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研究
2009-10-30王海玲
王海玲
【摘要】 通过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关系研究,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且意识到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层面下,才能更好地加强内部控制。
【关键词】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股权
公司治理处理的是股东(权力人)、董事会(决策层)和经理班子(执行层)三者间的关系;内部控制处理的是董事会(决策层)、经理班子(执行层)和次级执行层(各部门、单位)的关系。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是一种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目标上的继承性。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延伸和具体化,公司治理目标则是建立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公司治理追求的公平、效率与科学决策离不开经营有效、信息可靠、合法经营等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最终致力于维护企业法人产权,防止企业内各行为主体的背德行为与非理性行为侵害企业产权的风险。
(2)内容上的交叉性。尽管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有所区别,但是有些方面(如主体)存在着交叉区域,如在主体方面,公司治理的主体为“股东→董事会→总经理”委托代理链上的各个节点,内部控制的主体为“董事会→总经理→职能经理→执行岗位”委托代理链上的各个节点,两者存在交叉区域,即“董事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链上的各个节点。
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相互关系为:
第一,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是相互包含关系,离开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就没有完整性,也就不可能取得内部控制方面的成功。
第二,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具有内在的结构上的对应与一致性,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需要注意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与特征相适应。
第三,与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依赖性一样,公司治理结构同样也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做支撑,公司治理结构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也必然会落空。
一、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适合采取适度分散型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可以相对控股,但不能绝对控股)和众多的中小股东组成,其合理性在于通过改变股权过度集中的状态,合理地分散股权推动有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改变现有的公司控制权过分集中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缩小国有法人持股比例,有计划地使国家股和法人股进入市场流通。
从长远角度看,国有法人股流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与公众股完全并轨流通,实现各股同股同权同利。考虑到股市承受能力问题,国有法人股流通一步到位,对股市冲击太大,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国有法人股流通必须在保持股市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选准时机,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培养以各种基金组织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无疑有利于形成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这种既有动力又有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与公司长期合作从而主动监督经营者,也可以灵活进行资产重组从而通过退出机制约束经营者。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二、确立董事会在内控中的核心地位
完善董事会构建机制,优化董事提名机制、董事会形成机制以及董事责任追究与免责机制,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公司治理链中的一个独立履行权利、承担责任的机构。从人员配置保证董事会成员的相对独立性,董事会的作用在用选聘高管人员、考评并更换不称职的管理者,行使决策权并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
如果董事和经理人员高度重叠,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分设完全是为了应付法律,未体现公司治理法规所体现的制衡机制。人员重叠的结果必然是裁判员兼运动员,经理人员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考核自己,董事会和经理层制衡就名存实亡。董事会成员独立于经理层才能为董事会成为内部控制框架的制定者、监督者和最高执行者,发挥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核心作用提供权责划分的保证。
董事会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环节上,不是所有细小环节上,将风险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最主要内容。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有一大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大到包括对外投资,小到包括差旅费报销,应有尽有。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认为,这些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就是内部控制的所有内容。其实,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控制也是需要成本。如果将企业主要精力放在所有细小、或微不足道的控制上,往往会舍本求末。如有些企业在差旅费报销的规定上,长达数十页,极其繁琐,表面上控制得很好,但浪费了许多管理资源,还会忽视企业重大风险。
三、发挥监事会在内控中的保驾作用
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控制框架中,董事会下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专业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在内控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效果评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监事会对处于内部控制核心地位的董事会的监督却长期弱化。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监事会功能的强化,其基本思路是完善监事会的构成,改革监事会的职权,从而增强监事会的责任感。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也有点残缺不全,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没告诉监事会怎么用。改革监事会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账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会、经理层提出报告。
(2)赋予通知纠正权,对于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
(3)赋予监事会的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必须立即召开,不得延迟。
(4)赋予监事会核对权,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给股东的各种表册,应进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构建基于信息观的治理型内部控制框架
传统的内部控制是基于权力制衡的原理构筑框架的,这种内部控制的运行机理就是通过制定繁琐的规章制度,限制行为主体的职权,达到纠错防弊的目的。所以当企业的资产流失甚至被侵吞案件曝光时,是由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信息系统而不能及时的发现制止。注重信息系统尤其是会计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构建,确保信息在关键控制点作业活动上的顺畅流动,在公司内外部建立开放式信息沟通机制,实时反映公司内部信息,使信息高度共享,有效的做到对经理层和公司内部组织的监控、约束和引导,维护投资者的产权意志,保护中小投资者,确保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
五、建立反向制衡机制
决策与执行相互分离不仅包含了当事人间的相互制约,而且还包括反向制衡。有些上市公司虽然董事会和经理层没有重叠,但是在制度设计上缺少经理层对董事会的反向制衡机制,只有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控制,没有经理层对董事会的反向制衡,造成董事会违规违纪如入无人之地,天马行空。
我国上市公司的反向制衡机制的缺失,在COSO 报告的信息与沟通部分和监督部分,要求各内控执行主体在经营中要相互监督,有权拒绝明显违法的事项并通过信息沟通反应经营管理中的不适当行为。在解决了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的高度重合、董事长与总经理交叉任职的基础上,在治理机制设计上启用反向制衡程序对杜绝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实际控制人通过牺牲公司利益来实现个人利益显得十分必要。国家有关公司治理的法规和企业的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总经理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股东或董事)抽逃资本、利用关联交易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