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等
2009-11-03
政策
国务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决定今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并明确了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政策。
温家宝:事业单位明年
全部实行绩效工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会议指出,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逐步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展开。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尹蔚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是简单的涨工资
9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解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时表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是简单的涨工资,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实施起来会有一个过程。
尹蔚民特别说明两点:第一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是简单的涨工资,而是要同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同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相结合,这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建立一种新的机制和制度;第二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人员多,单位数量多,非常复杂,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实施起来会有一个过程。但是,无论什么时候在这些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它们的起点时间都是一致的:义务教育学校是从今年1月1日开始,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是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其他单位是从明年1月1日开始,这就是起算的时间。
记者从人保部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
胡晓义:社保异地转移政策年内出台
9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今年内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都将出台。
这两个办法全称为《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于今年2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采取“大账户、低缴费”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参保农民工利益不受损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则采取双转移的模式——全部个人账户及12%的社会统筹随参保者转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随着将来全国统筹的实施,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会有更好的基础,因此,相比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长效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是一个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
记者从人社部了解到,这两个办法在制度设计层面已经不存在很大问题,仍没有出台的主要原因是各地需要时间来进行技术层面的升级和其他准备。
六部委:对央企负责人出台“限薪令”
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这也是中国政府首次对所有行业央企发出高管“限薪令”。
这份被称为中国版限薪令的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国企高管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以更为变通的方式规定了高管薪酬的上限。
文件规定,企业高管薪酬分为三块: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企业高管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对于近年来屡受争议的中长期激励,文件也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仅仅做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
按照文件规定,此次下发意见旨在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央企以及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管薪酬有一套比较严格的管理体系,不合理薪酬的情况较少。而所谓天价薪酬的问题,主要出在地方国企以及国有参股企业身上。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的解释,“限薪令”将对地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起指导性作用。各地可在中央规范意见的框架下,制定本地区的薪酬管理规定。
杨志明:“弹性工资”亟待完善
9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2009第二届企业社会责任与构建和谐社会论坛”上表示,当前中国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就业下滑问题仍在持续,而人保部年初提出的“弹性工资”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他表示,当前稳定就业仍需要采取“非常之策”,主要是针对当前面对世界金融危机,中国各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
杨志明表示,面对金融危机给劳动关系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人保部深入研究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速下行期间两种不同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规律,深刻地感到需要从“三增转为三弹”。在经济增长下行时期,就业岗位减少、职工工资下降、企业劳动能力的改善也在降低,劳动关系的冲突性相应增加。依据当下中国的发展现状,弹性工资制度的完善和加强无可争议地成为了政府、社会和企业三方需要尽快解决的课题。他就此指出,应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起工资“能增能减”机制与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相得益彰的新型组合。
杨志明建议,把增加人力资源市场活力与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对农民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把目前很多事实上存在的、具有随意性的口头性管理转变成紧密的、具备合法效应的劳动合同管理,由家庭性管理转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真正做到规范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