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九龙山保护区集体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11-11郑伟成王樟富廖文森郑春浩
郑伟成 王樟富 廖文森 郑春浩
摘要总结了九龙山保护区集体林现状,分析了九龙山保护区集体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保护区集体林;现状;问题;对策;浙江九龙山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15-0231-01
九龙山位于浙西南遂昌县境内,地史古老,资源丰富,其所处的浙闽山地地区是我国具有国际意义的1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区域之一。总面积5 525hm2,地处东经118°48′~118°55′,北纬28°14′~28°24′,1983年成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03年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黑麂、黄腹角雉、伯乐树等珍稀濒危物种和典型的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区内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63种,保存着我国东部最完整的最具代表性的原生状态的标准青冈林群落,是浙江省、华东地区及至整个中亚热带一个不可多得的天然基因库。
1九龙山保护区集体林现状
浙江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5 525hm2,生态公益林面积5 488hm2,其中集体山林4 292hm2,集体林涉及4个乡镇,19个行政村,情况复杂多样,均以权属不变,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形式纳入自然保护区由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管理(见表1)。
2集体林划入保护区前后林农收入差异问题
在保护区扩区前,九龙山周边地区林农拥有相对丰富的森林资源,在20世纪90年代初木材市场开放后经济收入一直相对稳定且略显优势。扩区之后,木材被限制采伐,原本由木材创造财富的优势随之丧失。既失去了原来重点依靠的45%的林业收入,又由于区位、技术和信息等不利因素的制约一时难以发展其他产业。在保护区集体林权单位中划入山林最多,影响最大为陈坑、西坑里、黄沙腰和杨茂源4个行政村。4个行政村总人口2 400人,共有3 075.5hm2山林划入保护区(占保护区集体林面积的71.6%)。2007年保护区公益林补偿标准为210元/hm2,该4个行政村2008年获得的公益林补偿总额为64.584 8万元,人均公益林收入269.10元。如果保护区的集体林3 075.5hm2按正常的商品林经营,每30年为一个轮伐期,67.5m3/hm2材积产出,杉木以700.00元/m3的木材价格计算,将产出4.725万元/hm2,每年人均收入达2 018.28元,每年产出1 575元/hm2。除去1个轮伐期2.1万元/hm2(造林5 250元/hm2,抚育2 250元/hm2,砍伐工资4 800元/hm2,运费5 700元/hm2,其他3 000元/hm2)的成本费用,每年净收入875元/hm2(见表2)。
3九龙山保护区集体林管理存在问题
建立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保护区面积从原来的2 000hm2扩大到5 525hm2,保护区内集体林再次增加3 525 hm2,部分村、自然村和农户几乎全部原来赖以生存的山林都被划入保护区进行保护。目前保护区对集体林的管理政策是一律管死,实际情况是滥伐、盗伐案件屡屡发生且多数未得到处理。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一是护区管理局并不直接参与案件处理,实际上也没有相关科室,案件处理工作只能由下属管理处承担,而管理处并不是法人单位,也不具备相应能力;二是森林警察分局对保护区案件支持力度严重不足;三是由于保护区政策处理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案件处理的度难以把握;四是林农对森林资源需求客观存在,而保护区并没有给予好的出路,即使连茶叶、毛竹等利用都没放开。单靠公益林补偿款林农根本无法生存。
4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促进保护区与社区和谐共处,保障自然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九龙山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要推进保护区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建议如下。
4.1进一步明晰产权
按中央〔2008〕10号文件“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的精神,目前九龙山自然保护区中的集体林48.9%是统管山的比例显然太大,要对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将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以其他方式落实产权。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要按《意见》的要求,依法进行实地勘界,核实有关材料,做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权属明确,在此基础上,对未发证的进行补发,对已发证但不规范、不准确的进行更正。
4.2适度放活经营权
《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同时对其他的经营活动也作了严格限制,这对南方集体林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在认真实施《物权法》和贯彻落实10号文件的今天,实有必要对经营保护区集体林问题进行探索。按中央〔2008〕10号文件精神,至少应对试验区的集体林,尤其是人工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自主经营,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处分权,调动农民育林护林的积极性。
4.3合理保障农民的收益权
按现有的政策规定,对划入保护区的集体林,农民只能得到每年210元/hm2左右生态补偿费,667m2山1年的收入不及1根26.6cm毛竹的钱,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老百姓无法得到实惠。要切实按照10号文件规定的“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要求,调整现行政策,合理保障涉及保护区农民的收益权。由于自然保护区的区位更重要,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其他公益林更严格,因此政府应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出合理的、农民可以接受的租金,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租赁划入保护区的集体林;或是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将划入保护区的集体林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让过来,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最理想的办法是,由政府赎买或收购划入保护区的集体林(至少是划入核心区、缓冲区的部分)。
4.4适度放开和鼓励探索保护区集体林的流转途径
建立除商品材价值以外的如旅游资源价值、生态效益价值等多种价值的评价体系,支持帮助发展替代经济,扶持社区的产业发展。以生态旅游业或特色种养业的形态,在流转的基础上借助保护区这一品牌实现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加大保护区投入,特别是要加大保护区保护管理方面的科研投入,拓宽保护区“科研”的含义。鼓励帮助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社区共管等保护管理机制研究和探索。
5参考文献
[1] 余久华.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西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2] 马福.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努力把我国保护区事业推向新阶段[J].野生动物,2003,24(1):2-6.
[3] 潘金贵,韦直.浙江省九龙山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