号文件要求,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配合,切实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的查处收缴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
3.4加强残留和环境监测,加强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山东省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用于规范出口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的地方标准——《山东省出口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规范》,是保证人体健康、环境安全、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审批登记仍多以质量和效果审查为侧重点,安全性审查相对薄弱,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调整我国农药登记要求和审批重点是我国农药管理工作重点调整的重要体现。我国加入WTO以后,应该考虑尽量和国际接轨,在适当的时候,取消临时登记或做必要的调整,提高安全性登记要求,加大对安全性审查的力度和比重,提高我国农药登记的整体水平。
3.5落实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法规
各地要大力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工作档案、信息送报、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制度。要依托《全国农资监管信息网》,逐步建立部、省、市、县四级网络直报制度,加快农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适应基层工作需要,在“3.15”期间,公布一批全国农资打假大案要案。结合“12316”公益电话服务情况等进行采访报道,形成打假护农的舆论氛围。积极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地方立法和配套规章建设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总之,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农药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大大缩短农药管理工作重点调整的时间,为保护我国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乃至保护我们生存的地球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