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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涨价

2009-11-04

新民周刊 2009年40期
关键词:保险资金保险法投保人

金 姬

目前楼市价格已高,未来方向莫测,保险资金应该不会贸然大举疾进,而是会有一个逐步“试水”的过程。

大家正在欢度国庆长假,修订后的《保险法》正式生效了。旧产品下架、新保险产品涨价似乎是人们感受得最明显的变化。与此同时,由于保险资金从今以后可名正言顺地投资“不动产”,坚挺的房价有了一个更有说服力的理由。

涨声一片

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是在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保险法》2月底出台后,给了保险公司7个月的缓冲期,它们所有在售保险产品均面临全面升级。为使目前在售的保险产品符合新《保险法》要求,今年7月初,保监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而对不停售的产品则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升级。

目前,已有近百款产品停售,其中不乏一些公司的主力产品,从各公司停售的产品类别来看,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分红险和万能险三类产品上。泰康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产品的升级换代工作一直都在进行中,只是这次是为了适应新《保险法》而显得产品升级、停售现象尤为明显。据悉,泰康人寿在今年8月份就停售了旗下8种重疾险和分红险的销售。

新华人寿从今年5月开始,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做了更改,希望以此符合新《保险法》的要求。相关人士对《新民周刊》表示:“我们在销售宣导的时候也强化了对保险利益的说明要求。产品下架的不多,主要以调整条款为主。调整过的产品价格会有变化,提价占绝大部分。”

中国人寿两康重大疾病保险等60多款产品也于9月底前停售。对此,中国人寿表示,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内容方面的修订很多,如责任免除、保险事故通知、如实告知、年龄误告等。

此外,太平洋寿险已将所有在售180多个产品均列入升级调整范围;信诚人寿也停售数款产品。

与此同时,新产品价格正面临上涨压力。某寿险公司国庆节后推出两种终身寿险产品,价格比照目前市场价格上调10%。对此,海尔人寿某代理人表示,新《保险法》实施后,为了确保成本,涨价是各公司的必然选择。由于目前一般寿险都按照2.5%的年利率设计,而现在的一年期利率为2.25%,对保险公司来说存在利率倒挂的压力。由于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等新内容,这些都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周多光表示:“以升级后康定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例,保障范围扩大,增加了投保人罹患重大疾病后的保障程度,由原来的2倍赔付提高到3倍,保险责任也有所扩大,即由原来的10种大病扩大至20种。但价格约有10%-15%的提高。”以30岁男性投保10万保额康宁定期为例,新产品的年缴保费要多三四百元,20年就要多出七八千元,如果是20万保额则多出近2万元。

对于保险新产品普遍涨价现象,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强调,保险公司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堵塞漏洞、加强内控等手段来降低成本,而并不是简单地通过提高价格将增加的成本转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上。

话虽如此说,似乎很多保险公司还是将新法出台作为一次“普涨”的契机。

沉默是金?

此次历经“三审”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2005年《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同时,原有的条款中有148条做了修改。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最大变化就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恒安标准人寿总经理凃开元说:“有40多条都是跟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而且对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有很多制约。”

最明显的是,在保护被保险人方面,新法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新法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例如,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该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简单地说,即使投保人“带病投保”,如果合同签了,保费也付了,投保人的重大疾病在两年内又没有发作,而是在两年后“爆发”,保险公司就不能拒赔。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指出,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新法规定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这样的条款变化对于推理小说作者来说也是必须仔细研究的功课。

以往,有的保险公司会以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等种种理由,在一定时间内既不支付保险金,也不作出拒赔的决定,让受益人感到万般无奈。新《保险法》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有望减少。以前有的保险公司还会出损招,常见的就是每次只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补充提供一部分资料,一次次地以证明和资料仍不完整为理由,要求补充提供,最终因拖延赔付时间超过时效、材料不全遭到拒赔。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这种规定无疑有很强的针对性。

“不动产”新血

新修订的《保险法》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除了银行存款以外,新《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其他资金运用渠道,从原《保险法》限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同时新增“投资不动产”一项。

房地产咨询机构仲量联行中国投资部总监翰德伟认为,此举可能改变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格局。他表示,中国大宗物业投资市场的投资主体正在从外商投资过渡到国内机构投资者,而保险业的进入仅仅是第一步。

人们普遍认为,国内保险公司将进驻房地产市场,并与大型央企一道,成为市场最主要的内资投资者。仲量联行近日发布的《正在崛起的中国机构投资者》报告估计,中国保险公司将可在国内房地产市场上投资2360亿元人民币。

不过,专家指出,保险资金即使杀入不动产领域,对商品住宅板块的影响也不会很大,因为相比较而言,商业地产与高级公寓产品更具备可运营能力。而且目前楼市价格已高,未来方向莫测,保险资金应该不会贸然大举疾进,而是会有一个逐步“试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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