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 不可滥用
2009-10-30
政府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旨在禁止不正當的行为,为此,法律首先就得是正当的,执法活动本身首先就得是公正的。否则,政府用不正当的手法阻止有些民众也许不那么正当的行为,结果很可能得不偿失。
近日,上海陆续出现涉嫌“钓鱼执法”的争议事件。该市闵行区一公司白领张军在上班路上因好心搭载“突发胃病”的一陌生男子去医院,不料该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即拔走张的车钥匙,旋即,数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张被以“非法营运”为名罚款1万元。
此事曝光后新闻媒体深入调查,结果发现更为惊人的内幕。近些年来,上海市闵行区、宝山区等市郊的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直系统地采用这样的“执法”方式,并由此培养出一个专业“钓头”“钓钩”队伍。双方相互配合,执法部门获得巨额罚款,后者则获取不菲的收入,有的时候甚至借助社会闲杂人员对他们抓获的“鱼”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代理张军一案的著名公益律师郝劲松认为,“钓鱼执法”已涉嫌有组织犯罪,这种定性也许并不过分。
事实上,这样的执法方式不只见之于上海。其他地方也广泛采用,只不过程度不等而已。这种执法方式是令人震惊的。它涉嫌滥用公共权力,使法律、规章丧失其权威性。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如此执法的目的。是为了惩处所谓“黑车”。即无照载客运营活动。首先,把这种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本身就不无可商榷之处。因为,基于环保目的,很多国家是鼓励私人拼车的,以减少汽车的使用。目前这种执法活动却不分清红皂白,把一切私家车搭载陌生人的行为都归为黑车,而予以严厉打击,显然不合乎现代环保理念。
暂时不考虑这一点,即便政府有权取缔黑车,但如此一刀切式的执法模式也难免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效果。目前曝光出来的钓鱼执法案件,都是“钧钩”假装病人,而当事人好心提供搭载帮助,结果反遭惩罚。这样的案件公开之后,全社会得到的是一种逆向道德激励,私家车主由此得到的教训是。开车在路上,绝不应当随意帮助任何陌生人,因为没有人能够分辨一个求助者究竟是“钓钩”还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这样的结果是有前车之鉴的。2007年秋天,南京法院判处好心扶起倒地老太的彭宇承担一半责任,随后各地陆续出现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的报道。法院、行政执法部门如此执法。不是在维护、增进人们的道德感,而是损害之。如此执法。社会秩序不是趋向健全,而是趋向变态,人与人的关系将会曼为疏远、冷漠、紧张。如果社会从法律收获的是这样的果子,那还不如没有法律。
具体到钧鱼式执法模式,其不舍理、不合法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政府执行法律乃是堂堂正正的事业,所以,各国普遍要求警察及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的时候,必须公开地、在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警察、检察、海关等执法部门只有在应对具有较大公共危害的犯罪活动之时,才可以采取这种执法模式,比如有组织犯罪、生产与贩卖毒品、枪支,组织妇女尤其是儿童卖淫等极端恶劣且危险的犯罪活动。还有些国家允许警察装扮妓女或嫖客打击卖淫活动。同时,使用这种执法模式的情形通常是,执法部门已经锁定了比较确定的犯罪嫌疑人,但没有掌握可信的证据,无人完成起诉,因而通过引诱进行交易,而获取一手证据。
但无论如何,这种执法手段终究会产生负面后果。法律之所以允许采用这种非常规的执法手段,实出于不得已。比如,犯罪集团有严密组织,证据不易获得。立法者相信,社会从采用这一执法模式所得到的好处将大于其坏处。
很显然,钓鱼式执法这样的非常规执法模式是不适用于私家车载客行为的。这种行为对社会不会造成显著的公共危害。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采用这种方式,等于把大街上所有私家车主当成了潜在的违法人员对待,并禁止他们对真正需要帮助的^提供帮助。
关于行政、执法活动,孔夫子以最简单的话语概括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政者,正也。”一个优良的社会秩序,终究是以中正之道为其根本的。政府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旨在禁止不正当的行为。为此,法律首先就得是正当的,政府的执法活动本身首先就得是公正的、正直的、中正的,儒家所谓“以直报怨”。否则,政府用不正当的手法阻止有些民众也许不那么正当的行为,比如以钓鱼式执法禁止黑车,结果很可能得不偿失。
当然,某些执法者如此自缚手脚,可能意味着有某些不那么正当、甚至可能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但社会本来就充满了复杂性,政府容忍一些不伤大雅的行为,而保持自己持身之正,其实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