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劳动者在公司法中的地位研究

2009-10-30王顺生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8期
关键词:参与权监事职代会

王顺生

[摘要]2006年颁布的公司法对劳动者的地位界定不清,劳动者参与权规定不具体,《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又使部分劳动者地位“边缘化”。因此,必须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设定职工持股的条件并予以保障;公司并购,关注职工权益等立法建议,以求增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法权益保护

2006年颁布的公司法在公司的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自治性与公司社会责任等理论上有极大突破。但是,公司法对于劳动者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劳动者的范围也界定不清,如职工、监事、董事及高管人员等是公司的主人翁,还是公司的聘用人员?另外,对劳动者的参与权也是泛泛而谈。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公司法对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者的概念可以出现在多种情况下,不同学科作了不同的界定,不同法律部门也规定不同的保护措施。如人口统计学认为劳动者是社会数字的载体;劳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配者;就社会经济关系的实质而言,劳动者反映的是一种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雇佣关系,一般指雇佣劳动者或工资劳动者。众说纷纭,让我们看看公司法对劳动者是如何界定的。

公司法虽然对职工培训、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工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且规定适用的对象是“职工”,但公司法并没有对职工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否包括高管人员、股东,还是仅仅指被雇用的职工和一般的工人,打杂人员是不是职工?没有规定劳动者以何种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是主人翁还是纯粹的打工者?

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从政治的角度来说,劳动者是主人翁。但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时代,还强调劳动者是主人翁就有点名不副实。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而公司是高管人员、普通职工借以“谋生的工具”。

由上分析可知,劳动者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是没有明确界定的。

“人才租赁”使部分劳动者“边缘化”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公司的员工只有两种身份,正式员工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要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用人。与这么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有很大的风险,社保、三金、人员管理等方面,企业要投入很大的成本。所以,“人才租赁”应运而生。“人才租赁”确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使企业摆脱人事管理,而专注用工过程的管理与考核,为企业节约大量成本。但“人才租赁”也是“双刃剑”,在给企业带来方便和资本减少的同时,也会为这些“派遣员工”在公司的“边缘化”地位埋下伏笔。相对于正式员工,派遣员工更没有归宿感,他们纯粹是公司的“过客”,公司效益的好坏与他们关系不大,这也会给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

公司劳动者参与权的立法现状分析

《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显然不能完全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职工参与问题,虽然公司劳动者参与制度使较为单一的职工代表大会这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得到改进,但公司法在此问题上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并未根本解决在公司制下职工如何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上忽视职工参与权的现象屡有发生。纵观公司法,职工参与权的立法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权的立法不足。第一,法律规定不统一,彼此矛盾。《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代会是集体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而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职代会仅存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设立职代会的法律要求。所以,职工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第二,工会与职代会的职能重合。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与职代会的职权发生冲突,职代会的职权几乎都被“新三会”剥夺,仅剩下发表意见的建议权,职代会名存实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权的立法不足。第一,参与权范围狭窄。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代表才能进入董事会,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国有独资公司毕竟是极少数,而绝大多数的其它公司的职工代表不能进入董事会,不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过程;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有权人选董事会,而非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却无缘进入。第二,职工董事、监事产生和罢免程序不明确。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52条的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都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谁来主持?按企业原来的做法,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企业采用公司制后,并非所有的公司都设有职工代表大会,那么在没有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公司由谁来主持这种民主选举呢?也许有人会想到工会组织,但《工会法》规定“可以”设立工会,而不是“必须”。另外,公司法只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没有规定由何机构更换。这也影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公司决策的效果。

立法建议

怎样完善公司的治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经营管理参与权,是世界各国的法学家们都在努力解决的课题,但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司治理模式。“每一国家都以自己的方式解决了经营管理者、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可支配性问题,并在数代人的时期里产生了国别化的治理模式。”

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权利和利益的制衡与约束机制,以此来调整股东、职工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实现各种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职工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进入董事会,使得职工的意愿能够在董事会得以表达,有助于公司的重大决策符合职工的利益。但我国只有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才强调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其他性质的企业没有强制性规定。这说明我国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立法仍然建立在公有制理论基础之上。我们应导入英美法系的董事制度,完善职工董事制度,并将其推广到非国有投资主体所建立的各类公司中去。但引入时,一定要注意董事会权限的差距。美国一些州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一切权利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者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或事务应当按照蕾事会的指示讲行管理。”

由于美国、英国的公司没有与董事会并行或作为董事会上位机关的监事会,因而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更强调监督的功能。甚至在讨论董事会的改革时,也往往集中于发挥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上。而中国的公司既有董事会,又有专司监督职能的监事会。虽然董事会也有职权监督高级管理人员,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因此,美、英等国的公司的董事会制度的引入不能盲目。

公司法规定了监事的一系列权限,但如何保证监事能正常行使其权利,是个难题。为保证职工监事能行使其职权,就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至少应当保证有信息获得、职权行使辅助和职权行使的物质条件。要保障监事会能够查阅公司账目、请求董事会成员就专项做出说明,或者要求公司会计部门做出报告等,这样才能使监事会的权限落到实处。

设定职工持股的条件并予以保障。职工持股已经成为世界潮流,从我国来看,职工持股也不是个别现象。部分省市和一些部委出台了公司内部员工持股的规定,如《南京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暂行规定》、《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等等。但公司法没有对职工持股作出明确规定。公司法应当为职工持有公司股份设定条件,并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只要职工达到条件并愿意持有公司股份,公司不应拒绝。这样,劳动者就会以准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和公司经营活动,公司会实现“双赢”。

公司并购,关注职工权益。现行《公司法》在公司并购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在法律责任中,对并购公司规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但公司法对职工权益毫无提及,并购公司是否应该通知工会、职工,通知义务如何履行,原合同是否有效,并购给职工带来损失的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公司法都应当作出规定。

如果公司法能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设定职工持股条件并提供有力的保障,在公司并购时注意保护职工权益,这将会极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职工地位和保障他们的权益。

猜你喜欢

参与权监事职代会
推进以学生为中心的大学内部治理
——评《大学内部治理中的学生参与权研究》
浙江省蚕桑学会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名单
大学内部治理:关注学生参与权推进治理现代化
公交问题提上职代会职工代表提案不挨边
论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之必要性
公立医院要重视建立职代会代表反映民意的平台
价格听证中的公众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