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施工中索赔的实际应用
2009-11-04李文静
李文静
摘要:公路工程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长、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且复杂,加上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都可能导致追加额外工作或工期变化,使承包商实际成本增加。因此,工程实际中的索赔是客观存在的,正确对待和处理索赔对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借扎南公路建设项目中存在的业主要求提前完工导致的索赔谈谈如何正确的处理索赔,维护建设方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公路施工索赔实际应用
0 引言
工程概况:贵阳至遵义高速公路是“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重庆至湛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扎佐至南白段扎佐至南白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经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批准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30.41亿元,于2005年12月28日正式开工建设,计划总工期4年。在建设期间,因途经该建设路段的四川、重庆南下车辆通行车流量较大,其中超长、超宽、超高、超载的车辆约占30%。致使多处路段几乎天天出现长时间堵车现象,堵塞时间少则3小时,多则10余小时,造成了极及严重的社会影响。为减少因交通不畅而造成的矛盾,省委省政府提出了2007年该路段必须建成通车的目标。
扎南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第十八合同段(以下称施工单位)承建K81+161.366~K120+821.8段路面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为2006年6月28日,合同工期为18个月。施工单位于2006年8月份进场进行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开工令》下达的时间为2007年3月20日,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通用条款之规定,工期应到2008年9月20日止。2007年3月8日,施工单位收到总监办下发的2007年底必须通车的会议纪要,按此要求,施工期调整为9个月,施工单位不得不改变按原合同工期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为了赶工,加大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造成了实际成本费用增加。在2007年12月初,监理办收到了施工单位“关于工期提前导致额外成本增加2000万元的补偿报告”。
1 索赔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引起施工单位向业主进行索赔的原因有: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其他原因导致的索赔。索赔得到的利益有延长工期,工程费用补偿和工程利润索赔三种。本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属于由于业主指令造成的索赔。
2 熟悉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引用合同条款作为索赔的依据
每一个土木工程项目合同,都有其合同条款的规定。国际工程承包界常用的合同条款是《FIDIDC施工合同条件》。国内公路工程施工常用的合同条款是《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相关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合同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本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依据为《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51.1(6)、51.2款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1.6款之规定。
3 严格遵循索赔程序和时限,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当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索赔属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有总监办下发的会议纪要),故以收到总监办会议纪要为起算日,按其会议纪要中要求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施工单位应从2007年3月8日收到会议纪要时开始考虑工期提前会造成哪些成本费用增加,在21天内向监理办提交索赔意向书。可是,施工单位却是在工程即将完工,索赔即将结束之日才向监理提交索赔报告。显然,施工单位已过了索赔时限期,监理单位可以不予授理。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考虑到工期提前属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施工单位实际增大了额外成本,业主接受了该索赔报告。
4 重视原始证明资料的收集,分阶段向监理、业主提交索赔帐目
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后,应立即做好同期记录,对因额外支出的每一笔成本费用都要做好原始记录,记录要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同期记录的内常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施工单位有一项索赔费用是外购沥青料及超运距增加费用,调整工期后,原来配置的沥青拌和站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故启用了离该项目有50KM远的另一项目施工点的沥青拌和站,此部分费用由沥青拌和站驻地建设费、启用设备费及远运费组成,因施工单位提交的沥青拌和站74万元的启用设备费及驻地建设费无相关依据,故不予支持,仅认可了该拌和站实际生产量的运输费用。试想,若施工单位有充分的原始数据,这笔实际产生的费用将不会付诸东流。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施工单位在路面工程施工时由于受路基交验不连续的影响,不能连续作业,只能见缝插针,路基交验一段即开始施工一段。在施工某一路段时,由于中间的路基未交验,为了加快进度,只能绕运,经口头征求总监办同意,对绕远途经的便道进行了修补,修补工作有原始照片,但施工单位事后未将口头指令请总监办书面认可,在索赔报告中计算此部分费用时,总监办以无自己任何书面指令为由而拒绝了此项费用。
5 重视工程进度分析及成本分析
要客观的计算出实际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就应注重工程计划的制定与工程成本的分析。在根据调整后工期的编排工程进度计划时应综合自身的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情况等,并与按原合同工期编排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比较,认真分析工程成本前后的变化情况。在工程成本分析时,应尽可能详细,通常会用工程成本差异进行分析,得到详细的因材料单价变化,机械设备及劳务人员工日数增加而产生的费用变化。施工单位在收到工期改变的指令时,亦重新编排了工程进度计划,增加了人力和机械设备以加速施工,在他们提交的索赔报告中只单纯对增加的人工、施工机械设备费进行了计算,没有对整个工程改变工期后的实际工程成本及未改变工期的预算成本进行详细的计算,找出偏差。因此,总监办认为:虽然工期提前,但总的工程量未发生变化,即完成总工程量所需的总机械台班及人工工日不变,故增加的人工及机械台班费用应不予考虑。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加速施工会引起成本的增加,比如:加班工资、效率降低损失、雇额外劳动力、采用额外材料设备、改变施工方法、提供额外监督等产生的额外成本,同时,加速施工也可能会产生某些节约。通过成本分析,可以得出实际成本增加与否。
6 正确认识索赔,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经过审核,施工单位上报2000万元的索赔费用只有300万元,施工单位认为实际产生的额外费用已远大于300万元,对审核的结果不予接受,正在与业主进一步谈判协商。若施工单位重视索赔,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索赔程序上报,重视索赔证据的收集,将能有理有据得到应有的补偿额。
随着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不断发展,各项制度、法规也会逐渐完善,索赔工作也会逐步步入正轨,只要我们在索赔工作中做到合法、合理、实事求是,就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