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猪子宫炎病原菌的分离及治疗观察试验
2009-11-11陆克廷潘艳何彩美
陆克廷 潘 艳 何彩美
摘要从患子宫炎的母猪中分离出具有致病力的金黄色葡萄球菌、β型溶血链球菌、大肠杆菌,并对感染猪注射氯前列烯醇酸钠注射液0.4mg/头,24h后肌肉注射缩宫素3瓶;再用0.1%高锰酸钾清洗子宫,将20%葡萄糖、环丙沙星、地塞米松混合液注入,治愈率达78.6%。
关键词母猪子宫炎;病原菌;治疗方法;效果
中图分类号 S858.28.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5-0313-01
2008年8~10月份,广西大新某猪场陆续发现母猪发情期延长,配种后不时从阴门排出黄白色或灰白色脓性分泌物,返情率达30%。用棉拭采取母猪阴道物分别接种于营养琼脂、鲜血营养琼脂、麦康凯营养琼脂平板,共分离到3种细菌,经鉴定为金黄色葡萄球菌、β型溶血链球菌和大肠杆菌,根据体外抑菌试验结果,选择高度敏感抗菌药进行综合治疗,治愈率为78.6%,现将试验结果报告如下。
1材料与方法
1.1材料
(1)试验动物。昆明种小鼠,购自广西中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
(2)主要试剂。微量生化反应管,购自杭州天和试剂公司;营养琼脂培养基、麦康凯营养培养基,购自北京陆桥技术公司;体外抑菌试验纸片和鲜血营养琼脂平板,均为实验室自制。
1.2方法
(1)细菌的分离和形态学观察。用棉拭无菌采取母猪阴道分泌物划线接种于营养琼脂、鲜血琼脂、麦康凯营养琼脂培养基,37℃培养24h,观察菌落形态,涂片,革兰氏染色,镜检。
(2)生化试验。将分离到的细菌分别接种于吲哚、硝酸盐、尿素、MR、VP、明胶、鸟氨酸、苯丙氨酸、葡萄糖、乳糖、麦芽糖、蔗糖、鼠李糖、木糖、阿拉伯糖、半乳糖、山梨醇、甘露醇、肌醇、卫矛醇等生化反应管,37 ℃培养观察。
(3)小鼠毒力试验。取健康昆明种小鼠40 只,随机分为4组,即试验1组、2组、3组分别接种分离到的细菌;第4组为对照组。试验组小鼠按0.3mL/10g腹腔注射细菌悬液;对照组小鼠按同样剂量腹腔注射灭菌生理盐水。
(4)体外抑菌试验。
2结果与分析
2.1细菌分离与形态学观察
母猪阴道分泌物接种的营养琼脂平板上有金黄色不透明菌落,光滑湿润,边缘整齐,圆形凸起,革兰氏染色后光学显微镜下观察为单个、成对或短链状的革兰氏阳性球菌。在鲜血营养琼脂平板有灰白色不透明菌落,淡灰色半透明菌落,透明、针尖或针头大呈露滴状,细菌生长周围形成完全透明的溶血环。革兰氏染色后光学显微镜下观察可见其形态长链状的革兰氏阳性球菌。在麦康凯营养琼脂平板上可见玫瑰红色菌落生长,该细菌在营养琼脂平板上则呈淡灰色半透明的菌落,光滑湿润,圆形隆起。革兰氏染色后光学显微镜下观察为短小的革兰氏阴性杆菌。
2.2细菌的生化特性鉴定
对分离菌进行生化鉴定,根据生化试验结果,参照《伯杰细菌学鉴定手册》第9版,鉴定上述3种细菌分别为葡萄球菌、链球菌和大肠杆菌。
2.3小鼠毒力试验
小鼠腹腔接种细菌悬液后6h,表现为精神沉郁、呆立不动、畏寒、腹式呼吸,试验2组小鼠尚有抽搐、角弓反张表现。试验1组、2组小鼠在12~48h内全部死亡,试验3组小鼠死亡率为60%。无菌采取死亡小鼠的心血、肝接种于营养琼脂平板,分离到与原接种菌同样的细菌。对照组小鼠观察7d,表现正常,无死亡。
2.4体外抑菌试验
分离菌的体外抑菌试验结果见表1。
2.5治疗效果
对流脓母猪注射氯前列烯醇钠注射液0.4mg/头,24h后肌肉注射缩宫素3瓶(30U),然后用0.1%高锰酸钾溶液冲洗子宫。子宫清洗消毒后,将20%葡萄糖、环丙沙星、地塞米松注射液配成混合液,用输精器将混合液输入到子宫中,每天1次,连续3d。经上述综合措施治疗后,14头患子宫炎的母猪有11头恢复发情并正常配种,治愈率为78.6%。
3讨论
(1)母猪产后子宫炎多由产后护理不当引起,主要是以细菌感染为主要特点,而且往往是2种以上细菌共同感染。本试验从子宫炎母猪分泌物中分离到3种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β型溶血链球菌、大肠杆菌,均具有较强的致病力。
(2)体外抑菌试验结果表明,本次分离的3种细菌对同一抗菌药的敏感性有较大差异,这可能是该场临床不合理使用抗菌药造成的。因此,生产场发生相应疾病时应根据体外抑菌试验结果筛选敏感抗菌药进行治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母猪子宫炎在治疗过程中,必须首先对子宫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把炎性分泌物彻底清除,抗菌药物才能发挥更好的疗效,才更有利于炎症的康复,获得较好的治愈率和配种受胎率。在治疗过程中,用氯前列烯醇钠、高锰酸钾、缩宫素进行清洗消毒,可更好地把炎性分泌物清理排出,有利于环丙沙星、地塞米松等药物发挥抗菌消炎作用,对母猪子宫炎获得较好的疗效;而且,尽可能将炎症控制在早期,一旦转为慢性,治疗效果不显著,容易造成较大的损失。
4 参考文献
[1] 曾芸,李军,潘红平,等.眼镜蛇变形杆菌病的病原鉴定及治疗[J].蛇志,2006(4):265-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