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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长腐败的制度机理

2009-10-30

中国新闻周刊 2009年39期
关键词:行政化腐败权力

秋 风

整个中国教育的基本特征是行政化,正是这种制度给了政府利用大学追求教育之外目的的便利

武汉大学常务副校长龙小乐、党委常务副书记陈昭方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批捕。此前,两人分管武大的基建、财务、后勤等事务,也正是在基建工程项目中接受企业贿赂而涉嫌犯罪的。

事实上,大学高级管理层犯罪、尤其是卷入经济犯罪的案件已频繁发生: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因受贿罪被判囚10年,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被控受贿160多万;湖北近年已有五六所大学的主管官员因腐败落马,包括湖北大学副校长李金和等;陕西近三年已查处80多宗大学经济案,倒下7名厅级校官。

大学行政官员成为腐败的急先锋,令人震惊,但并不奇怪。

整个中国教育的基本特征是行政化,它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政府管理大学采用行政化模式,政府把大学当作一个行政单位对待,政府可以对大学发号施令,要求大学从事与大学的性质根本无关的事务。

正是这种制度给了政府利用大学追求教育之外目的的便利。在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的背景下,政府把高校扩招当作刺激消费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出现了一次史无前例的高等教育大跃进。为适应每年百分之二十、三十的学生数量扩张,几乎每一所大学,尤其是公立大学,都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大扩建。大学纷纷扩张校园,或者搬进政府开辟的大学城。大学成为中国这个大工地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工地。

基建工程项目本来是腐败高发的领域,在中国尤其如此,其根源是工程项目控制权的高度集中与不受监督。大学也不例外。政府把大学当行政单位对待,大学内部的管理也是高度行政化的。大学行政、后勤等部门在大学整体架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大学的教学活动、科研资源分配是由行政部门控制的。

居于这一行政体系顶端的校级党政官员当然享有近乎不受制约的权力。这种权力既体现于教学、研究领域,更体现在基建领域。在教学、科研究领域,身无一官半职的教授还可以有一点发言权,而在基建问题上,则完全是行政控制。

在中国,行政权力是高度集中的,权力的行使也没有确定的、可执行的规则约束,基本上由一个部门的最高级官员来决定。在大学,基建项目就是由分管基建的校长、书记来决定。这样的决策过程缺乏公开性,缺乏外部控制,而通常变成灰箱、甚至黑箱操作。

当然,基建项目腐败只是大学中比较显著、胆大妄为的腐败,其他人员的隐性腐败相当普遍而严重。比如,请客吃饭,以权力操纵教学、科研资源的分配,把项目、课题经费变成私人收入,利用权力剥削其他教师和学生的劳动等等。

行政体系的这种腐败也向行政体系之外渗透,腐蚀整个大学教师群体。今天,在校园里,权力的权威已经压倒了学术的权威。在大学之外,几百个大学毕业生在竞争一个公務员岗位,同样,在大学之内,几十个大学教师在竞争一个处级官员位置。大学教师清楚地看到,行政权力可以带来众多好处。当代中国的大学与外部世俗社会没有任何差别,不再能够成为这个社会的相对纯洁的理想的守护所。

可以想象,权力的腐败及权力因此而对大学教师的诱惑,对接受教育的学生的心智,也必然产生极为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样可以想象,那些苦心把孩子送到大学读书的父母,听到大学师长腐败的新闻,将做何感想。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大学的道德沦丧是致命的,而这种沦丧的根源就是大学过分的行政化,大学内部行政性权力不受节制。

大学要重回正道,就必须走出行政化的泥沼。当然,大学的运转也需要行政性权力,大学需要校长、院长,需要行政部门。但这些行政性权力必须被置于主要由教师组成的“大学共同体”的控制、监督之下。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法人,其唯一可取的治理模式是自治。这种自治的基本形态就是教师、尤其是教授拥有对大学重要事务的决策权,包括以公开的集体决策程序,决定重要基建项目的立项、预算控制与监督。至于项目的具体实施,则可以引入“代建制”,通过招标方式由代建机构操办,避免学校行政机构直接介入资金的分配过程。

大学是社会最重要的教育机构,而且承担着整个社会的理想的养成者、守护者的功能。大学必须成为一片净土。为此,大学内外的各种制度就应当按照这样的原则设计:尽可能防止大学内部少数人员对金钱进行随意分配。具体办法,或者是按规则进行固定的分配,比如大学教师的收入全部固定化;或者让尽可能多的人以委员会的机制公开地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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